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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樣構成公然侮辱嗎?

千年之夢 wrote:
對於所誹謗之事,能證明其為真實者,不罰。但涉於私德而與公共利益無關者,不在此限...(恕刪)


對於所誹謗之事,能證明其為真實者,不罰。但涉於私德而與公共利益無關者,不在此限


以上這句話誰可以解釋的比較詳盡一點?

比方說我說某個女人有外遇,明明是事實,外遇與公共利益無關,但涉於私德??


這樣我會被告嗎?
nono~~並非主機不在台灣就不可以告
很多賭博網站
很多被警察抓走的貼圖跟毀謗的人
也都是在這些網站被抓走滴

主機在國外沒錯
內容也要是在國外產生的才沒罪
你人在台灣發言滴~一樣可以入罪!!!


網路屬於開放空間
所以!!!
當然是!!!

貴方如果要警告他
請小心自己用語
以免變成恐嚇@@...
不是主機在國外就告不了
重點是在"行為發生地"
行為發生地在台灣 還是一樣能辦
她媽的 你要能舉證其意義
舉例來說
罵人"北港香爐"大家馬上可以意會<眾人插>
如此罵人"北港香爐"就是不行
罵人"你是公車"也不行唷~
大家馬上可以意會<眾人坐>如此也構成 公然侮辱
還有罵人不局限於"言語"
舉例來說 比中指 大家馬上可以意會<性交行為>
所以對人比中指 也構成 公然侮辱
所以<她媽的> 你要能舉證其意義 讓大家馬上意會其意涵
才足以構成 公然侮辱

還有罵人 阿飄 妳長得像鬼 這個不能構成公然侮辱
妳一定覺得很奇怪對不對
因為 阿飄 鬼 是虛擬的 是不存在的 是不被科學所認定的"生物或物種"
且在歷代文獻 對鬼的描述 有醜的 也有美的 所以無法認定好壞


s8652174 wrote:
2.就如高人所言,FB屬地並不在台灣,起訴的機率是"零"(恕刪)


第二點是錯誤的觀念

只要你知道被告的真實身分與聯絡方式

檢察官就會發函,請他來說明

檢察官聽完兩造雙方的陳述後,才會決定起不起訴

但若你只知道對方的網路身份

需要承辦案件人員,去函國外主機商要求提供被告者的真實身分

通常小案件,國外的主機商都不太會提供客戶資料給台灣得檢調單位

所以案子會無法辦下去...

tayjih wrote:
第二點是錯誤的觀念

只要你知道被告的真實身分與聯絡方式
檢察官就會發函,請他來說明
檢察官聽完兩造雙方的陳述後,才會決定起不起訴

但若你只知道對方的網路身份
需要承辦案件人員,去函國外主機商要求提供被告者的真實身分
通常小案件,國外的主機商都不太會提供客戶資料給台灣得檢調單位
所以案子會無法辦下去...



但還是要證明發話人與IP是不是同一人,只要被告不承認,檢察官就必須去函國外主機廠商要求提供被告者的IP。

若無法獲得國外主機廠商的證據,這樣也會以罪證不足獲得不起訴.

tayjih wrote:
第二點是錯誤的觀念只...(恕刪)


想不到來這裏還可以長知識. 綜上所述,

1. Facebook雖然主機及服務在國外,但只要知道發言者的真實身份,且行為發生地在台灣,就可以提告?
--> 是2個條件都要成立嗎? 如果有人跑去美國渡假,順便在網路上駡人(行為發生在國外),回來台灣後也沒事?
2. "他媽的"有無涉及公然侮辱,好像沒有一定準則,端視法官如何認定?
--> 所以如果法官判無罪,大家在庭上開口閉口都可以對法官說"他媽的"?
電腦主機 電腦網路 是犯案工具 不是犯案行為
台灣法律是辦 <行為人在哪裡> <不是工具在哪裡>
行為發生地在台灣就適用台灣法律

我國刑法採屬地主義原則
沒錯 在國外罵人是屬”境外行為”
如果我在美國罵人 只要我能舉證行為發生地在美國
就算我回台灣 對不起 要告我請到美國
憲法有對境外行為另定之才適用

“她媽的”大家可以馬上認定<粗俗的字眼> <粗俗意涵>
如果你去跟法官說<她媽的> 哈~哈~哈~
法官絕對以 叛藐視法庭起訴你 不會用公然侮辱起訴你

而且我上面說:你要能舉證<她媽的>意涵 法官才能認定有無侮辱事實
我又沒說"她媽的"不構成侮辱罪
妳為什麼那麼急跳出來說 那大家都罵法官她媽的會沒事
噗~~~好好笑唷~

皮很丘 wrote:
但還是要證明發話人與...(恕刪)


別再誤導人了,好嗎?

IP只是佐証之一,你還可以提出其他證明他是帳號使用人~~

FB這種社群工具,很容易證明帳號使用人的身份


tayjih + 1
用IP追人只是一種手段
只要能提出證據此帳號的使用人
根本不需要用IP追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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