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ited1229 wrote:
對話 錄音真的需要對方同意喔???那...行車記錄器可不可以等同辦理???......(恕刪)
雙方電話對話,就算涉及謾罵和污辱,大多也不構成公然污辱罪和誹謗罪
原因在於那是雙方私下的行為
行車紀錄器的話,則是在公共場所所拍攝
但是嚴格上來說,若你上傳到公開網站的影片,片中被拍到的人是有權力要求你對他的肖像以及他的車牌做遮蔽處理的(就像GOOGLE MAP那樣)
不過台灣雖然號稱法治國家,我們對於法律的一致性和對法律的尊重,還不如歐美日等國那樣
例如有些警察會搓案,大搓小、小搓掉
一進入訴訟,可能拖個三五七年,像某個招牌是下巴45度角的,到現在還在纏訟
一審重判,二審輕判,三審...
警察看到光害噪音車,也當作沒看見,任由那些土著破壞環境品質和居民生活權利(常看美國片應該都清楚,在美國開車,方向燈燈殼破一點都不行了)
所以法律,在台灣是一種工具,而不是最後防線
能懂得用這種工具,自然可以比其他手無寸鐵的人要狠
lited1229 wrote:
如果有需要再公佈,可...(恕刪)
電話錄音在歐美那邊限制比較嚴格,所以你看哀鳳沒有做雙向錄音的功能
但是在台灣管理上較寬鬆,只是不能隨意公佈出來.
在此列兩條樓主有可能碰到的法律條文
最常見的民法第184條
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故意以背於善良風俗之方法,加損害於他人者亦同。違反保護他人之法律,致生損害於他人者,負賠償責任。但能證明其行為無過失者,不在此限。
關鍵是這三點不要去觸犯到,對方想用民法告你侵權求償是難上加難
1.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
2.故意以背於善良風俗之方法,加損害於他人者
3.違反保護他人之法律,致生損害於他人者
刑法第315條之1條
「有左列行為之一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萬元以下罰金:一、無故利用工具或設備窺視、竊聽他人非公開之活動、言論或談話者。二、無故以錄音、照相、錄影或電磁紀錄竊錄他人非公開之活動、言論或談話者」。
看起很恐怖,不過重點在於"無故"錄音錄影等行為...樓主這樣被法官判"無故"錄音的機率應該頗低
因商業行為or電話恐嚇等正當理由而錄音是不會被這條所影響.
就有網友或朋友問我們要不要在多幫人[代標或代購]
那時評估了幾星期 最後還是選擇不要 因為怕[麻煩]
那時想到以台灣人的[特性] 真的是不敢倘這渾水 因為在進日本貨時 台灣人往往都以台灣觀點來看日本
舉個例子 若一個商品日幣1000元 我們賣台幣400 就曾經有人說 不是換算應該只要350元嗎??你們是黑心公司賺這麼多
卻不知道我們還要[海運費費] [稅金] [日本國內運費] [日本轉帳費]{日本轉帳費150~420都有約54~150台幣} 給[日本人的服務費]~等等等 以上都還沒含商品的錢勒
在來是時間 日本寄台灣海運18~35天不等 有一次過年等了快40天 嚇死以為弄丟了還跑去郵局關稅局問
{我們收到日本的貨 第二天就會寄出了 因為倉庫也不大 不趕快寄出機乎快沒地方走 而且你付了款就是你的東西 若我們收到發生事情保管責任是我們自己要承擔 當然希望快點寄出}
但台灣人往往都[誰管你呀] 我付了錢就是老大 就是要快點到
曾經半夜2點多被打過電話問到貨沒{匯款後不到10天} 曾經有人一天打了20幾通電話問到了沒{匯款都低於10天} 曾經匯款後10幾天打來說沒收到要告我們詐欺 解釋了快1小時 電話費可想而知暴多 他這筆生意我們倒貼
還有其他奇奇怪怪的事情說好幾天都說不完 什麼日本有這個為什麼你們不進沒有 差日本這麼多 拜拖有的商品日本人規定一次要進[一箱] 不能進[單個]的 怎麼可能只為了你進一箱 一箱有的還80個裝 其他的我要賣誰 {很標準的台灣觀點}
{被冠上黑心公司賺這麼多錢} {寄貨速度超慢} [都不連繫進度} {有人還說我月入幾10萬開雙B}
我卻是買台6萬多的機車都要分期付款
結論是樓主發生的事 店家若罵人真的很不對 但你們交易過程發生什麼狀況沒人知道
好險真的沒踏入這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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