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實上法規很多都是依據使用場所面積來訂定,超過多少面積/超過幾樓...就要設置....,這是法規僵化的地方。
如同本次火災而定,飲料店消防安檢當然合格,畢竟公務人員依法辦事,只要不出事,大家都沒事,但這次是用飲料店的名義來當酒店,不出事,這家飲料店就沒事,一出事,飲料店一定變成酒店來辦。
在這種政治生態中,大家都要知道,法規基本上是一條無形的底限,當您想開什麼店,只要全部合乎最低底限即可,等執照拿到了,再來大改特改,畢竟拿執照前一切都是合法的。
我只是很懷疑,明火表演這麼的危險,那些人真的都沒危機意識?我認為所有的公共場所人員,每年應該都要受消防訓練,訓練過才能取得證照在相關行業服務,每年還要回訓一次,沒有相關的消防常識,一遇見事情當然事先逃命,但只要會用滅火器,我相信這場災難應該有機會可以避免的,尤其明火表演,旁邊一定要有滅火器準備,更重要的是,店員應該拿滅火器在旁待命,而不是等起火了才想下樓拿滅火器來救,泡棉燃燒根本不容許你下樓再上樓。
各位如果有危機意識,麻煩家裡進廚房與房間出來的地方一定要放有效的滅火器,一枝才幾百到一千多,我家的滅火器前年還幫助到鄰居家,套句現在滿紅的歌,有買就有保庇。
"NIKON D200"+"12-24 F4"+"24-70 F2.8"+ "50mm F1.8"+"70-300G VR" +SB8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