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weens wrote:
HR就下了一道金牌
那就是 ---> 每個月的加班時數不得超過46小時
很多公司早就這樣做了!
像前公司(服務業),非屬責任制,所以可以報加班
但是幾年前,『內規』改為加班只可以報補休(老闆揣摩上意的結果)
然後補休規定發生日後三個月內休完(公司原有規定)
還有就是不得報超過46小時(無論是否超過)
另更賤的是,老闆為了『有效』的控制員工能夠『完美的』利用補休
所以通常是補休發生後的 1~1.5 個月才完成核可流程
這樣一來,只剩 1.5 ~ 2 個月的有效期
補休...幾乎等於看得到吃不到
結果是:省了部門支出的加班費,提昇了主管的績效
但誰敢去勞委會或勞工局告?除非不想在業界工作了!
這種事情喔!反正上有政策下有對策啦!
勞委會除非真的像日韓,對於企業主違反勞基法會有抓去關的刑罰
(這樣一定會有哪天被惹腦了的員工去蒐證 + 告發)
不然,罰錢,企業主誰鳥啊?況且又是罰那少少的幾萬元?
說難聽點,員工加班苛扣下來的都不只那幾萬元了!
或者是老闆一個晚上玩的可能就不只那幾萬元囉!
有些費用 能吸收盡量自己吸收 HR很懶的核算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