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去之前我問我朋友他是做什麼的,他打死不說,來了就知道,搞得很神秘,我想說去了解一下,去了之後發現裡面大多是年輕人,且最年輕甚至有81年次,男生幾乎都穿黑西裝,搞得很正式,我朋友說那是因為你自己當老板,所以你要有好的形象,再來他找了個女生,就是影片中那位哭訴的女生= =,開始進行洗腦儀式,我一開始並不知道這是什麼行業,但我就是覺得很奇怪,離開那裏後,一個字都不能跟別人亂說,甚至會要你馬上加入會員,態度很強硬,後來我還是推辭掉了,那裏說實在的還滿恐怖的,真的要讓很多人知道,像這種老鼠會還是不要碰比較好,畢竟會賺錢事會賺,但賺的人不可能是你!....
HankLai
cs80179cs wrote:
我想上來問個問題最近...(恕刪)
是傳銷無誤,因為前女友還在那家公司,從森青我自己投入不到半年退出後,不久就發生被踢爆(到你水管找關鍵字都還有新聞報導跟上大學生了沒踢館的影片)。
之後離開台北回家鄉,還有持續追蹤一陣子,照順序森青利通→瑞華得→歡騰活水→英瑞達→新農健康事業(提供產品的"炭道"跟"酷桑的家")。
裡面的幾個大頭幾乎都還認得,不知道你妹有沒有遇到江姐的兒子Jerry,一天到晚拿不屑當立委助理在說嘴,還有兔寶寶姊妹、周哥、台大人類學系...etc。

費用部分,最好到公平會網站查詢一下相關資訊,公平會資料,尤其是事業手冊部分要詳看,一開始要拉人入會會說的天花亂墜,至於要保密,就是怕像原po這樣的好哥哥戳破美夢,實際開始做後,難度跟要付出的費用一定是當初沒有講明的。
加入傳銷跟決定中餐要吃甚麼很不一樣,做決定跟投入的金錢時間,足以影響一個人對一群人、對類似的事業、對親朋好友的關係,小弟慶幸的是,還沒陷很深便離開,而前女友,轉述兩人共同朋友的說法就是:「已經上了賊船,錢也付出了,至少要把付出的A回來」,意思就是要拉更多墊背的啦。
難怪很多人都說,這不是一個適合當第一個職業的工作,價值觀會完全不同,以後如果找其他工作面試問到這個又很尷尬。
說真的,如果到目前為止,只有付出8100夠了啦,千萬不要像小弟....付了200k的學費...
書櫃還躺著當時買的"有錢人和你想得不一樣"、"富爸爸窮爸爸"、"說故事的力量"。
麥鬧了。

公平交易法
第 二十三 條(變質多層次傳銷之禁止
多層次傳銷,其參加人如取得佣金、獎金或其他經濟利益,主要係基於介紹他人加入,而非基於其所推廣或銷售商品或勞務之合理市價者,不得為之。
第 二十三 條之 一(多層次傳銷參加人解除契約
多層次傳銷參加人得自訂約日起十四日內以書面通知多層次傳銷事業解除契約。
多層次傳銷事業應於契約解除生效後三十日內,接受參加人退貨之申請,取回商品或由參加人自行送回商品,並返還參加人於契約解除時所有商品之進貨價金及其他加入時給付之費用。
多層次傳銷事業依前項規定返還參加人所為之給付時,得扣除商品返還時已因可歸責於參加人之事由致商品毀損滅失之價值,及已因該進貨而對參加人給付之獎金或報酬。
第 二十三 條之 二(多層次傳銷參加人終止契約)
參加人於前條第一項解約權期間經過後,仍得隨時以書面終止契約,退出多層次傳銷計畫或組織。
參加人依前項規定終止契約後三十日內,多層次傳銷事業應以參加人原購價格百分之九十買回參加人所持有之商品。但得扣除已因該項交易而對參加人給付之獎金或報酬,及取回商品之價值有減損時,其減損之價額。
(小弟就是不懂這條,結果女朋友約去聽OPP當天,上線就給我拆商品包裝開來叫我吃,氣死我也

第 三十五 條(罰則一)
違反第十條、第十四條、第二十條第一項規定,經中央主管機關依第四十一條規定限期命其停止、改正其行為或採取必要更正措施,而逾期未停止、改正其行為或未採取必要更正措施,或停止後再為相同或類似違反行為者,處行為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一億元以下罰金。
違反第二十三條規定者,處行為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一億元以下罰金。
(從來不曾罰過這麼重,1、2百萬就要偷笑了)
多層次傳銷管理辦法
第 十八 條(特定違約事由及其處理)
多層次傳銷事業為規範其參加人從事與多層次傳銷有關之行為,應將下列事項列為參加人違約事由,訂定處理方式並確實執行:
一、以欺罔或引人錯誤之方式推廣、銷售商品或勞務及介紹他人參加傳銷組織。
二、假借多層次傳銷事業之名義或組織向他人募集資金。
三、以違背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之方式從事傳銷活動。
四、以不當之直接訪問買賣影響市場交易秩序或造成消費者重大損失。
五、從事違反刑法或其他工商管理法令之傳銷活動。
第 十九 條(明示從事傳銷行為之義務)
多層次傳銷事業以廣告或其他使大眾可得知之方法招募參加人時,應表明係從事多層次傳銷行為,並不得以招募員工或假借其他名義為之。
前項規定,於參加人亦適用之。
第 二十 條(宣稱案例之說明義務)
多層次傳銷事業或其參加人以聲稱成功案例之方式推廣、銷售商品或勞務及介紹他人加入時,就該等案例進行期間、獲得利益及發展歷程等事實作示範者,應具體說明,不得有虛偽不實或引人錯誤之表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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