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詐欺犯遣送大陸有啥問題?


rice7361 wrote:
現在起乩的是中華民國政府好嗎?
照你說送到大陸是很正常的
那外交部吠什麼吠?
媽宗痛叫什麼叫?


因為照過去經驗,遇到和老共有關的事不先叫的話,蔡小英及大話新聞就會排山倒海的說他親共、
是老共同路人、罪該萬死……等等等,所以他一朝被蛇咬十年怕草繩,只好先叫了。說起來跟受虐兒
也沒什麼兩樣,值得大家同情。

豆豉英 wrote:
我這樣解釋合理吧....
解釋合理,抗議無效.
如果不服,那也可以,等你當01老闆你想怎麼作都可以。

rice7361 wrote:
拿簡單的例子只是說明誰應該才有管教權
照你的想法全天下的例子都不能成立

...(恕刪)


可惜妳的簡單例子完全無視一般刑法原則和國際慣例~
英國人也在新加坡受鞭刑,英國就沒有主權了?扯到主權的,抗議無效.
如果不服,那也可以,等你當01老闆你想怎麼作都可以。

rice7361 wrote:
拿簡單的例子只是說明誰應該才有管教權

照你的想法全天下的例子都不能成立


我覺得沒有比這個更貼切譬喻了
我對這段文字有意見~~
所謂"犯罪地"指的是發生犯罪事實的所在地(國家),那以本例來說應該是菲律賓阿,所以菲律賓可以優先審判犯人
但現在菲律賓並沒有要審判該批犯人阿,所以接下來就應該是"犯人所屬國或被害人所屬國取得管轄權"
但他又沒說這兩個國家誰有優先權~~然後後面就說現在做法是對的
好像就是因為先支持此方式後才來想理由的耶

有沒有人能提供其它比較大的國家在這種情況下是如何做的阿

rexjian wrote:
如何解決管轄的競合,國際法就此尚無定論。但通說認為犯罪地國得優先行使管轄權。其次才由犯人所屬國或被害人所屬國取得管轄權(中華民區引渡法第6條參照)。本件14名台籍嫌犯所犯的詐欺取財罪,其犯罪地是中國大陸,不在台灣。因此,中國大陸得優先行使管轄權。要求中國大陸將14名台籍嫌犯遣送台灣,法理上不通。加上被害人是中國大陸民眾,證據調查在中國大陸進行較方便。14名台籍嫌犯更沒有遣送台灣的必要。中國大陸怎麼可能答應將14名台籍嫌犯遣送台灣呢?

矮子喬登 wrote:
嫌犯兩岸都有,受害者...(恕刪)


你家小孩打別人小孩,你會把你家小孩交給別家家長管教?

syensou wrote:
你家小孩打別人小孩,你會把你家小孩交給別家家長管教?
請從頭開始看,抗議無效.
如果不服,那也可以,等你當01老闆你想怎麼作都可以。
套前面那個律師講的話~~
犯罪事實發生地國家有優先審判權~~所以英國人在新加坡犯法,新加波有權先審判
但和本例不一樣~~
本例的犯罪事實發生地國家~菲律賓~並沒有要審判該批犯人
所以接下來就輪到"犯人所屬國或被害人所屬國取得管轄權"這兩個國家了
但該律師沒有明確說到這兩個國家誰有優先審判權
所以~~還是不知道這事是否合理
矮子喬登 wrote:
英國人也在新加坡受鞭刑,英國就沒有主權了?扯到主權的,抗議無效.
拜託,這怎麼是可以用管教來比喻?

我也在想,這些詐欺犯回台之後,我們這邊怎麼審啊?!
管妹...是誰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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