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803條
拾得遺失物者應從速通知遺失人、所有人、其他有受領權之人或報告警察、自治機關。報告時,應將其物一併交存。但於機關、學校、團體或其他公共場所拾得者,亦得報告於各該場所之管理機關、團體或其負責人、管理人,並將其物交存。
前項受報告者,應從速於遺失物拾得地或其他適當處所,以公告、廣播或其他適當方法招領之。
當撿到的人一但通知了 哪來侵占問題
相反的 對方既然通知了 又要求報酬 在未清償前 恐怕是有合法的留置權
要告侵占 你恐怕會被反告誣告 撿到的人可以再要求一筆賠償.
至於有些人說要告訴對方不還要告對方侵占 若讓對方心生畏懼
恐怕撿到的人可以加告刑事恐嚇
恐嚇罪構成要件
http://tw.myblog.yahoo.com/lawrence11111111-lawrence11111111/article?mid=11888&sc=1
(一)按以加害生命、身體、自由、名譽、財產之事恐嚇他人,致生危害於安全者,為刑法上之恐嚇危害安全罪責,刑法第305條定有明文。又按「刑法第305條之恐嚇罪,所稱以加害生命、身體、自由、名譽、財產之事,恐嚇他人者,係指以使人生畏怖心為目的,而通知將加惡害之旨於被害人而言(最高法院52年台上字第751號判例)」。
(二)再按「刑法第305條之罪,僅以受惡害之通知者心生畏懼而有不安全之感覺為已足,不以發生客觀上之危害為要件(民國 27 年 04 月 17 日最高法院 27 年度決議 (一)參照)」。
剩下的問題就是哪時候還給遺失的人 但撿到的人依法有權力要求報酬
至於貓狗人 我想是不是物品應該有爭議 人應該就不可能是物品
第805條
遺失物自通知或最後招領之日起六個月內,有受領權之人認領時,拾得人、招領人、警察或自治機關,於通知、招領及保管之費用受償後,應將其物返還之。
有受領權之人認領遺失物時,拾得人得請求報酬。但不得超過其物財產上價值十分之三;其不具有財產上價值者,拾得人亦得請求相當之報酬。
前項報酬請求權,因六個月間不行使而消滅。
第一項費用之支出者或得請求報酬之拾得人,在其費用或報酬未受清償前,就該遺失物有留置權;其權利人有數人時,遺失物占有人視為為全體權利人占有。
pass11116 wrote:
如果是我掉的~如果見面失主跟我要三成~我會說那你拿回去~我會去警察局告你侵佔~正常人都會嫌麻煩~小朋友都會嚇到~
恕刪)
你告他侵占 , 會不會搞到最後變成你誣告呢 ?
再者有些人很鐵齒 , 跟你要三成 , 給不給沒關係(或是少給一點沒關係) ,
不過一聽到你說要告 , 馬上鐵了心 , 一定要三成呢 ?
我就是這種 , 吃軟不吃硬 , 如果對方(失主)跟我說家裡如何如何 ,
真的不能給我一些報綢 , 那我會當作作件好事 , 就全部還給他 ,
但如果他一聽到三成馬上說要告我 , 那就對不起了 , 要告那就要依法來處理 ,
既然法律上有規定(三成) , 那就三成 , 一毛都不能少.... 要告請便...
除了誣告 , 可能還涉及恐嚇(要看失主如何威脅要怎樣怎樣的....這要看狀況)
我是覺得 , 依法拾獲者可請求三成 , 但並不是不可商量的 ,
失主可說說自己的情況請拾獲者幫幫忙少拿一點
如果失主說了家裡的困境(我是指真實困境,不是騙人的) ,
拾獲者仍不為所動 , 也只能說是拾獲者作人失敗
我想這個事情是可以好好講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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