遊戲人間一遊子 wrote:印象中是法院確定...(恕刪) 小弟可能搞錯了,sorry是動產擔保交易法,26條= ="稱附條件買賣者,謂買受人先占有動產之標的物,約定至支付一部或全部價金,或完成特定條件時,始取得標的物所有權之交易。還沒還清車貸,車子所有權仍屬於銀行的另,如果是拿車去借錢,車子還是車主的兩種情況不同
fdfdftr74 wrote:拜拖14樓的看清處我要表達的是什麼難怪也有人炮你 我被砲?好吧,那我去睏好了niniline1999 wrote:那要有執行命令會同警方執行啊一家民間銀行憑什麼跑到人家家裡拿東西你老大哩 所有權人就是老大今天就算是我偷了你的東西你看到了,當場就可以叫我還即使我已經放到包包,拿回家都一樣我只是想表達這麼簡單的一個概念不想跟妳們談深奧的法條所以舉簡單的例子但我想,我多心了不懂的還是不懂
舉什麼奇怪例子比例差這麼大你好像講的法律規定傷人最高可處7年有期徒刑你今天走在路上人家不小心撞到你 你就說要法院法官判他7年有期徒刑比例差這麼多可以同等講嗎??哈哈~~真的不懂的就是不懂不過還好看很多人回的01真的是超多聰明人
Lawu wrote:我被砲?好吧,那我去...(恕刪) 你又錯了假設你有一支新手機 放在桌上然後 你離開位子 你朋友看到很喜歡所以放在口袋而在放得過程你沒看到 還是他沒有告知你這時候 你可以說他是現行犯不過這應該告不成 對方只要說忘記 不小心 , 這種得通常告不成功除非你跟他結冤仇很深重點在後面如果他用各種方式帶離開現場而沒有知會過你這個就叫做偷竊這種告得成功率比較大所以你要不要先去看法律得書再說 雖然我不是法律相關 但這種常識我還有耶比較懷疑是你不懂 最後掰不下去
Lawu wrote:所有權人就是老大今天就算是我偷了你的東西你看到了,當場就可以叫我還即使我已經放到包包,拿回家都一樣...(恕刪) 當場跟拿回家就不一樣囉當場是現行犯拿回家就要會同警方才能入內查看,還需屋主同意。
niniline1999 wrote:當場跟拿回家就不一樣...(恕刪) 跳過那個自認為很聰明得我認為這種案件還是有贏得機會只是著力點要放在那裏而已著力點對得話 車子會回到車主身上但拿到車記得要馬上清掉 不然馬上就會再次消失
niniline1999 wrote:這是重點,銀行人員犯...(恕刪) 這是開放的私人空間,非密閉或是有管制(鐵門之類的).況且地上留有債權銀行的聯絡電話.100%無法以竊盜最提告的.在幾年前的蘋果日報就有類似案件,沒記錯的話債權銀行是中華商銀.車主敗訴反遭銀行反告誣告求償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