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luesystem wrote:
所以法律常識平常要多...(恕刪)
您想多了。
我沒有認為嘴炮不是性交。
我說的是,取證困難。= =
所謂精液反應的證據提取的前提是要有精液殘留吧。
而嘴炮的話,大量的唾液會時類似膠原性的精液證據消失吧
流入胃部的話,胃酸等體液也會令蛋白質與糖分居多的精液消化吸收掉。
所以,即使你法律規定嘴炮是性行為,但同樣也規定無證據無法定罪。
因此在現實的操作中,嘴炮留下“精液殘留”證據的可能性要比普通性行為幾率低吧。
如此一來,這條法律就如同二十一條軍規一般雞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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沒想到你如此認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