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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常識宣導~擁女旅館裸睡 「不算通姦」


bluesystem wrote:
所以法律常識平常要多...(恕刪)

您想多了。
我沒有認為嘴炮不是性交。

我說的是,取證困難。= =
所謂精液反應的證據提取的前提是要有精液殘留吧。

而嘴炮的話,大量的唾液會時類似膠原性的精液證據消失吧
流入胃部的話,胃酸等體液也會令蛋白質與糖分居多的精液消化吸收掉。

所以,即使你法律規定嘴炮是性行為,但同樣也規定無證據無法定罪。
因此在現實的操作中,嘴炮留下“精液殘留”證據的可能性要比普通性行為幾率低吧。

如此一來,這條法律就如同二十一條軍規一般雞肋。


--------------
沒想到你如此認真。

Arthur0224 wrote:
『經警方鑑定後,沒有男方精液反應。....
(恕刪)


看來又多了一位不食人間煙火的恐龍法官了....

"保險套"<< 男方精液都在裡面啦!!!
(又不是每個男人跟A片一樣,都是"中出")

maya_fish wrote:
看來又多了一位不食人間煙火的恐龍法官了....

"保險套"<< 男方精液都在裡面啦!!!
(又不是每個男人跟A片一樣,都是"中出")
...(恕刪)


那保險套那去了?

別動不動就不食人間煙火

看電視,徵信社抓姦都要做到一半的時候衝進去

不然裸體躺在一起就通姦

那我那天喝醉,跟個妹睡到一起

她不就可以告我強姦了


Arthur0224 wrote:
『經警方鑑定後,沒有男方精液反應。檢察官指出,刑法239條通姦罪規定,如果通姦者並未與他人發生姦淫行為,便不構成犯罪要件,最高法院也有相關判例。』...(恕刪)


那下次我要叫對方

把精液吞下去,不能吐出來

這樣才不會有證據~~~~~~


maya_fish wrote:
看來又多了一位不食人...(恕刪)

找證據又不是法官的工作,關他什麼事?
找不到證據是警察和檢察官的問題吧!
06160616 wrote:
那下次我要叫對方
把精液吞下去,不能吐出來
這樣才不會有證據~~~~~~

記得不能漏出來喔,滴在床單上也會變證物!

海盜登陸 wrote:
您想多了。我沒有認為...(恕刪)


所以BLUE大才說要多吸收法律知識
你完全搞錯方向了
抓姦的確困難..
並不是什麼唾液胃酸的取證困難
而是你根本無權搜證


jedijack wrote:
所以BLUE大才說要...(恕刪)

作為萬花筒血輪眼。您真認真= =

歪樓不是很正常的事情嗎?而且,我是大陸人,對台灣的法律如何其實並不感冒。

只是對通姦之類的比較有興趣,故而歪樓,不是很正常的嗎?
唉,一堆人在討論嘴炮
麻煩去翻一下刑法第10條、第221條、第239條,看一下他用的文字

管你是肛交、口交、手指交,通通不算通姦


所以通常要保險套內有精液,才會認為有通姦事實
(在衛生紙上都還有可能會輸勒)
如果真的中出,又被抓姦在床,也沒辦法押著女方去做鑑定
(這邊是指偵信社或大老婆)
只能去找床單看有沒有證據,通姦罪要嬴很拼
蘋果飯 wrote:
唉,一堆人在討論嘴炮...(恕刪)

所以要廢通姦罪就是這樣啊
真的通姦抓不到,反而多了讓人設局害人的機會,
還有害到很多明買明賣的性工作者,如果性交易要除罪化,最大的阻礙就是這一條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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