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coste007 wrote:條款寫得很清楚。銀行的法務會要你負擔所有損失,也很正常。
…三、玉山悠遊卡之契約有一條:
持卡人以電話向本行申報掛失信用卡,本行即承擔自持卡人電話掛失前24小時被冒用之損失,未使用「帳單e化或玉山帳戶自動扣繳信用卡費」之持卡人被冒用的自負額以新臺幣3,000元為限,皆不含因自動加值所發生之帳款,但持卡人如有違反本行信用卡約定條款之規定者,悉依信用卡約定條款辦理。...(恕刪)
你有一個爭執的機會,就是主張上述條款「顯失公平」。如果法院也認為該條款是「顯失公平」,那加值的帳款就可以比照一般信用卡消費,自負額以新臺幣3,000元為限。
為什麼說顯失公平?同樣是信用卡簽帳消費,為什麼其他的刷卡消費有自負額,刷卡加值就不適用?完全沒道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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