OCEAN1975 wrote:你是說跟日本一樣通姦...(恕刪) 懲罰通姦的目的在哪?? 挽回還是發洩(憤怒)?? 想走的不會因為你告他就回心轉意!(個人猜測本案高先生後來軟化也不是基於「回心轉意」這4個字)到不如強化訴請離婚時對無過失的一方以更好的財產保障來的實際。
Billy.Huang wrote:懲罰通姦的目的在哪?...(恕刪) 通姦罪源自古代的道德規範以前與人通姦不是浸豬籠就是騎木馬目的是為防止外遇的發生跟解決元配的憤怒就像包公鍘陳世美以社會倫理來看是受大眾認同的雖然現在社會開放但是通姦罪一樣是刑事(現在的人不怕罰錢只怕坐牢)不過就像死刑一樣殺人償命真的能嚇阻殺人嗎?真的能平息受害者家屬的憤怒嗎?
Dave5136 wrote:「妨害家庭」是個統稱,並不是法條的構成要件。請參考7樓。 民事呢? 可以告民事吧?總不能只要沒"性交"的證據, 就拿狗男女一點辦法都沒有吧??這些東西總是有用吧?1. 進出motel, 有照片為證2. 熱情喇舌, 有照片為證3. 男方承認有戀情, 媒體為證4. 女方承認有戀情, 媒體為證
LibraC wrote:民事呢? 可以告民事...(恕刪) 可能構成民法1052條第二項前段的離婚事由:「有前項以外之重大事由,難以維持婚姻者,夫妻之一方得請求離婚。」有關賠償的責任規定在民法1056條:夫妻之一方,因判決離婚而受有損害者,得向有過失之他方,請求賠償。前項情形,雖非財產上之損害,受害人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但以受害人無過失者為限。前項請求權,不得讓與或繼承。但已依契約承諾或已起訴者,不在此限。
Dave5136 wrote:可能構成民法1052條第二項前段的離婚事由:「有前項以外之重大事由,難以維持婚姻者,夫妻之一方得請求離婚。」有關賠償的責任規定在民法1056條:夫妻之一方,因判決離婚而受有損害者,得向有過失之他方,請求賠償。前項情形,雖非財產上之損害,受害人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但以受害人無過失者為限。前項請求權,不得讓與或繼承。但已依契約承諾或已起訴者,不在此限。 這樣也不能告第三者對吧?! 法條寫夫妻一方!難怪陳老師會有"沒抓姦在床"元配拿她沒辦法的言論!
LibraC wrote:這樣也不能告第三者對...(恕刪) 第三者也有責任,姦夫與第三者係故意以背於善良風俗之方法加損害於他人,構成共同侵權行為,對於配偶應負連帶損害賠償責任,包括財產上與精神上損害(民法第一八四條第一項後段、第一八五條、第一九五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