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補教人生的法律問題

Dave5136 wrote:
目前的法律就是這樣規定。如果要討論法律適當與否,我個人是傾向通姦除罪化。

你是說跟日本一樣通姦無罪嗎?
這樣有比較好嗎?
免責聲明:我是開玩笑的,別認真。
OCEAN1975 wrote:
你是說跟日本一樣通姦...(恕刪)


懲罰通姦的目的在哪?? 挽回還是發洩(憤怒)?? 想走的不會因為你告他就回心轉意!(個人猜測本案高先生後來軟化也不是基於「回心轉意」這4個字)

到不如強化訴請離婚時對無過失的一方以更好的財產保障來的實際。
厲害厲害,原本主使者是高國華,現在把戰場轉移,變成兩個女人的戰爭。高先生快置身事外了,一點責任都沒有?
Billy.Huang wrote:
懲罰通姦的目的在哪?...(恕刪)

通姦罪源自古代的道德規範
以前與人通姦不是浸豬籠就是騎木馬
目的是為防止外遇的發生跟解決元配的憤怒
就像包公鍘陳世美
以社會倫理來看是受大眾認同的
雖然現在社會開放
但是通姦罪一樣是刑事(現在的人不怕罰錢只怕坐牢)

不過就像死刑一樣
殺人償命真的能嚇阻殺人嗎?
真的能平息受害者家屬的憤怒嗎?
免責聲明:我是開玩笑的,別認真。
Dave5136 wrote:
「妨害家庭」是個統稱,並不是法條的構成要件。請參考7樓。


民事呢? 可以告民事吧?

總不能只要沒"性交"的證據, 就拿狗男女一點辦法都沒有吧??

這些東西總是有用吧?
1. 進出motel, 有照片為證
2. 熱情喇舌, 有照片為證
3. 男方承認有戀情, 媒體為證
4. 女方承認有戀情, 媒體為證
LibraC wrote:
民事呢? 可以告民事...(恕刪)
可能構成民法1052條第二項前段的離婚事由:「有前項以外之重大事由,難以維持婚姻者,夫妻之一方得請求離婚。」

有關賠償的責任規定在民法1056條:

夫妻之一方,因判決離婚而受有損害者,得向有過失之他方,請求賠償。
前項情形,雖非財產上之損害,受害人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但以受
害人無過失者為限。
前項請求權,不得讓與或繼承。但已依契約承諾或已起訴者,不在此限。
Dave5136 wrote:
可能構成民法1052條第二項前段的離婚事由:「有前項以外之重大事由,難以維持婚姻者,夫妻之一方得請求離婚。」

有關賠償的責任規定在民法1056條:

夫妻之一方,因判決離婚而受有損害者,得向有過失之他方,請求賠償。
前項情形,雖非財產上之損害,受害人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但以受
害人無過失者為限。
前項請求權,不得讓與或繼承。但已依契約承諾或已起訴者,不在此限。


這樣也不能告第三者對吧?! 法條寫夫妻一方!
難怪陳老師會有"沒抓姦在床"元配拿她沒辦法的言論!
LibraC wrote:
這樣也不能告第三者對...(恕刪)
第三者也有責任,姦夫與第三者係故意以背於善良風俗之方法加損害於他人,構成共同侵權行為,對於配偶應負連帶損害賠償責任,包括財產上與精神上損害(民法第一八四條第一項後段、第一八五條、第一九五條)。
最衰的應該是陳子璇吧
人也沒得到
財也沒得到
還丟掉了工作
也丟掉了名聲....
不過
劇情還沒結束
搞不好有驚人的劇情
免責聲明:我是開玩笑的,別認真。
OCEAN1975 wrote:
最衰的應該是陳子璇吧...(恕刪)

高先生:其實那都是我雙胞胎弟弟幹的好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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