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容是否要鍵入密碼後才能看到,或是只要一連結到妳的無名或部落格的網址,就可以直接看到妳所寫的那些
罵人的文章?
請注意:這段問題裏面有一個很重要的構成要件:『足使不特定人或多數人得以共見共聞,即行成立,(參照
院2033)不以侮辱時被害人在場聞見為要件(院字第2179號)』。所以妳的無名以及部落格是否足使不特定人
護多數人得以共見共聞?建議妳先把無名及部落格用密碼鎖起來,不要讓任何人都可以看到。
二、妳問妳的行為有沒有觸法,妳知道妳的行為可能觸犯了那些罪刑嗎:提示妳:刑法第309條或刑法第310條,
但是如果妳可以證明妳的行為成立刑法第311條之構成要件,那妳就可以免責。
三、用無名之悄悄話功能,表示除了她個人之外,別人應該是看不到妳所傳給她的訊息的,所以這樣會不會構成第
一條所說的『構成要件』?自己想一想。
四、妳說她已經對妳提告,妳也已經做了筆錄,請問妳知道她告妳什麼罪嗎?筆錄的內容記錄了什麼?
五,刑法第346條為恐嚇取財得利罪,請問妳有有以恐嚇方式使她心生畏懼而交付財物予妳嗎?如果沒有的話,刑
法上並沒有單純的恐嚇罪的。
六、刑法第169條為誣告罪也是公訴罪,所以妳當然可以向檢察官告發犯罪人之犯罪事實(誣告),或是依刑事訴訟
法第319條之規定提起自訴,就看妳要不要告囉。
七、網路上太多這種動不動就侮辱或毀謗的案例,既然會來這裡問,01也不是奇摩知識家,有空自己也做做功課
吧!
八、別逞一時之快而搬弄口舌及是非,不要以為躲在網路上面就沒事,引以為鑑。
5iMPC軍團長 雪之女王阿曜
att082981 wrote:
我在我無名以及部落格...(恕刪)
先低姿態和解
看能不能讓她撤回告訴
就算和解不成也不要撕破臉
到時候法院問你的時候一樣低姿態
說你很有和解的誠意
然後就是說妳真的知道妳錯了
不要讓法官覺得妳沒有悔改的誠意
這樣可能易科罰金的機會就比較大了
恐嚇的部分你就要提出妳沒有恐嚇的意圖
比如說你自己的簡訊備份
反正檢察官或法官怎麼問就是你知道錯了+痛哭流涕...........
A跟B說....出門小心車禍....這也會有問題
1.我在我無名以及部落格公開發文罵人
但不是打真實姓名 而是以諧音
比如說他叫陳佑瑜 我打成沉又愚 然後開罵
這樣有罪嗎
有....只要讓雙方的共同朋友知道是誰...就有可能違法
2.我還有自己打幾篇在自己無名 雖然罵的很難聽 但完全沒說誰 這有罪嗎
原則上無罪...但如果數篇文章放在一起..有讓人推想的可能的話...
看法官...有機會成罪
3.另外我去他無名留言悄悄話
罵說有人很賤有人很臭有人很爛 妳認識她吧
她真是噁人
請問這樣有觸法嗎
有.....成立機會60%.....
4.我還有用簡訊罵他 但都沒提到<妳>字
看罵的內容....有一半機會成立...
5.她一直說我簡訊傳要找黑道 要找他哥麻煩 還有簡訊使他畏懼
但我傳的是我沒認識黑道 也沒要找他哥麻煩 簡訊也沒恐嚇
你的簡訊內容類似"我沒認識黑道,也不會找人去找XX的麻煩"??
好像有案例是兩人吵架...A在B要離開時說一句..外面車很多,小心被車撞...
這一句...成立恐嚇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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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過...你做了那麼多事......告你兩三條...總會有一條成立
1跟5成立的相對機會高一點
要反告誣告.....絕對不成立
因為對方不是無因提告...
你沒打她...她告你傷害...你可以告她誣告
你罵她...她告你恐嚇...就算最後不成立..你也沒辦法告她誣告
民事訴訟...最大的問題是舉證...
你傳了簡訊....
接下來.....就是證據的認定....
.前面有人說了....檢查官找你裝可憐吧...
這種罪..一般不會抓去關啦...罰錢就是了...
大約行情..3~15萬
主動要求和解....看對方....(對方也有可能打算不計代價也要告你)
你要找個中間的說客....這個人能勸她和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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