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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改正標題]這種新聞,記者算不算包庇罪犯

不就一塊肥皂 wrote:
木大請問您,如果我要...(恕刪)


可以考慮轉為汙點證人
不就一塊肥皂 wrote:
木大請問您,如果我要...(恕刪)


沒什麼效果吧!

小姐是以社會維護法第80條去處罰的,它的罰只有處三日以下拘留或新臺幣三萬元以下罰鍰!


警察要抓也是抓應召站(潛規則不要問),積效才有
その価格ではお受けできません、割引率を上げてください。
不就一塊肥皂 wrote:
那記者是不是賣淫共犯?...(恕刪)


(人家都說不考試就不念書,不念書就會忘很快果然是真的...)

講到共犯,我只記得十個字:犯意之連絡 & 行為之分擔...

而記者訪問相關業者,這...就個人淺薄的理解,應該都不滿足上面這兩個條件吧...

所以,何來共犯之說?~


另,大法官釋字666,好像也沒有講到倒底要不要罰...

一貫的作風就用罰娼不罰嫖是不公平的這樣帶過去...

意思應該是說要嘛一起罰,要嘛都不用罰這樣吧...
不就一塊肥皂 wrote:
有感於最近的新聞事件
當事人有沒有嫖妓我不知道
但是媒體記者還有辦法聯繫到應召站人員的電話訪談
那記者是不是賣淫共犯?
請有法律知識的大大解決小弟的疑問

可以請有能力的大大
提供當時媒體跟應召業者電話訪談的片段嗎?...(恕刪)


我個人比較好奇為什麼你會覺得記者是共犯耶?
邏輯是??
看不出記者有幫助賣淫業者推廣業務,或是記者有入股?
單純的訪問,跟賣淫毫無關聯呀
為啥要論共犯?

而且標題有點問題,台灣現在是罰娼不罰嫖
大法官已經說這樣違憲了,但是究竟是都罰還是都不罰,
還要等立法機關立法


各位先進~發帖者不一定懂法律也沒先進的深入鑽研

只有遇到時才會去知道!!

所以請見諒每個人都不是專家
その価格ではお受けできません、割引率を上げてください。
iamdarlong0315 wrote:
本來就都不應該罰了..
這只不過是假道學的民族性罷了!
有婚姻有家庭的人都難免出軌外買了..那單身無對象者該如何解決生理需求呢?
罰娼不罰嫖的邏輯根本就是天方夜譚..
難道要嫖客去找樹洞嗎?


+1
台灣有個很特殊的民族性...假道學
奴性重的人,這方面的學問也特別高

冷漠寒星 wrote:
所以.....照罰娼...(恕刪)



白嫖 沒意見

但看你能活多久....哪個應召站不是黑道經營的

白嫖都沒什麼好下場...三思

不就一塊肥皂 wrote:
有感於最近的新聞事件...(恕刪)



我想你誤會了 在台灣嫖妓合法 賣淫才不合法

罰娼不罰嫖 這樣你懂了嗎?

The Wingman wrote:
有沒犯法不是重點﹐重點是COLOR


你別亂說話教壞大家 那麼高調你去做試驗試看看
lyr1234 wrote:
你別亂說話教壞大家 那麼高調你去做試驗試看看

顏色對了,搞婚外情也是情婦的錯,偷吃的還受到讚賞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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