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就一塊肥皂 wrote:木大請問您,如果我要...(恕刪) 沒什麼效果吧!小姐是以社會維護法第80條去處罰的,它的罰只有處三日以下拘留或新臺幣三萬元以下罰鍰!警察要抓也是抓應召站(潛規則不要問),積效才有
不就一塊肥皂 wrote:那記者是不是賣淫共犯?...(恕刪) (人家都說不考試就不念書,不念書就會忘很快果然是真的...)講到共犯,我只記得十個字:犯意之連絡 & 行為之分擔...而記者訪問相關業者,這...就個人淺薄的理解,應該都不滿足上面這兩個條件吧...所以,何來共犯之說?~另,大法官釋字666,好像也沒有講到倒底要不要罰...一貫的作風就用罰娼不罰嫖是不公平的這樣帶過去...意思應該是說要嘛一起罰,要嘛都不用罰這樣吧...
不就一塊肥皂 wrote:有感於最近的新聞事件當事人有沒有嫖妓我不知道但是媒體記者還有辦法聯繫到應召站人員的電話訪談那記者是不是賣淫共犯?請有法律知識的大大解決小弟的疑問可以請有能力的大大提供當時媒體跟應召業者電話訪談的片段嗎?...(恕刪) 我個人比較好奇為什麼你會覺得記者是共犯耶?邏輯是??看不出記者有幫助賣淫業者推廣業務,或是記者有入股?單純的訪問,跟賣淫毫無關聯呀為啥要論共犯?而且標題有點問題,台灣現在是罰娼不罰嫖大法官已經說這樣違憲了,但是究竟是都罰還是都不罰,還要等立法機關立法
iamdarlong0315 wrote:本來就都不應該罰了..這只不過是假道學的民族性罷了!有婚姻有家庭的人都難免出軌外買了..那單身無對象者該如何解決生理需求呢?罰娼不罰嫖的邏輯根本就是天方夜譚..難道要嫖客去找樹洞嗎? +1台灣有個很特殊的民族性...假道學奴性重的人,這方面的學問也特別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