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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看Apple 這次標錯價事件...

如果apple硬把單吃下來
我看倒霉的可能會是台灣代工廠吧

把損失的全部轉嫁~~~
貪心就乖乖等 看有什麼利益..至少私底下偷偷笑就好 搬到檯面上吃像實在...當這社會只剩下你做錯就搞死妳的時候 大家都是受害者
sillyfish2050 wrote:
有些人總喜歡東扯西扯...(恕刪)


推~~真是難得,現在已經很少有如此理智的人了~~
mikycomepls wrote:
是您要扯說 如果有不...(恕刪)


是您要扯說 如果有不肖員工如何如何的

同理, 霸菱可以對客戶說, 一切都是不肖員工李森幹的, 不關霸菱的事. 您的邏輯不是這樣嗎?
不是! 我那一句話說不關霸菱的事?
同理, 國票可以對客戶說, 一切都是不肖員工揚瑞仁幹的, 不關國票的事. 您的邏輯不是這樣嗎?
不是! 我那一句話說不關國票的事?
同理, 所有金融或貿易行為, 都可以推給不肖員工, 公司本身免責. 您的邏輯不是這樣嗎?
不是! 而且為什麼我沒有說的話, 卻另加在我身上?

這不是天下大亂是什麼
這是您自己的結論!
就"標錯價"這件事而言, 難道要怪消費者不成嗎??
我有說嗎?

請您把我的文章看清楚後再討論, 謝謝!
galileo0714 wrote:
標錯價就乖乖出貨吧上...(恕刪)


前面提過了,
如果是像您這樣只有單一個人, Apple可能會出貨.
中和小黃 wrote:
如果apple硬把單...(恕刪)


我覺得轉稼的機會不大, 一起傷機會比較大.
輕易發生的骯髒行為 wrote:
這是上架前就該作的事...(恕刪)


這不是考試.
8G怎麼可能比4G價錢還低!?

見到廠商標錯架就見獵心喜,以為自己賺到了便宜!

但實際上賠的卻是自己的價值觀~~

消費者群起囔囔自己蒙受多大的損失要求損失賠償,但實際上你的損失在哪裡?

APPLE若照19990出貨,損失的是APPLE吧!!

當然廠商標錯價有錯在先,任意變更訂單也不是妥善的處理方式.

如此知名大廠,善後方式確實是直得再商榷!!

改贈商品折價券或贈品何嘗不是另個選項?
Arsene wrote:
一個員工?????!!!
如果一件對大眾公告的事情只經一個員工之手,不用層層簽核。
這種公司倒了活該...


層層簽核後一般最後key-in的還是一個人吧?
還是您公司或者您看過那家公司同一單子標價Key-in的是兩個人以上?

如果有, 請分享那家公司是怎麼做的?
讓大家參考, 避免類似的事發生. 謝謝.
sillyfish2050 wrote:
事實上, 要約或要約之引誘根本不重要,
重點是"消費者到底有沒有權利哭天搶地硬逼廠商出貨".

例如說, 今天若是你到某實體店面買東西, 買了一台50吋的電視, 當場立刻付了10萬, 然後你跟老闆說今天沒開車來, 明天再過來搬, 老闆說好. 隔天, 你要去店裡拿電視的時候, 老闆說昨天你走之後有個漂亮美眉來, 結果5萬賣她了. 請問, 你能硬逼著他非要把昨天買的電視交出來嗎? 在法律上能否主張任何權利?

答案是不行, 而在法律上也只能請求損害賠償.
民法上, 即使是你給了錢, 東西還不是你的, 還得完成物權上的所有權移轉的行為, 買的人才擁有物權上的所有權, 在此之前, 賣的人須負的是交付買賣標的物的義務.

而損害賠償能無限上綱嗎? 答案依然是不行, 請求人必須舉出事證證明自己實際的損失才行, 例如APPLE這個例子, 若你一下訂, 很開心的花100萬宴請親友, 又買了一棟1000萬的房子等著放電腦, 結果APPLE不出貨了, 你房子要賣又得損失500萬, 這時你拿的出證明, 就可向APPLE請求600萬元的賠償. 如果只是上上網花點時間最多再加電費, 消費者能有何損失?
民法上能請求"非金錢財產上的損失"嗎? 可以, 但必須跟你的人格權有關, 而買了個東西結果拿不到害買的人瘋了, 廠商是不用負責的.

其實法律上條文很清楚, 但不曉得為何情況變成網購大家就殺紅了眼, 一些法官, 消保官也變得用民情在審判, 怪哉怪哉.



乍看之下這位大大似乎法律解釋的很透徹,
不過我總哪裡覺得怪怪的。

以第一個買電視的例子而言,
如果該電視已是「特定物」,也許你說的沒錯,
但在APPLE的這個例子中,
APPLE的電腦存貨可能有成千上萬台,
消費者根本沒有特定要「哪一臺」電腦,
所以APPLE應該還是有交貨的義務。
這和損害賠償根本沒關係呀。

既然你說賣方負的是「交付買賣標的物的義務」,
那不就正好?買方確實是要求APPLE交付電腦,
又何干損害賠償?
損害賠償一般是在給付不能、給付遲延、不完全給付會出現,
現在的爭議是在於「APPLE到底有沒有給付義務」,
這是更上位的概念。簡單說:
若APPLE沒有給付義務,自然不會出現給付不能....等情形。
所以法院用要約或要約的引誘來解釋又怎會不重要?

至於網友抱著貪心的心態大量下訂單,
除了用要約的引誘來解釋讓契約不成立,
至多是以民法第148條誠實信用法則來處理,
就不是這邊契約解釋的問題了。

嗯...講了這麼多,我真的認為怪怪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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