鬼大叔 wrote:廉政署成立第一件事,...(恕刪) 香港初成立廉政公署時:"民眾本來對廉署沒有太高期望,事關過去政府有關反貪污的行動都以失敗終結。但由於廉政公署直接向港督負責,並獨立於公務員體系,以致很快就在民間建立聲譽及威信。但初期對於警隊的調查,由於牽連甚廣,使警隊內人心惶惶,最終引起警員的不滿,因此爆發警廉衝突。及後宣佈在1977年以前所曾經貪污而未經檢控的政府公務員可獲得特赦,衝突才得以平息。"重點是:特赦台灣人民容許貪污的官員特赦嗎?
我要更好 wrote:如果凡「財產來源不明」就算有罪,是不是就能解決?...(恕刪) 你的訴求違反刑事訴訟法第154條無罪推定原則。如僅規定公務人員為有罪推定,那又違反憲法第7條平等不得歧視原則。最後只能所有人民適用有罪推定,那又有侵害人權之問題,不知誰有方法解決人權及肅貪間矛盾之問題。
mesostructure wrote:由於廉政公署直接向港督負責,並獨立於公務員體系, 這段話很重要~尤其是直接向港督負責這句是重點當時香港是英國殖民地.港督是英國官派.....完全無選票壓力~而我們台灣呢?每年這麼多的選舉...大家會相信你手中的那一票真的是神聖的一票嗎?很多人手中的那一票大都是掌握在樁腳手中吧?樁腳大都等於既得利益者....候選人基於選票考量...敢得罪樁腳嗎?因此就這次廉政署的成立.......
台中小康 wrote:...(恕刪)...如僅規定公務人員為有罪推定,那又違反憲法第7條平等不得歧視原則。...(恕刪) 原來如此!專業,沒想到憲法平等的問題不過還是想知道廉潔度高的其他國家是怎麼做的?他們應該有較為可行的「制約方法」...,不太可能全憑執法者「良心」,總有會受不了誘惑的人「四種顏色」、「五種高度」的馬路,台灣的世界奇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