josephcx.tw wrote:規定是一條但是我曾經...(恕刪) 曾經.....現在因為新聞報導而改變了只要你是班機從東南亞回來的百分之七八十都會抽查不過不是每個人都查上個月從香港轉機回來班機是從東南亞回來的所以有抽查不過沒查到我那時買了二十幾條~我表哥也買了十條被查到可以存放在海關下次出國領取==
入境旅客攜帶行李物品報驗稅放辦法第 11 條 入境旅客攜帶自用家用行李物品進口,除關稅法及海關進口稅則已有免稅之規定,應從其規定外,其免徵進口稅之品目、數量、金額範圍如下:一、酒類一公升 (不限瓶數) ,捲菸二百支或雪茄二十五支或菸絲一磅,但以年滿二十歲之成年旅客為限。二、前款以外非屬管制進口之行李物品,如在國外即為旅客本人所有,並已使用過,其品目、數量合理,其單件或一組之完稅價格在新臺幣一萬元以下,經海關審查認可者,准予免稅。旅客攜帶前項准予免稅以外自用及家用行李物品 (管制品及菸酒除外) 其總值在完稅價格新臺幣二萬元以下者,仍予免稅。但有明顯帶貨營利行為或經常出入境且有違規紀錄者,不適用之。前項所稱經常出入境係指於三十日內入出境兩次以上或半年內入出境六次以上。第 16 條 入境旅客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其所攜帶行李物品之範圍,得予限制:一、有明顯帶貨營利行為或經常出入境且有違規紀錄之旅客,其所攜帶之行李物品數量及價值,得依第四條及第十四條規定折半計算。二、以過境方式入境之旅客,除因旅行必需隨身攜帶自用之衣服、首飾、化粧品及其他日常生活用品得免稅攜帶外,其餘所攜帶之行李物品得依前款規定辦理稅放。三、民航機、船舶服務人員每一班次每人攜帶入境之應稅行李物品完稅價格不得超過新臺幣五千元。其品目以准許進口類為限,如有超額或化整為零之行為者,其所攜帶之應稅行李物品,一律不准進口,應予退回國外。另得免稅攜帶少量准許進口類自用物品及紙菸五小包 (每包二十支) 或菸絲半磅或雪茄二十支入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