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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大家在Y拍買東西時 千萬要非常小心開箱

我在國外買東西用到不滿意再退,他還是會退你錢,不會收甚麼手續費...
看看COSTCO的退貨流程就知道了,整個在美國的制度帶進來的,
上次買一個大廈扇,箱子也拆到破,後來產品有雜音,拿回去,照常刷退,一點都不囉嗦~
在EBAY上買東西,也是一樣刷退,沒有在那邊扣甚麼碗糕費的...
Ailio wrote:
恩 照法條沒錯但是法...(恕刪)


在國內七天只限於郵購跟訪問買賣

在美國很多地方可是以月來計算的歐

不管是kmart jmart walmart cosco ......

不管你東西怎樣用只要你在他們的期限內拿去退

保持東西的完整性

店員通常是不會有第二句話的

在來消保法全文是這樣

第 19 條   郵購或訪問買賣之消費者,對所收受之商品不願買受時,得於收受商品後
七日內,退回商品或以書面通知企業經營者解除買賣契約,無須說明理由
及負擔任何費用或價款。

可沒說只限定於東西有瑕疵歐

何來無限上綱的問題


其實像有些ROOMBA水貨商在網頁上都有著明, 開封後概不退貨(損壞除外)
因為箱子只有一個, 上面有機身號碼, 一開封後, 只能當二手或展示品賣

VORNADO如果是水貨商, 不知是否有這種顧慮
bigmouw wrote:
在國內七天只限於郵購...(恕刪)


這是這些商場 他們以客為尊所做的 "服務"

但是不能因此套用到 所有的賣家身上

這是有差別的~

還有您的條文 有漏

第19條 郵購或訪問買賣之消費者,對所收受之商品不願買受時,得於收受商品後七日內,退回商品或以書面通 知企業經營者解除買賣契約,無須說明理由及負擔任何費用或價款。郵購或訪問買賣違反前項規定所為之 約定無效。契約經解除者,企業經營者與消費者間關於回復原狀之約定,對於消費者較民法第二百五十九 條之規定不利者,無效。

後半段提到的 "企業經營者與消費者間關於回復原狀之約定,對於消費者較民法第二百五十九 條之規定不利者,無效"


民法第二百五十九條規定如下:『契約解除時,當事人雙方回復原狀之義務,除法律另有規定,或契約另有訂定外,依左列之規定:
1由他方所受領之給付物,應返還之。
2受領之給付為金錢者,應附加自受領時起之利息償還之。
3受領之給付為勞務或為物之使用者,應照受領時之價額,以金錢償還之。
4受領之給付物生有孳息者,應返還之。
5就邍還之物,已支出必要或有益之費用,得於他方受返還時得利益之限度內,請求其返還。
6應返還之物有毀損滅失,或因其他事由,致不能返還者,應償還其價額。』


所以退貨時 要能回復到 原本收到的狀態

所以鑑賞的試用行為 造成的耗損

店家是可以不全額退費的
ruby6436 wrote:
其實像有些ROOMB...(恕刪)


其實那個規定就跟貨物售出概不退換沒啥效力

而且如果是網購的話那更加沒效的
網購「充氣娃娃」拆封「試用」後可否退貨?
這起網購糾紛上周引起北縣消保官熱烈討論,女消保官認為違反善良風俗不能退,男消保官反駁購買情趣商品並不違法,最後以二比一投票認定「充氣娃娃」也適用七天鑑賞期,業者除非能證明貨品已被「使用」,否則必須退款.

僅以最近案例提供給大家,請對鑑賞期有正確認知.
鑑賞不等同試用,在網路買東西有鑑賞期但不是試用期.
鑑賞 試用 要認知清楚.
不要看到電視購物的宣傳手法就把每一樣商品都做這樣認知.

再者.如果鑑賞=可試用.
化妝品開封試擦可以鑑賞期退貨?
LV包買來後,拆封參加PARTY風光一下,之後鑑賞期再退貨?
這是簽名檔不是千人斬 這是簽名檔不是仙人掌 這是簽名檔不是千人斬 這是簽名檔不是仙人掌
Ailio wrote:
這是這些商場 他們以...(恕刪)


在國外的消費者保護法應該比台灣更先進

(台灣都是抄國外的)

所以相同的規範台灣有歐美國家一定有

只是期限的不同

搞不好他們的法規已經將這些商場的規範列入法規不過這須待查

但是就保護消費的立法意旨來說這個要收手續費或是處理費的觀念如果台灣的法規是不通的話

那在國外也是不通的
忘記登出 wrote:
網購「充氣娃娃」拆封...(恕刪)


你只看新聞的報導可是你大概不知道他們為何此項商品做出討論吧

這個討論的重點在於傳染病的散播

而不是在於使用

因為使用過後退貨可能造成傳染病的散播

所以才會有那次的投票
其實我只是講講一些消費者 VS 賣家的問題而已

非要抬槓

舉出國外的例子只是說

"也有退貨不退全額的例子"

因為一般人都會覺得國外的月亮比較圓

主要是想告訴一些可能還不知道這些觀念的網友們

法律是要保護消費者

但是消費者也是在有限的範圍內 來檢視商品

而非如購物頻道所說那樣的"鑑賞方式"
(某些台的鑑賞會說盡量用)

某些賣場或是購物台敢這樣說 是因為她們能提供這樣的服務

並不表示所有賣場 跟 賣家都得跟進

如果今天遇到一個沒這服務的賣家

並非消費者權益受損
三等公民 wrote:
這個例子不太好,CO...(恕刪)


我也覺得他舉例失敗

COSTCO退西瓜這種事情真的發生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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