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nny1218 wrote:
我支持(1+1)除以2,這樣最公平啦
不過如果是個人負債(就是不是房貸之類的,還是應該要個人造業個人擔!!)
台灣男人許多人會負債,大部份是用在家庭上的。即使沒買房子。
因為男人好面子,若是連家都養不起的話,老婆跟著你會幸福嗎? 小孩也要養啊!
所以,台灣男人通常第一筆人生債務,就是因為結婚後無論什麼原因造成一時的現金週轉不靈,或是薪資與家計資金有缺口,所以不得不用借錢來彌補。
而卡奴之所以為卡奴,扣掉為了享受富裕的物質生活,有更多的情況是借錢來繳小孩的學費、借錢來用在家人的醫藥費上面。
而這時女方也知道什麼叫做"同甘共苦",不會去講風涼話說什麼各人的造業個人擔這種話。因為當地下錢莊上門來討債時,才不管是你本人借的還是老婆借的,通通算你是一家人。
所以,回應樓主的主題,若是財產廣義來說包括負債的話,那當然一人一半是很公平的。不然,假如男方用貸款買房子,為了愛老婆,所以房子登記在老婆名字下。但是卻離婚的話,這些沒有繳完的貸款還是要繳,銀行查封房子才不管你是老公借的還是老婆借的,都是一家人。
所以,不要小看另一半隨便去銀行借錢,若是真的關心您自已的權益的話,就要好好地顧好彼此的荷包,以免到時被銀行追討時,得付連帶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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