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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英典最終慘敗」 四份不起訴+駁回判決書。2018/04/19更新-林英典過世

jackwow大大

我會這樣問就是因為...
我跟你情況一樣 刑事地方法院不起訴 高等法院駁回
但是 現在收到民事傳票...
唉~ 不知道這樣情況還要多久阿~
changold2 wrote:
恭喜樓主正義獲得伸張,希望樓主能就此一身輕,不過以最近的情形這個人可能會另告民事

嗯~很感謝司法還我公正!
changold2 wrote:
http://tw.news.yahoo.com/article/url/d/a/100710/4/28zuu.html
上網發文要小心這種人,畢竟沒事發那種人神共憤文章的大都心懷不軌
只能說一樣米養百樣人,大家多多小心!
wisesail wrote:
jackwow大大

我會這樣問就是因為...
我跟你情況一樣 刑事地方法院不起訴 高等法院駁回
但是 現在收到民事傳票...
唉~ 不知道這樣情況還要多久阿~
我轉述一下律師說的話....(如下)

原則上我國的民刑事訴訟是兩個不同的系統,各自獨立調查證據及認定事實,所以林英典刑事縱然確定,仍然可以提起民事訴訟。但是,目前司法實務,民事訴訟多少還是會受刑事認定的影響,所以刑事部分如果獲判無罪、不起訴確定等,就該相同的事實,民事法院多不會作不同的認定,也會認為無不法情事,而為不構成侵害權利的判決。

http://www.libertytimes.com.tw/2010/new/sep/14/today-so22.htm

法律是用來主持正義而不是給某些人亂來的
2011-08-26更新
最新第3份,民事判決!原告林英典之訴又被法院駁回.....詳情如內文

--------------駁回文中的精華後段--------------------
而被告固於網頁中留言撰寫「這傢伙無人不知吧!蠻出名的,很多人批他是文化流氓…。」等語,惟上開言論與聯合報、自由電子報之報導相符,足見被告僅為綜合先前閱覽自他人之相關言論或新聞報導等相關事實,引用媒體對原告之評論,單純作為回應發言人之個人意見表達而已。又因系爭文字係屬可受公評之事項,為個人主觀意見表達,不需負證明事實為真之責任,依上開說明,應屬憲法言論保障自由之範疇。再者,被告於網頁中留言撰寫「這人蠻離譜只要相片近相似就想告人A高額賠償! 」等語,係指國內插畫家吳智賢之插畫作品與原告攝影著作極為相像,即遭原告控訴違反著作權法,並要求70萬元及登報道歉,嗣吳智賢已經臺灣臺南地方法院以95年度易字第684號、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以96年度上易字第181號判決無罪確定,從而被告在網站上對原告為該項評論之文字,係屬有相當理由確信所為言論係屬真實,並非杜撰、虛妄。被告針對具體事實,依個人價值判斷提出主觀且與事實有關連的意見及評論,縱使尖酸刻薄,仍屬個人意見表達之範疇,不具不法性,難謂係不法侵害原告之名譽權,自難令被告負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責任。此外,原告並未提出其他證據證明被告有何不法侵害原告之名譽之行為,從而,原告猶主張依民法第195條第1項前段規定,請求被告應給付原告20萬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於法無據,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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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ackwow wrote:
但是,目前司法實務,民事訴訟多少還是會受刑事認定的影響,所以刑事部分如果獲判無罪、不起訴確定等,就該相同的事實,民事法院多不會作不同的認定,也會認為無不法情事,而為不構成侵害權利的判決。
...(恕刪)


各位加油,上面的文字的意義要把持住~~~~~~~~~~~~

不要像我一樣晚節不保
我?
又錯過了什麼嗎?


風流浪子西門慶 wrote:
閑聊打嘴砲都會被盯上...(恕刪)
我是蓮霧王 ~路過蓮霧園

jackwow wrote:
希望對於被相關纏訟的...(恕刪)

祝您一切都好
感謝分享
jackwow wrote:
希望對於被相關纏訟的...(恕刪)

給你一個
5分奉上
chiang:加減點一下啦,不然最近要買server,總價快5百多萬,貴到想罵髒話.......

jackwow wrote:
希望對於被相關纏訟的...(恕刪)


不懂的是 "原告並未提出其他證據證明被告有何不法侵害原告之名譽之行為"
這句都出來了 為什麼還會繼續受理上訴??

是只要有人提出就可以了嘛?
感謝鄉民們的支持!

goodversion wrote:
各位加油,上面的文字...(恕刪)
其實台灣司法還是有救的...
看來goodversion兄也有段為人不知的辛酸故事。

sony9 wrote:
我?又錯過了什麼嗎?...(恕刪)
應該是我被盯上啦XD

01鄉民 wrote:
祝您一切都好感謝分享...(恕刪)
謝謝您的祝福,就我猜林大師應該會持續上訴....
但求償金額未超過200萬(沒記錯的話)因此他最高只能打到民事再議二審
也就說最高法院不是人人都可以浪費資源的

中野 梓 wrote:
給你一個5分奉上...(恕刪)
感謝您的加分

極度享受 wrote:
不懂的是 "原告並未...(恕刪)
這也是我百思不解的地方,連續3次訴訟都拿相同的點來攻擊...
1.刑事兩次都說完全構不上罪名,根本沒必要起訴(獲兩份不起訴書)
2.林大師不服改從民事來(也同樣拿到判決駁回)

民事法官已經說明了:原告並未提出其他證據證明被告有何不法侵害原告之名譽之行為...等
連續三次駁回不起訴下來,也許最後一次法院想看看林大師還能再拿出甚麼點出來爭吧?

民事法庭不就是這樣?
只要兩造能為自己爭取有幫助的證據,人人都可以告上法院
既使拿不出明確的證據來,都還可以玩玩原告訴訟,不然社會上怎麼會那麼多興訟案件...
或許他們最在意的不是判決結果...呵呵。

相信大家也都清楚,林大師的訴訟目的是甚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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