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車禍責任與調解問題

pipebender wrote:
只有幾支交通錐?
前面沒有施工標示? 車道封閉或縮減導引?
路中間長出一支交通錐其他什麼都沒有, 上面反光條能有什麼用? 這樣根本是施工單位的過失吧?
怎麼看都覺得是施工單位錯, 後面的人也錯....(恕刪)



沒有施工標示及導引,
那條路之前都一直因施工而封閉,車禍前不久才開通的。
交通錐當初是放在路上的人孔蓋上,整條路其實看起來都好好的,乍看之下根本不知道在施作什麼工程。

我現在的問題是,由於時間的關係,我應該向自來水公司提告,
最好的方式應該是並列被告(這樣我也是被告),然後釐清責任,
但我星期一就要再次跟對方調解了,而這次因為家裡長輩的要求,希望能各退一步趕快解決落幕,
這樣會不會導致我之後在跟自來水公司在調解或訴訟過程中,影響權益或忽略哪些問題呢?


至於資遣費的問題,我之前有去勞工局檢舉,後來前老闆總算很不情願的付錢了事。
不然他根本惡意開除我,而這又是另一件故事了......
arlene1207 wrote:
我另外找上施工單位----自來水公司,自來水公司認為我是因為後車撞上才受傷的,跟他們應該無關,但她說會跟包商討論一下,不過目前都沒回覆我,我想直接向自來水公司提告,不知道這樣站得住腳嗎?
...(恕刪)


本人認為除向後方追撞你之肇事者求償外,
並應依法向自來水公司設置警告標誌之施工人員提出過失傷害告訴,
再於過失傷害第一審辯論終結前提出附民起訴,
向事故所在地法院對自來水公司及其員工依侵權行為請求賠償,

認定其過失原因為自來水公司之員工違反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143條及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設置規則第144、145條規定設置警告標誌,造成樓主之損失,樓主依法可請求工作、醫療、精神等損失。


法條內容如下:
道路交通安全規則
第 143 條
挖掘道路,應事先向公路主管或市區道路主管機關申請許可,主管機關許可時,應知會當地警察機關;
工程進行中,並應樹立警告標誌,夜間並安裝警告燈
工程完竣後,應立即撤除並將障礙物清除。

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設置規則
第 144 條 施工警告燈號,用以警告車輛駕駛人前方道路施工,應減速慢行。設於夜間施工路段附近

第 145 條 道路因施工、養護或其他情況致交通受阻,應視需要設置各種標誌或拒馬、交通錐等,
夜間應有反光或施工警告燈號,必要時並應使用號誌或派旗手管制交通。

台中小康 wrote:
本人認為除向後方追撞...(恕刪)


感謝!知道有所法據真好!
那我會近期趕快去處理,謝謝!!

對於道路中之警告標誌、燈號及警示錐擺放方式
會按施工環境不同有明確規範擺法之規定,
請查證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設置規則第145條之附件圖示即可詳知,
查詢方式請上全國法規網即可搜尋得知。

如有需要可再詢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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