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明汽車綠燈可以右轉,卻又同時讓行人綠燈通行,大家都綠燈都有路權,為什麼要有汽車讓行人或是行人讓汽車?乾脆把所有紅綠燈都拆了,大家互相禮讓不就好了嗎?
現在的問題是在紅綠燈號誌,為什麼可以允許一個路口在同一時間內有互相衝突的方向可以通行?
要讓汽車通過,就該給行人紅燈去等。要讓行人安心過馬路,就該把其他方向的來車用紅燈攔下來。這樣根本就不用吵誰該禮讓誰,反正違規的一定闖了紅燈。而不是像現在,因為尊行綠燈而被罰!
"禮讓行人"是用在那些沒號誌、沒交通流量的巷弄,而不是用在有紅綠燈的大馬路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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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cjay wrote:
雙腳走的會比你開車快...(恕刪)
我走路, 騎車, 開車, 每天也會抱小孩過馬路....
開版的想法, 我深深的認同 ~
因為:
1. 有天橋, 地下道的地方, 員警要執法前, 是否先強制要求大部分行人運用天橋或是地下道來通過馬路?
通常有上述兩種穿越工具的路口, 都是人車眾多的路口, 很多行人卻為了"方便"而不選擇安全的穿越工具 ~
2. 目前的執法標準擺明是很難執行 --> 不能分割人龍....
問題在於, 當人群中有適合的缺口時(間格1個車道以上), 車輛可以"依法"通過時, 卻又有行人用跑的, 把人龍接起來....
這時候, 只算車輛的錯? 那不太合理吧 ~~
我也承認, 當我抱小孩過馬路時會鄙視那些不禮讓行人的車輛, 但是我也很清楚知道行人也不應該把自身權力無限上綱, 行人也需要禮讓車輛 --> 適時的加快或是減慢腳步
以前推廣的停看聽運動, 其實是在任何路口, 行人與車輛都要做到 --> 不應單方面要求某一族群遵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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