冷場王 wrote:民國101年1800...(恕刪) 回樓主:有沒有聽過一句話?『欠少錢你驚人,欠多錢人驚你』;總的來說,就算讓你酒架罰單好幾萬好了,比起人家1800E還真是九牛一毛,理所當然的不能享受VIP級待遇啦~要不樓主你也把罰單累積到1800E好了,搞不好就會有VIP級待遇囉~MP4/13 wrote:感謝馬英九總統的...(恕刪) 噓噓噓~~遊走邊緣是很危險的喔~
jefkkk wrote:你看過累積十幾萬元的機車罰單嗎 ?不知是特赦還是系統出問題,歸零了...... 不是特赦也不是系統出問題, 而是不再執行這個跟欠稅超過五年就不予執行的意思是一樣的只要行政機關超過五年未執行或送強制執行, 就不再執行所以不是什麼大赦, 也不是針對欠稅者的特殊規定不要輕易被媒體的報導給誤導了
Lutz wrote:不是特赦也不是系統出...(恕刪) Lutz大看來算是網路上腦袋比較清楚的人,去翻法條來看看的話,就知道Lutz在講什麼。稅捐稽徵法第二十三條(追徵時效): 稅捐之徵收期間為五年,自繳納期間屆滿之翌日起算;應徵之稅捐未於徵收期間徵起者,不得再行徵收。但於徵收期間屆滿前,已移送執行,或已依強制執行法規定聲明參與分配,或已依破產法規定申報債權尚未結案者,不在此限。 應徵之稅捐,有第十條、第二十五條、第二十六條或第二十七條規定情事者,前項徵收期間,自各該變更繳納期間屆滿之翌日起算。 依第三十九條暫緩移送執行或其他法律規定停止稅捐之執行者,第一項徵收期間之計算,應扣除暫緩執行或停止執行之期間。 稅捐之徵收,於徵收期間屆滿前已移送執行者,自徵收期間屆滿之翌日起,五年內未經執行者,不再執行,其於五年期間屆滿前已開始執行,仍得繼續執行;但自五年期間屆滿之日起已逾五年尚未執行終結者,不得再執行。 本法中華民國九十六年三月五日修正前已移送執行尚未終結之案件,自修正之日起逾五年尚未執行終結者,不再執行。上面紅字的規定,應該是配合行政執行法第七條規定而修法的。行政執行法第七條:行政執行,自處分、裁定確定之日或其他依法令負有義務經通知限期履行之文書所定期間屆滿之日起,五年內未經執行者,不再執行;其於五年期間屆滿前已開始執行者,仍得繼續執行。但自五年期間屆滿之日起已逾五年尚未執行終結者,不得再執行。請比較紅、藍字的規定。綜上,冷場王大的罰單,如果「拖」得夠久,也是可以被一筆勾銷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