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認為廢死聯盟的人犯了一個邏輯上的謬誤:
本來這不是很嚴重的事情, 但關於生死就是一件大事了!
他們弄錯了問題不在廢不廢死, 問題是在該如何避免這些被判死的犯行發生!
就算死刑存在, 沒那些犯行, 自然就沒有死刑!
那個女的叫什麼名字, 在電視上講得道貌岸然那個法務部長
虧她是法務部長, 與其憐憫死刑犯, 怎麼不想想如何防患未然?
我想她一定會說....這是教育部的範疇

J@N wrote:
依照老侯的論點
台灣的法律應該要再修正
使台灣的刑法成為全世界最NICE的法!
只要累積犯罪次數到達某一個階段則加重量刑
此規矩不分罪的種類...因為不論是哪種罪,累犯就只會是繼續犯罪。
(最佳代表人除了老侯所說的那些已死的罪人,尚活在人世間的還有...像大炳這種吸毒犯;扯他,大家會比較有印象)
若屬中級程度的犯罪 (如強暴\蓄意傷人\公務人員貪汙等等),服刑後又再累積某設定次數後...應可列為死刑的刑罰
相信
台灣社會會更健康
人民也更會相信這個政府是有用的
嘴砲完畢
美國有所謂的三振法案
對於犯重罪超過3次的罪犯 不得假釋
其實 本人是支持累犯加重其刑 不得假釋的
看有沒有哪個立委可以提案修法一下
是不是還要繼續推動廢無期徒刑以及10年以上徒刑?
加害者被關這麼久,浪費他們的生命啊!因為他們也是有希望的啊!
再來推動加害者不能關、不能夠被限制自由,因為加害者也有人權啊!
不然這樣,乾脆一次到位,直接推動廢除法律好了!
那以後不管怎樣的罪犯,所有人都不可以對他做出任何制裁,只能等老天爺收拾他!是吧?!
因為人類不是上帝,所以不能主張他人的生死!人不能約束、制裁人的事情,更不可以剝奪別人的生命!這才是民主?這才是自由?
這些人權團體的主張,只知道加害者只要活著就應該保護他們的人權!
受害者死都死了,就別花時間管他人不人權的了!因為死了的人是沒有人權可言的!是吧?
是不是應該修法,一旦死刑判決確立,法官宣佈定讞之後就應該當場執行!
還給被害者跟其家屬一個公道!
主張廢除死刑?可以啊!有本事就主張死刑犯改判無期徒刑之後,這些犯人往後所有的成本通通由這些主張廢死的團體出錢"供養"他們吧!憑什麼養這些惡徒一輩子,要花國家、人民的血汗錢?人權團體有本事就出錢養他們一輩子啊!養到付不出錢來之後就槍決掉!看這些廢死的還廢不廢死!
博觀而約取 厚積而薄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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