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撞了人,駕駛跑了,不算肇事逃逸??

貓八爺 wrote:
把人給撞成重傷,留下...(恕刪)


任何人,如果發生這種一定逃不了的車禍,一定會留在原地的;

如果跑掉了,絕不會又自己跑回來;

要是真的有人跑回來,這個人還會是剛剛那個人嗎?

誰知道?
我用600D寫日記
警察又來了~
一聽到張榮味的司機腿就軟了是吧~
這個社會關係真的很好用
此題目由雲林某X局副X長所提供

99年交通法規必考題
佔總分的99.9%(錯,就是重考啦~~~~~~~~)

開車撞到人,下列那個交通處理方式選項是正確的?

1.) 下車 待在原地,趕緊通知119救人

2.) 下車 待在原地 通知110 警察

3.) 下車 待在原地 趕緊了解對方受傷的情況

4.) 下車 趕緊逃跑 自己受了傷 管他對方死活 先救自己要緊 車子留在原地不算逃跑
不用叫110 也不用叫119 趕緊先自己跑去醫院比較快 事後叫自家的狗出來 說它開的即可

5.} 1.2.3選項皆正確


答案是︰雲林某X局副X長的解答


監考員︰全台99年筆試 全數0分 沒過~~~~~~~~~~

全台考生 ︰你XXOO~~~~~~~~~~~~~~~~~~~~~~~



dvddvd903 wrote:
此題目由雲林某X局副X長所提供

99年交通法規必考題
佔總分的99.9%(錯,就是重考啦~~~~~~~~)

開車撞到人,下列那個交通處理方式選項是正確的?

1.) 下車 待在原地,趕緊通知119救人

2.) 下車 待在原地 通知110 警察

3.) 下車 待在原地 趕緊了解對方受傷的情況

4.) 下車 趕緊逃跑 自己受了傷 管他對方死活 先救自己要緊 車子留在原地不算逃跑
不用叫110 也不用叫119 趕緊先自己跑去醫院比較快 事後叫自家的狗出來 說它開的即可

5.} 1.2.3選項皆正確


答案是︰雲林某X局副X長的解答


監考員︰全台99年筆試 全數0分 沒過~~~~~~~~~~

全台考生 ︰你XXOO~~~~~~~~~~~~~~~~~~~~~~~

這個某X局副X長應該天天被過肩摔, 摔到他腦袋正常再說!
BSA wrote:
這個某X局副X長應該...(恕刪)

警察會被人瞧不起,也不是沒有原因的。
>>撞了人,駕駛跑了,不算肇事逃逸??
這要看肇事者是誰,根據台灣人治的司法、警察制度
如果是前縣長的司機,就不算肇事逃逸。
如果是一般老百姓,那就是。
我不只找出來頂的人,我也找車主一起賠償.
張榮味的車嗎?
還是開車的是張榮味的司機?

反正就是談理賠金而已,要是低於中國觀光客在101附近被砸傷的賠償金,那就請出來頂的也被撞成一樣的傷勢就可以了,一塊錢都不用給.
要撞之前請認罪的家屬在一旁看,要付錢還是要看他被撞...
不知道車內駕駛座的指紋有沒有。。。。。
。。。
車子變這麼髒,不知道有沒有清乾淨了
貓八爺 wrote:
把人給撞成重傷,留下肇事車輛,駕駛烙跑,這樣不算肇事逃逸??...(恕刪)


depends...

1. 肇逃司機有權又有勢 : 不算肇事逃逸
2. 肇逃司機是平民 : 肇事逃逸
3. 被撞的人有權又有勢 : 司機肇事逃逸
4. 被撞的人是平民 : 不算肇事逃逸

還可以自行排列組合,

這個事件是 1+4, 警方依上列辦案原則所以....

不算肇事逃逸

如果是權貴被撞, 平民肇事司機不要說離開就醫, 身體動一下就算是肇事逃逸, 懂了嗎 ?
貓八爺 wrote:
雲林警方:「(黃姓司機)因為受傷先去醫院就醫,應該是不算(肇事逃逸),因為他的車子還在現場啊。」
...(恕刪)



對於新聞內容有關雲林警方之說明,
已查證確認為雲林縣警局斗六分局莊副分局長以斗六分局發言人身分為此陳述,
此明顯違法之陳述本人在此表達譴責之意,
並對此明顯影響警察形象之發言內容希望警政機關檢討改進。


經向警政機關初步反應,
雲林縣警局對此事件已發出正式新聞稿
內容如下:
黃○倫疑似交通事故肇事逃逸案
發布日期 2010/4/12
發布單位 公關室
主旨:黃○倫疑似交通事故肇事逃逸案。
說明:
壹、發生時間:99年4月8日23時13分許
貳、發生地點:雲林縣斗六市雲林路大山電纜公司前
參、肇事者:黃○倫:男、66年次
肆、案情摘要﹕
黃○倫駕駛6689-WP號自小客車(賓士、黑色),由斗南往斗六市區方向行駛,於99年4月8日23時13分許,在斗六市雲林路三段阿來傢俱行前,不慎由後方追撞李○○所駕駛之YU-0405號自小客車,賓士車追撞後,於雲林路大山電纜前始停住,李女之車輛遭撞擊後,翻落路旁道田內,黃○倫立即下車查看李女受傷情況隨即以手機撥打電話,事發後不久陳姓車主另駕駛C6-1633號自小客車前往現場了解,另黃○倫自行至台大醫院就治(事後查證黃民稱因未帶證件,致未進入診療),李女則由救護車送台大醫院雲林分院就醫,雙方車輛遺留現場,本分局於當日晚上11時18分接獲縣警局勤指中心110轉報後,立即派車禍處理小組人員至現場處理繪製現場圖,並至台大醫院對黃○倫施予呼氣酒精測試,另李女由醫院抽血檢測(雙方測試值均為0),全案依法偵辦。
伍、偵查作為:
  本分局分局長陳耀南得知案情後,立即統籌指揮偵辦,責由偵查隊、溝壩所及交通事故處理小組分別前往案發現場、台大雲林分院調閱監錄器及查訪目擊證人等工作,並通知肇事車輛車主陳○○及肇事者黃○倫到場製作筆錄;嗣陳分局長率偵查隊長於99年4月11日前往彰化基督教醫院慰問關懷被害人說明本案偵辦情形並製作被害人家屬筆錄(被害人當無法製作筆錄),本案於案發後迄今,本分局全力調查蒐集相關事證,由現場跡證及參酌雙方說法,不無涉有肇逃之嫌,經於99年4月11日將肇事者黃○倫依刑法公共危險罪嫌(肇事逃逸)報請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偵辦,本案於99年4月8日23時許發生到4月11日移送,時間僅3天餘,偵辦過程均能依法定程序辦理,並無外界所指稱延誤偵辦及家屬質疑官官相護之情事發生,併此對外說明。


本人對於上述新聞稿避重就輕之內容深感不滿,
對於警方發言人發言內容明顯違反法律規定深表不滿,
並致民眾對警方產生官官相護及保護特權之負面形象深感憂慮,
甚至可能讓民眾產生錯誤法律認知深感不安,
請警方檢討改進。

對於黃先生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62條第3、4項規定之情勢亦請警察機關依法處罰。

--------------------------------------------------------------------------------------------


對於張榮味司機黃子倫先生並無如其所述因車禍受傷有須立即就醫之急迫情事,
案發當時其明知對方車輛翻落田中且可能有死傷之情形,
當時亦未報警或通知急救單位,
即先行離去,
此行為明顯符合刑法第185-4條之法定構成要素,
(刑法第185-4條: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肇事,致人死傷而逃逸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黃先生雖辯稱當日係因己身亦有受傷,才未報警及通知救護車,
但經查証已知其並未有受傷就診之情事,
且事後警方製作筆錄當時其未有傷勢嚴重至不能救護被害人李姓女子之情形,
黃先生所述明顯為事後卸責之詞,不足採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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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人依法就駕駛動力車輛肇事逃逸之構成條件提出本人法律見解:

按汽車駕駛人駕駛汽車肇事致人受傷或死亡,應即採取救護或其他必要措施,
並向警察機關報告,不得駛離或逃逸,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62條第3 、4 項定有明文。


又因道路交通事故之發生,常非於己之鄰親家里,時有告救不能情事,
乃科以肇事者須即採取救護或其他必要措施,並應向警察機關報告之法定義務,
以防因就醫延誤致生無謂傷亡,並俾得通知傷亡者家屬到場,以明責任,
是凡肇事者於行車肇事致人受傷或死亡,未即採取救護或其他必要措施,
並向警察機關報告,即逃逸者,均應依該規定處罰,
至其嗣後是否受刑事訴追及已否與被害人達成民事和解,賠償損失,
對其應受處罰乙節,並不生影響。
職是之故,汽車駕駛人駕駛汽車肇事,不論其責任之歸屬為何,
即有義務留在肇事現場,採取救護或其他必要措施,
並向警察機關報告,以維護他人之生命與其他用路人之交通安全。

其立法目的,既係促使駕駛人於肇事致死傷後,能對被害人即時救護,
報告警察機關,以減少死傷,是該罪之成立祇以行為人有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肇事,
致人死傷而逃逸之事實為已足(最高法院92年度臺上字第4468號刑事判決意旨參照)。

本件肇事者黃先生與被害人李小姐撞擊,致被害人車輛翻落田中,
車輛撞擊翻落田中,此情形一般常理判斷往往非死即傷,此為一般人所周知,
肇事者對於被害人當場受有傷害之情況已有認識,其竟未採取救護或其他必要措施,
並向警察機關報告,即棄車離去,其肇事逃逸乙情已甚灼然。
肇事者事證明確犯行堪以認定,本人認為應予依法起訴論科刑責。


法條依據: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62條第3 、4 項
汽車駕駛人駕駛汽車肇事致人受傷或死亡者,應即採取救護措施及依規定
處置,並通知警察機關處理,不得任意移動肇事汽車及現場痕跡證據,違
反者處新臺幣三千元以上九千元以下罰鍰。但肇事致人受傷案件當事人均
同意時,應將肇事汽車標繪後,移置不妨礙交通之處所。
前項駕駛人肇事致人受傷而逃逸者,吊銷其駕駛執照;致人重傷或死亡而
逃逸者,吊銷其駕駛執照,並不得再考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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