只是2個月後沒回台灣....難保不會吃上妨礙兵役的罪名
還在01上面發帖詢問.
就算樓主以後拿美國護照回台,還是會有兵役問題!
http://acs-ch.ait.org.tw/zh/acs-faq.html#nationality
美國與台灣政府對雙重國籍的看法為何? 具美國台灣雙重國籍者可以用台灣護照進入台灣嗎?
台灣和美國的法律並無禁止人民取得或保有雙重國籍.
美國法律要求美國公民必須使用美國護照進出美國. 台灣法律要求台灣公民必須使用台灣護照進出台灣.
18歲到36歲的男性且為台灣公民者有服兵役的義務. 有關更多台灣服役資訊請參閱英文網頁說明
所有美國男性, 公民及永久居民, 於年滿18歲時都需向徵兵處登記. 查詢詳情或在網上登記, 請瀏覽徵兵處的網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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持外國護照入境台灣還是會被抓去當兵,還會吃上妨害兵役罪名
隨便查一個案例
http://jirs.judicial.gov.tw/Index.htm
【裁判字號】 98,簡,821
【裁判日期】 980309
【裁判案由】 妨害兵役
【裁判全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98年度簡字第821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上列被告因妨害兵役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九十
七年度偵字第二一九二八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甲○役齡男子意圖避免徵兵處理,未經核准而出境,致未能接受
徵兵處理,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
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
記載(如附件)。
二、至被告甲○雖以:伊因有台、美雙重國籍,一向持美國護照
入、出境,伊自臺北美國學校高中畢業後,及直接依據家族
安排前往美國留學,根本不知我國相關兵役規定,並無妨害
兵役之故意,伊待在美國學業完成後,必當返國履行兵役義
務云云置辯。然查,被告雖有我國及美國之雙重國籍,惟至
今並未拋棄我國國籍一節,為被告所不爭,則被告依法即有
服兵役之義務,並受我國役男出境處理辦法所規範甚明。而
被告既自承係居住於我國境內生活受教育至九十五年八月間
始出國赴美就讀大學,當無不知我國人民依法律有服兵役之
義務,及國家為維持兵役政策,對於役男設有其出入境之限
制,卻不爭執於屆齡服役之情形下,違反役男出境處理辦法
第十四條及第五條之規定,在未向主管機關申請核准之情形
下,利用美國護照入出我國國境,則其所為係為意圖避免徵
兵處理之意甚為明確,所辯不知法律,並無逃避兵役之故意
云云,孰能信之,是其所辯,顯屬卸責之詞,不足採信。本
件事證明確,被告犯行堪以認定,應予依法論科。
三、核被告所為,係犯妨害兵役治罪條例第三條第三款、第六款
之役齡男子意圖避免徵兵處理,徵兵檢查無故不到罪,及同
條第六款役齡男子意圖避免徵兵處理,未經核准而出境,致
未能接受徵兵處理罪。被告以一行為,同時觸犯上開二罪,
為想像競合犯,應從一重之役齡男子意圖避免徵兵處理,未
經核准而出境,致未能接受徵兵處理罪論處。爰審酌被告前
無刑事犯罪紀錄,有卷附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一份
可按,素行尚佳,惟因一己之私,罔顧國家法令及國民應盡
服勞役之義務,在未經申請核准出境之情形下,即以美國護
照出境,經戶政機關多次通知回國徵兵檢查,卻仍滯美不歸
,惡性重大,且犯後仍矢口否認犯行,態度不佳等一切情狀
,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示
懲儆。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四百五十二條第二
項,刑法第十一條,妨害兵役治罪條例第三條第三款、第六
款,刑法第十一條前段、第五十五條、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
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十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起上
訴。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9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第十七庭
法 官 劉秀君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吳俊龍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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