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ing8899 wrote:
我在三月中被主管強迫...(恕刪)
事發至今已逾一個多月了,小弟再抓出這篇文章,因為想做個結尾. 想與大家分享一下,在這瞬息萬變的職場上, 如果碰到類似事件, 該如何自我保護, 不要被一些大企業給欺負了. 以下所述, 是發生在小弟任職之"前"公司, 版上如有大大任職於人資部, 請不要誤會, 本人絕無任何敵意, 也不代表每家公司的人資都是這樣的作為。(在這期間, 小弟要特別感謝本人的律師提供的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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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我們辛苦為一家公司賣命工作多年之後, 因為某些理由, 公司強迫我們離職時, 我們該怎麼做?
(1) 自己不要意氣用事
當主管叫我們走路時, 絕對不要答應。因為中華民國憲法&勞基法是付予員工有工作的權利, 而
這個權利, 是任何人都無法剝奪的。只要不做壞事, 不做言語or人身攻擊, 我們就站的住腳。
(2) 吃的苦中苦, 方為人上人
不管有多痛苦, 一定要按公司規定正常上下班, 而且要很開心。這一點很重要, 很多人會敗在
這一環節。因為正常上下班, 不但可以避免落人口實, 同時可以觀察, 看要對付你的人會出什麼
招術, 自己該如何接招.....至於開心嘛, 你愈開心, 想趕你走的人就壓力愈大, 這可以加速把事情
解決。
(3) 小不忍, 則亂大謀
如果主管蠻橫叫我們走路, 卻被我們拒絕時, 通常人資部門就會跳出來排解問題。但是人資部門
一定會花一點時間, 先跟主管進行瞭解, 才會找我們談。而這段空檔期, 我們一定要沉住氣, 絕對不要自己先到處講說自己被主管fire了, 述說自己有多委屈.....建議這段期間, 一定要搞自閉, 一定要裝做沒事一樣。因為這段期間, 叫我們走路的主管一定會忍不住先講出去, 目的在利用"輿論的力量"來讓我們受不了, 最後自己走路......, 事實上, 一旦他們這麼做之後, 就等於是給員工帶來精神上的困擾/搔擾, 嚴重時, 是可以要求精神賠償。其次, 這段期間, 我們可以好好搜證, 將對自己有利的相關emails/letters.....等印出來, 以俾將來提供給勞工局or法官審核的參考。
(4) 時時搜證, 隨時搜證
自己要養成一定的敏感度, 對某些文件, 要保留很完整的資料。還有, 如果要列印email時, 絕對不可以只列印email內容, 一定要把email進入/發出的明細(ie: outlook的明細)一起列印出來, 因為每家公司的MIS都有權從Server上刪除email, 到時如果email被刪除, 如果員工拿出去的只有email內容, 就很容易被公司誣指為是員工自己造假的了。
(5) 不要太過相信人資部
人資部永遠會跟我們說, 他們是站在員工立場, 但這根本就是不太可能的事情。所以, 我們所搜集
的所有證據, 絕對千萬不能讓人資部知道, 否則他們就會有對付我們的方法了。
(6) 不要讓公司知道我們在想什麼
通常員工沒犯任何錯誤, 純粹是公司主管看你不順眼, 那麼公司是沒有任何理由解聘員工的; 而此時如果員工不想被轉調其它部門, 只想拿資遣費時, 絕對不要自己先講出來, 說想要被資遣。因為通常公司要解雇員工, 一定要符合勞基法第十一條中那五款理由, 否則當公司找不出任何理由解聘我們, 而我們如果自己先說出來希望資遣時, 就是給公司一個很好的理由, 認為我們是自己想要離職了。所以, 一旦人資問我們想法時, 絕對不要跳下此陷井, 一定要回答說: 『沒有任何想法』或是『只要公司的決定是符合法令(ie: 勞基法]&員工與公司簽定的勞動契約)來辦理, 就可以接受』
(7) 儘量避免使用電話交談
盡量不要用電話溝通事情, 用email..., 白紙黑字, 才能有憑有據, 保護自己。寫email時, 也要多動點腦筋, 盡量"協助"對方承認他不想承認的事。
(8) 要想好退路
勞工局是員工的靠山...., 建議可以同時連絡"蘋果日報"或"壹周刊" & 立委辦公室助理....未必要用到他們, 但未來如果有需要時, 可以立刻派上用場。
(9) 資遣費的計算&扣稅問題
(a) 資遣費的計算必需要符合勞基法(可向勞工局諮詢or上網查詢)
平均工資的定義、未休年假折現、績效獎金 (非年終or三節獎金喔)、宣告期工資、......etc.
都要特別注意, 因為公司常常會有不同的解釋, 千萬不要被騙了。(依勞工局人員告訴我的,
如果是像一般人只有七~八年年資, 不上不下的, 最好建議選新制)
(b) 資遣費如果沒有超過一定金額, 是免扣稅的。通常公司為了怕在勞工局留下一些"小污點",
常會勸說員工接受『自動離職』, 但錢還是照給。 公司會美其名說, 這是為員工好, 可以
留下好名....等等; 如果員工接受了, 到年底繳稅時, 就會繳一大筆錢了; 而且話都是公司在
說, 日後他們如果真要污衊員工, 員工也無從查證or反駁, 所以 要特別注意這點。
(10) 注意後續名譽/名節的問題
公司資遣員工時, 依法都必需向勞工局做通報。基本上, 勞工局並沒有硬性規定一定要按照
勞基法第十一條中那五款, 一字不漏的寫出來。可是當員工完全沒有犯任何錯誤, 公司又被
主管逼著要開除員工, 但又找不到任何理由的時候, 公司會以為, 既然已經支付資遣費了, 員工
應該就會罷手了, 因此常常會以勞基法第十一條第五款, 也就是『勞工對於所擔任的職務,
完全不勝任者』做為通報的裡由。
這個時候, 員工要特別小心, 因為流落在外, 白紙黑字的陳述, 絕對不能有假。所以此時員工
一定要跟公司爭取, 請公司一定要做出與事實相符的陳述, 否則日後, 萬一有人去勞工局
調閱資料, 就百口莫辯了。如果公司堅持不肯, 一定要做出與事實不相符的陳述時, 公司就已經
違反刑法第214條 -->『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使公務員登載於職務上所掌之公文書,足以
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