之前警政署一直要爭取刑事裁量權不過因為警察長期形象不佳,大家怕警察濫權所以被駁回當然遇到案子就先送再說了,不然到時被告個瀆職或辦案不公就划不來了...在批公務員已成風氣的現在,當然不做(衡量案情)不錯囉~
ninja680614 wrote:不起訴也得送警察在刑訴上的地位是零分完全看檢察官的警察私下並沒有不移送之權利別搞錯了~不然偷麵包和偷一碗泡麵大多也不起訴別人舉發還是得去捉不起訴是因為訟訴經濟(整個流程走下來國家花的比被偷的一碗麵貴很多)可不代表該行為無罪別把小罪小事合理化...(恕刪) 推一個,呆灣警察的社會地位、職務地位都是0分~雖說形象不佳非一日之寒,但長期如此也非民眾之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