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包商在商言商當然為的是賺錢,不然以下的經典名言從何而來:
"殺頭生意有人做,賠錢生意沒人做!!!"
如果針對製訂招標規格及負責驗收官員如有失職便課以重罰並負擔部份賠償責任,
不論事發後當事人是否離開當時職務,一律追究到底,
(否則公務人員領納稅人的薪水,納稅人只能在事情發生後幹醮,然後事情一再重演,真是台灣人的悲哀)
那麼公共工程偷工減料的狀況應可改善;只是不知各級民代及檢察官是否能不要只是作秀及官官相護,
往往是重重舉起,輕輕放下,秀做完了也就放手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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