產假期間依勞基法是不可以隨便資遣的,除非公司有特殊情況且報經勞工局核定者才可以除外:
勞基法第13條
(雇主終止勞動契約之禁止暨例外)
勞工在第五十條規定之停止工作期間或第五十九條規定之醫療期間,雇主不得終止契約。但雇主因天災、事變或其他不可抗力致事業不能繼續,經報主管機關核定者,不在此限。
以上第50條係指產假停止工作期間,第59條是指職災醫療期間。違反第13條規定雇主是會被處以罰金而非行政罰鍰可了事的。
產假資遣通常是因為關廠關公司才會發生,且依法公司一定要報請勞工局核定,跟一般的資遣不一樣。如果公司都要倒了也都依法申報了,那沒話說只能拿錢走人。如果不是,或許您老婆還有爭取工作權的機會,但是究竟應該要拿錢走人或是留下抗爭,那是法律議題以外您得以智慧去衡量的議題了。
亍仧 wrote:
勞基法第 13 條明文 禁止資遣產假期間的婦女
除非該公司碰上什麼天災, 事變 導致公司無法繼續經營, 才可以資遣產假婦女及職災員工
搞不好公司狠一點, 不能資遣是吧? 那換檯面下的方法讓妳走....
到時候小孩生完, 產假放完, 沒有懷孕護身符了, 把你老婆電到爆, 不是更慘....

基本上, 一定規模以上的公司也怕被告, 我之前被資遣也是口袋滿滿的走人

但是如果真扯破臉一定要告, 公司有法律顧問可以跟你慢慢耗.
拿到錢搞不好都是好幾個月以後的事, 但是官司還會影響你的工作....就是真的告贏了, 也未必划算....
兩敗俱傷, 都是輸家....
兔貴肇朋:本人所發表和回應的文章,都是晚消化,本人不對其導致的結果承擔任何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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