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aichung kan wrote:你的內容錯誤,正確應...(恕刪) 應該不是,因為我今天有打給書記官,書記官說已經起訴了!如果和解了,是可以緩刑,但如沒和解是有附帶條件的緩刑,譬如是捐錢或是勞動服務.我想問他手寫的6萬元和解有用嗎?
s8611099 wrote:事情事發生在去年7月...(恕刪) 5 而且檢察官跟陳先生好像認識,裡面的內容有些地方好像有被修改,過這樣會不會對我不利啊?這是不可能的!! 妳有簽名吧!!找個有力人士 跟陳先生處理一下!!要主張你不是製造者!!
MP153 wrote:小弟問的是 『緩起訴...(恕刪) 什麼是『緩起訴』制度?檢察官對於已經具備追訴要件的犯罪,在一定之條件下,以命被告遵守或履行一定事項代替提起公訴,如被告信守承諾,在緩起訴期間內不違背應遵守之事項,或完成應履行之事項後,檢察官不再對其進行訴追,亦即被告不必上法院接受審判。例如:被告表示願意悔改,也願意參加社區服務,如果檢察官也同意,就可以對他為緩起訴處分。緩起訴處分的期間由檢察官決定,如果定為一年,並命被告在此一年期間內,應去做一定時數的協助獨居老人打掃居家環境的工作,則在此一年期間內,被告不但應完成一定時數的社區勞務工作,且不得再犯罪,違反其任何一項,檢察官就可以撤銷他的緩起訴處分。如果履行勞務完畢且一年內都沒有再犯,就不用面對本罪的任何刑事制裁,也不會留下任何前科紀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