是因為女方沒有"肢體上"的反抗吧...女方也只是"小小聲"的說不要,而不是態度明確的表達。可能是讓男方誤以為是調情吧?而且也不確定是不是女方無意提告,但家長執意提告(女方未滿16)。單憑新聞斷章取義的幾行字,很難斷定法官這樣判的正不正確。嘴砲人人都會打,但實際遇到又是另外一回事。多數法官都會徵詢提告當事人意見來作判決結果的。
天天會更好 wrote:這麼主觀的判決啊!請問法官是根據那一項證據可以知道少女當時是在害羞???幻想、揣測、做夢?台灣法官素質 有待加強改善空間非常大(恕刪) 我倒是覺得閱讀者太主觀新聞從業人員本來就是會用聳動的內容吸引群眾而且會技術性的節錄片段詳細真相你絕對無法從新聞裡面得知不要太相信電視報紙的資訊司法案件要知道詳細資訊不如去司法院網站搜尋判決書來看事情絕對不是你們想像的那樣就好像強吻十秒無罪的那個案件轟動一時,讓很多人造成誤解有多少聞之起舞的人看過那案件的判決書呢?只能說那些記者都在偷笑!
BJ57 wrote:大聲點聽不見,~大聲點聽不見冠C哥真的很厲害,法官都是歌迷哩 大大說的是這段是吧不過,高分院法官表示,講「不」時太小聲,所以不算性侵害 照字面現場模擬:不(開頭小聲模糊)~要(結尾大聲清晰)底下回應主題:不過這只是新聞報導的片面之詞,我相信檯面下更精彩,內行的大大,應該懂我的意思很多時候,奇怪的判決結果,是因為原告被告私底下已經和解了,法官只是順應兩方要求做個判決那當然就會很奇怪囉,而且你會發現通常是原告就此不再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