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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年前性侵女童...到今天宣辦無罪..但受害女童卻得不到正義過世了~這樣的法律令人失望


rabbit19264 wrote:


還在319......(恕刪)

為什麼討論司法又變成政治了?319不需要調查?

照你的說法台灣沒有冤獄了,阿扁被關也是應該的?

那以後沒辦法破的案子就由民眾投票表決就行了,法院可以關門了!
不能用用媒體去判一個人是否有罪

媒體往往都將嫌犯當作罪犯,為何?因為他比較倒楣?


李師科案件就是最顯著的例子

1982年4月14日,李師科持著先前殺警所搶來的警槍,戴假髮、鴨舌帽、口罩,闖入台灣土地銀行古亭分行洗劫,最後搶走新台幣531萬餘元後逃逸。
23天後,一名酷似李師科的計程車司機王迎先被檢舉,並遭到調查小組刑求,被迫承認犯案。5月7日王迎先於帶領警方尋找犯案工具及贓款之過程中,趁機跳橋墜入新店溪中自殺(一說為警方加工自殺)明志。
不久後真搶匪李師科被逮捕。李師科於1982年5月21日被判處死刑,5月26日清晨執行槍決。
(來源:ttp://zh.wikipedia.org/wiki/李師科案)


^^v
賈雨村言 wrote:
所以各位鄉民已經斷定...(恕刪)


目前最大的問題,應該是檢察機關不夠謹慎
所以,未來一定要強力執行筆錄全程錄影錄音
最好律師陪同,這樣就不會造成被告反控被逼供,推翻證詞

個人強烈反對以輿論斷定涉嫌人是兇手
當時承辦的警察應該要檢討
據了解當時的警察並沒有積極的偵辦
導致許多證據也都找不到
而嫌犯全身上下也有刑求逼供的傷痕
嫌犯的自白也是在那時候做的
而受害者的指認
也是在五歲女童飽受驚嚇的時候拿著一張照片問她說:犯人是這個人對不對?
正常程序是要找幾個人排排站,讓受害者指認是哪一個
這些行為讓我不禁懷疑是當年的警察隨便找個他們認為最有嫌疑的人而草草結案
danny0814 wrote:
這讓我想到即刻救援中的老爸…是我當天就去買把槍了…


懶懶的蟲 wrote:
不知道樓上各位是在失望什麼? 本件是因為證明被告有罪的證據不足,所以判無罪,各位對法律的失望,是認為即使證據不足,也應該判被告有罪嗎?

買槍記得去別處加買光膛槍管與爆裂彈 (infrangible, glass, ceramic, hallow point), 只要證據不足 (子彈上沒有膛線痕跡, 甚至沒有完整的子彈) 就是無罪 . 其實發射散彈的獵槍就超級好用 ! 不過站得太近要預防沾上血跡, 光膛槍在五到十公尺還算準確. 忘了提: 空包彈近距離就可以處理問題.

http://en.wikipedia.org/wiki/Hollow-point_bullet

用爆破大樓的 Linear shaped charge 也不錯, H 鋼樑整根切過乾淨俐落 .


當初用來做案的竹竿上應該有犯人的指紋, 嫌犯的指甲縫裡可以採得受害者的血液與 DNA .

rabbit19264 wrote:
這不是政治是啥

是鬼喔!!!!!!!!!!!!

有眼睛的人都看得出來你在誤導辦案,沒必要跟你辯,

我只是要提醒大家,司法不一定公正,警察辦案也不會完美,

不要因為媒體這樣講,就人云亦云,有些人受不了被冤枉就先自殺了,

然後再冠他一個畏罪自殺,結案!
一審→無罪
二審→無罪
更一審→無罪
更二審→無罪
更三審→有期徒刑8年
更四審→無罪
更五審→有期徒刑8年
更六審→有期徒刑8年
更七審→無罪

到目前為止本案經過9個合議庭判決,
如果真的證據不足,
那麼更三審、更五審、更六審是怎麼判的?
因為判無罪的法官比較多(6:3),
所以一定是證據不足嗎?

我不相信最高法院會判決無罪定讞,
等著看......一定有更八審!


melbournebest wrote:
ps. 受害者女生沒死,只是因為腸子被破壞吸收困難所以漲的很矮..今天新聞還有報!

今年三月已經往生了
台灣的法院?那種比賭場還要坑人的地方,賭場至少還有點規則,台灣的法院是一點規則都沒有的,六法全書裝飾用的,法官想怎樣判就怎樣判,你能拿他怎辦?

證據不足是警察跟檢察官的責任?如果是的話,那也沒辦法,台灣的警察跟檢察官的素質就是這樣。

從上到下爛成一團,在加上個充滿慈悲心的法務部長,專門捍衛死刑犯的人權,後面還有一堆人權團體搖旗吶喊,我們這些善良老百姓還是躲在家裡上01 安全些。
Welcome to Taiwa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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