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誠心問一個財產問題,請大家幫忙提供意見

mhlee wrote:
最近我伯父突然說有事...(恕刪)


民法有規定配偶跟子女有繼承遺產的特留分... 婚姻關係跟收養關係還存在的話..

應該無法解套.. 除非他們有什麼重大惡行... 可以向法院提出裁判離婚或裁判終止

收養... 而且取得勝訴判決...不然你伯父想要合意離婚&終止收養..對方一定不肯..

第 1052 條 夫妻之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他方得向法院請求離婚:
一、重婚。
二、與配偶以外之人合意性交。
三、夫妻之一方對他方為不堪同居之虐待。
四、夫妻之一方對他方之直系親屬為虐待,或夫妻一方之直系親屬對他方
為虐待,致不堪為共同生活。
五、夫妻之一方以惡意遺棄他方在繼續狀態中。
六、夫妻之一方意圖殺害他方。
七、有不治之惡疾。
八、有重大不治之精神病。
九、生死不明已逾三年。
十、因故意犯罪,經判處有期徒刑逾六個月確定。
有前項以外之重大事由,難以維持婚姻者,夫妻之一方得請求離婚。但其
事由應由夫妻之一方負責者,僅他方得請求離婚。


第 1081 條 養父母、養子女之一方,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法院得依他方、主管機
關或利害關係人之請求,宣告終止其收養關係:
一、對於他方為虐待或重大侮辱。
二、遺棄他方。
三、因故意犯罪,受二年有期徒刑以上之刑之裁判確定而未受緩刑宣告。
四、有其他重大事由難以維持收養關係。
養子女為未成年人者,法院宣告終止收養關係時,應依養子女最佳利益為
之。
免責聲明:本文所載資料僅供參考,並不構成投資建議,本人對該資料或使用該資料所導致的結果概不承擔任何責任。
mhlee wrote:
我目前是傾向不介入他人家的家產

畢竟後面有三個人虎視眈眈
樓主沒被錢財所誘惑... 難得!

的確介入後... 問題會不斷。
noruko wrote:
坦白說這種情況還是直接捐作公益會比較恰當
我也覺得捐作公益是最佳方式... 除了回饋社會... 相信他來世會更有福報(如果信輪迴的話)。
mhlee wrote:
早上請教過律師了.....(恕刪)


特留分的部份是對的
至於撤銷贈與的部份比較有問題
可以請問一下律師是哪個法條的規定嗎?
民法裡撤銷贈與的規定好像沒有死前二年內的贈與喔



不過還是別淌這趟混水的好....
jackel22 wrote:
至於撤銷贈與的部份比較有問題
可以請問一下律師是哪個法條的規定嗎?
民法裡撤銷贈與的規定好像沒有死前二年內的贈與喔...(恕刪)


應該是遺產繼承人可以在二年內主張其繼承權利

第 1146 條 (繼承回復請求權)
繼承權被侵害者,被害人或其法定代理人得請求回復之。
前項回復請求權,自知悉被侵害之時起,二年間不行使而消滅;自繼承開
始時起逾十年者亦同。
免責聲明:本文所載資料僅供參考,並不構成投資建議,本人對該資料或使用該資料所導致的結果概不承擔任何責任。
謝謝大家回應

這星期天有再跟我二伯見面

法律上離婚、終止收養、贈與...看起來都行不太通

最後有妥協

就是先將房子抵押給房仲公司

先拿到一筆錢然後分配好(該給的還是要給)

這段時間就等於跟房仲承租

等我二伯往生後再由房仲收回

由第三者來處理應該會好的多吧

留著也是麻煩...趁你伯父還活著
房子賣掉捐出去吧~
然後伯父住你家

以上我不負責任回答
ryan4825 wrote:
應該是遺產繼承人可以在二年內主張其繼承權利

第 1146 條 (繼承回復請求權)
繼承權被侵害者,被害人或其法定代理人得請求回復之。
前項回復請求權,自知悉被侵害之時起,二年間不行使而消滅;自繼承開
始時起逾十年者亦同。...(恕刪)


所以是以一贈與之後開始起算兩年

還是要等當事人往生之後開始?
mhlee wrote:
謝謝大家回應這星期天...(恕刪)


不知道這事情已經解決了沒?

看到樓主前面寫到有資格繼承的三個人都是負債累累,這些債務是對銀行還是民間私人借貸(還要分有沒有寫借據),如果是對銀行,這三個也很妙,難道他們都忘了最大尾的正在虎視眈眈,真名下有財產短時間也花不到,萬一借款大於資產,分到遺產還是負債。
Rosette wrote:
不知道這事情已經解決...(恕刪)


謝謝大大的關心

目前已處理到一個段落了

房子最後是透過仲介賣掉了

兒子被我二伯趕跑了(但這是一個未爆彈)

女兒也分了10萬吧

這部分因為已是我二伯的家務事

我們就沒介入了

剩下錢全都在我二嬸那了

後來我二伯中風

目前在療養院(一個月要兩萬多元)

但有經家族會議先轉了100萬放我這裡當作我二伯將來後事專用

用剩的會全部還給他們

大概就是這樣囉

mhlee wrote:
謝謝大大的關心目前已...(恕刪)


晚輩孝順,百年後的長輩都會庇佑你的,祝一切順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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