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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算是殺價的高招嗎?」續集–一場著作權法的爛仗–放榜了

這篇充滿了..小說與 法律教學的味道...先收藏....
說實在的著作權法
根本就是一個讓人摸不著的法律
很多地方是無法用法律去規範人的行為的

版大遇到這樣的事
還真是倒楣
陳在天 wrote:
版大遇到這樣的事
還真是倒楣...(恕刪)


上帝賜予這樣的經歷,背後必有豐厚的賞賜。期待藉由這樣的拋磚引玉,讓玩法者玩火自焚。
S.T wrote:
這篇充滿了..小說與...(恕刪)


期待下集,樓主真是吊人胃口。
謝謝
八、步入偵查庭
終於輪到我了。走進偵查庭,發現裏頭還蠻空的。一個房間約8坪大,一進去就看到坐在高高的位置,穿著法袍的二個人。一個是檢察官,一個是書記官。原本我就知道檢察官的姓名了,傳票上有寫,是個女的。本以為檢察官應該是老老的,結果這位檢察官是位氣質美女。不過當時也沒啥心情看美女,因為現場的氣氛有點肅殺,法庭嘛。我和那位買家比肩站在檢察官前,高度比上面那倆位矮了至少100公分,從頭到尾答話時都得仰著頭。法庭內另一位是法警。首先,按照規定,檢察官拿著先前法警向我們收的身分證,核對原告與被告的身份。接下來向我說明我擁有的權利,並再次向我確認瞭不瞭解。這部分我做過預習了,所以立刻回答瞭解,庭訊正式展開。
整個庭訊的內容,讓我覺得台灣的司法還算蠻步上軌道的,或者說,我遇到的檢察官,就我看來,還蠻符合司法正義的形象的。原因當然不是她美,而是,原告負舉證責任,無法舉證者,其利益歸於被告,這個原則在整個庭訊中展露無疑。檢察官一開始訊問的對象,都是原告。我那時也才第一次知道我被告的是什麼法條:
著作權法第八十七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除本法另有規定外,視為侵害著作權或製版權:一、以侵害著作人名譽之方法利用其著作者。
當時差點我靠一聲的叫出來,聽到這陌生的法條,感覺有點像是進入考場時,發現考卷上印的題目不是當初準備的必考題,而是頗富新意的創意題。
原告必需負的舉證責任,當然就是:一、他為什麼認為自己所謂的「著作」是著作;二、他的名譽受到我怎麼樣的侵害。
一開始檢官先詢問原告提告的目的,原告東扯西扯,扯到我寄給他的電子郵件及po文多麼羞辱他,而他又是如何的有風度的回應我。(奇怪,這和他的〝著作〞有哪門子關係?他所提到的事,都是在我於87樓利用他的〝著作〞之前的事。)檢察官又問他的職業、學歷等等。接下來,美女檢官叫法警拿原告所提的證物給我看,就是那篇〝系爭著作〞,叫我確認那是不是我貼的,我說是。檢官又問我為何要貼那篇文章。我把雙方的爭執先簡述一遍,然後又說明了,討論之中有一個叫unstone的帳號,語氣與原告相似,我懷疑是原告的分身,貼文的目的是要求網友公評,看看unstone是否真是買家的分身。
檢察官聽到這樣,立刻向原告問:unstone是不是你?
如果一個人,極力的偽裝包裝自己,在網路上大玩分身,真的要小心,日後在某個難堪的時刻,得要自己揭穿自己的假面具!

(下接38樓)
請問

如果原告回答不是的話

是否能申請相關單位查證呢

期待版主的後續說明

這真的是一個很好的學習經驗

謝謝
roso wrote:
如果原告回答不是的話
是否能申請相關單位查證呢
...(恕刪)


1、檢察官對與原告利與不利的證據,一律負注意義務。
2、被告得請求調查對自己有利的證據。
九、人必自辱而人辱之
原告信誓旦旦的,說我如何羞辱他。他似乎已將他有分身這件事忘了,如果說我羞辱他,那unstone發表的那些言論就算是拿硫酸潑我了。檢察官問unstone是不是他時,我想如果是我,我會回答不出來當場咬舌自盡吧。只是我太低估原告了。事實上,我一直都低估他。有一種人,老想操弄自己在別人眼中的印象,甚至連自己不認識的路人甲乙丙丁也是如此。腦袋裏老想著一套美麗的辭藻,為的就是隨時派上用場,維持良好的自我感覺。當發現這種良好自我感覺被破壞時,他會激烈的想出另一套更強有力的說詞,來證明別人是錯的,以繼續維護他良好的感覺與形象。我就是破壞他良好自我感覺的兇手。而他維持自我良好感覺的毅力與決心,大大超過我所想。原告回答檢官的問題前頓了一下,接著回答說,「是」,然後又補充解釋,「我要以unstone發言的原因,是因為這樣可以用第三人稱來與被告對談,如此氣氛會較緩和。」
如此自取其辱,又仍義正辭嚴者,我也算開了眼界!
他維持良好自我感覺的策略不止如此,不曉得哪根筋不對,他又開始當庭數落我,說我什麼都不懂,(他指的應該是手動對焦偶爾失效及小黑三拍鳥這二件事),又說我心虛,自知鏡頭是故障的,所以下架,我還把原本po的文章重新編輯了,接下來,他又遞上更勁爆的證據,就是我之前發給他的郵件及一整個討論串的影本,他想告訴檢官的是:他多麼的寬宏有禮,而我又是多麼的無知的在羞辱他。讓人差點忘了這是場著作權法的官司。接下來,原告又說,「不曉得檢官玩不玩攝影,我用100mm就可以拍鳥,原告卻說不行,可見他真的不懂。」
說實在的,當時我的情緒,一時間由看熱鬧看到忘了自己是被告,到突然對原告有些同情。

(下接45樓)
照樓主35f所寫的法條

01的"引言"功能可以廢掉了


UNPHARISEE wrote:
有一種人,老想操弄自己在別人眼中的印象,甚至連自己不認識的路人甲乙丙丁也這如此。腦袋裏老想著一套美麗的辭藻,為的就是隨時派上用場,維持良好的自我感覺。當發現這種良好自我感覺被破壞時,他會激烈的想出另一套更強有力的說詞,來證明別人是錯的,以繼續維護他良好的感覺與形象。我就是破壞他良好自我感覺的兇手。

怎麼印象中在這裏常見到!

好文,加油!
反控誣告的部分
方便的話也請順便
===如果看到我在賣東西,那就是帳號被盜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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