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他們每天把攤子擺在你做生意的門前時,您就知道這件事有多嚴重了....
擺攤子的大都是老人家,百分之90都是閒在家裏無聊,才出來賣東西的..
我們家卻是靠這個攤子在養家的..
我們合法的租個攤位,卻讓這些非法攤位擋在店門口...
我是無法接受這種行為啦~!
別問我打哪來.....新竹人是很謹慎小心的!
ps671042 wrote:
2警察吃案?要吃什麼案阿?
被打屬於傷害案件,是民事案件,追溯期是六個月
警察沒有刑事案件壓力,想不出有吃案的動機...(恕刪)
刑法有傷害罪
第277條(普通傷害罪)
傷害人之身體或健康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千元以下罰金。
犯前項之罪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278條(重傷罪)
使人受重傷者,處五年以上十二年以下有期徒刑。
犯前項之罪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第一項之未遂犯罰之。
第283條(聚眾鬥毆罪)
聚眾鬥毆致人於死或重傷者,在場助勢而非出於正當防衛之人,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下手實施傷害者,仍依傷害各條之規定處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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