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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懂,為何影印病歷還要先掛原主治醫師的門診?

總而言之

言而總之

窮人就是沒有生病的權利

沒錢連看病的權利都沒有

然後醫生就是巧立各種名門來a你的錢

---唉---

本人經歷

第一次看診,付了掛號費 x 1

看完醫生後又付了有的沒的錢 x 1

照完x光後又必須掛號拿檢驗報告,又付了掛號費x1

然後看完醫生建議後,醫生就說:應該沒問題,還是再照一次確保有無問題

結果拿的藥都是一模一樣(原藥還有二大包在家中,又要我領一樣的藥)

接下來可想而知就是又是照完x光後,又要付錢掛號

我問護士這樣是不是一頭羊掛二層皮剝二層皮,護士說 對

好吧,我認了

有人一定會說看病付費是應該的話,想想那些窮人吧,有那麼多錢和時間在這樣的流程上嗎?

ps:我只是痔瘡而已就搞成這樣了

免責聲明:以上言論為玩笑話,亦不代表本人真實意圖。本人對該資料或使用該資料所導致的結果概不承擔任何責任

CHEN.SOLONG wrote:
不過憑良心說, copy病歷醫師還是要看一下,
但是copy X光片只要拿x光片去copy, 不需再
看, 所以二種情況不同.


我想請教一下
您認為copy病歷醫師還是要看一下這個目的是?
KESA28493 wrote:
這樣講很奇怪,如果不需要考量成本那應該是不用付錢吧?
superspell網友:"去病歷室付錢..."...(恕刪)

公立醫院需要成本考量 ........ 別開玩笑了吧 !
政府給地
政府幫忙蓋
連部分員工的薪水都是政府支付
對民間醫院來說 這些都是成本

KESA28493 wrote:
我想聽聽你的意見
你覺得合不合理呢?...(恕刪)

單純拷貝X光片
因為需要醫院中的人力及設備成本分攤 (不包括醫師)
收掛號費是合理的 (民間醫院無法和公立醫院比 成本分攤差異太大)
但是醫師如果收取診療費 ....... 小弟認為不合理 (因為無診療行為)

至於掛號費要收多少 健保局早有規定 <-- 這是錯誤的
健保局沒有規範掛號費用
因為掛號費是醫院行政成本 不在健保規範之中

感謝 ianchang999 大大指正

醫院不是只有一家而已
服務不好的醫院 就讓市場機制幹掉它吧 !
醫病關係不好是因為醫生把它的專業封閉,用英文寫病歷,也沒有醫生會跟您說開的藥名,病歷是醫生當下的專業判斷依據,病人要取得病歷還要先讓醫生決定或事先看一下,是擔心自己當時的"專業"判斷是否有疏失嗎?

病歷收費是合理的,但是強迫掛號浪費病人時間或是一定要等主治醫生同意就有刻意刁難的可能!! 目的是不是為了保護醫生呢??

cola325325 wrote:
總而言之

言而總之...(恕刪)


大大的感受個人很能體會,
一次可以搞定的偏偏要搞個兩三次。

不過小弟認為窮人沒錢看病這檔事,
並不一定像您想的那樣,
真的是低收入戶,
是不用部分負擔的,
也就是說貧困的人要就醫,
是只要繳交掛號費就好。

偏偏小弟服務的機構中,
有很多仗著自己是低收入戶,
還蠻囂張跋扈的…

譬如說,低收入戶住院政府有補助用餐費用,
差額由小弟服務單位募款補助,
偏偏就有人堅持要用最高級的餐點,
理由…因為有補助…

扯遠了…
抱歉

cola325325 wrote:
總而言之

言而總之

窮人就是沒有生病的權利

沒錢連看病的權利都沒有

然後醫生就是巧立各種名門來a你的錢


是的,這就是殘酷的現實,有錢人的命就是比較值錢.

你去一趟馬來西亞,真的可以看到甚麼叫做”窮人就是該死”,我好朋友太太是馬來西亞人,上次娘家有親戚生病掛急診,他陪同在側,真的見識到這種殘酷的現實.

加藤老鵰 wrote:
你去一趟馬來西亞,真的可以看到甚麼叫做”窮人就是該死”,我好朋友太太是馬來西亞人,上次娘家有親戚生病掛急診,他陪同在側,真的見識到這種殘酷的現實....(恕刪)

台灣也是一樣啊 !
窮人加稅
富人減稅
美國 英國 日本 ........... 有不一樣嗎 ?
KESA28493 wrote:
我想請教一下您認為c...(恕刪)

有時侯某些病歷是記在腦中, 不可能全部寫在病歷上,
所以copy病歷時, 其會另外交代病人一些事或直接
另外寫一份病歷摘要把一些沒寫的事交代上去(例如為何
做此檢驗等thinking process), 這樣對方醫師才看的懂.

monmon wrote:
於掛號費要收多少
健保局早有規定


掛號費是各家醫院自己訂喔!
健保局的支付項目中沒有規範掛號費這一個項目~
ianchang999 wrote:
掛號費是各家醫院自己訂喔!
健保局的支付項目中沒有規範掛號費這一個項目~...(恕刪)

小弟搞錯了 ........ 一直誤以為是健保局規定的
感謝大大指正

掛號費屬醫院之行政費用,全民健康保險法規定掛號費不在給付範圍內,因此全民健保不規定掛號費之收費標準。

醫院如果有不合理收費情況,保險對象除可選擇就醫場所外,亦可報請地方衛生主管機關處理,或逕向健保局反映(郵寄台北郵政117-900號信箱)。經查屬實者,除依法處罰外,凡本保險給付範圍內者,將由健保局通知醫院將超收部分退還;如非本保險給付範圍內者,將轉請當地衛生主管機關處理。

健保局網頁
http://www.nhitb.gov.tw/Peopcure/necessary/registry.asp?LevelData=$2$41$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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