這是派遣勞動需求的開始,雙方以派遣契約約定,派遣機構依受派機構的需現有的勞動法規對這種派遣契約並無規定,所以派遣契約雙方的法律關係,只有回歸民法規定,爭議較少。
二. 派遣機構與受派勞工的關係:
派遣機構與受派勞工一方為雇主,他方為勞工,雙方在勞動法規的規範下, 簽訂勞動契約,產生權利與義務的法律關係;但不同的是,勞工提供勞務的對象並非與其簽訂勞動契約的僱主,而是另一僱主(要派機構),依民法第四八四條規定,僱佣人只要得到受雇人的同意後,得將其勞務請求權讓與第三人,所以勞動派遣在適法上又找到空間;但是受派勞工到受派機構提供勞務時,有勞動條件差異的情形發生時,受派勞工可否不予接受?可否尋求法律途徑來爭取?向派遣機構亦或受派機構爭取?受派勞工若發生職業災害,應由派遣機構和受派機構補償?爭議不少。
三. 受派機構與派遣勞工的關係:
雙方在法律上似乎無任何契約之關係存在,但是確存有指揮監督的關係,也就是說受派勞工在提供勞務的過程中,有義務要服從受派機構的工作指揮監督,受派機構從受派勞工提供勞務的過程中獲利,受派勞工卻不是從受派機構獲致工資,受派機構對受派員工是否可行使懲戒權?若可行使,則法律的依據何在?若不可行使,則又如何行使指揮監督權?受派勞工是否可行使勞動三權(團結權/協商權/爭議權),如果可以,行使的對象是受派機構亦或派遣機構?爭議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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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上三點,正是派遣員工最可憐的地方
裡外不是人,既不是公司員工,也得不到派遣公司的福利
搞的員工自己不知道該屬於誰
這些派遣公司都不怕生小孩沒X眼,人力銀行還在旁邊幫忙搧陰風點鬼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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