路上被警察攔下來......不常發生說.....但是..警察衝進來....倒是遇過幾次下面教戰守則....不知是否適用於路上(PS: 教戰手冊一文由身經百戰的傑克兄所撰寫)在店裡,其實是最好處理的。你只要說,自己是DIY的(要堅持),妹妹只是幫你按摩的,就行了。(不過要跟妹妹套好)一定要堅持說自己DIY的(證人的筆錄佔極大份量)別鳥鴿子們怎麼說,就算證件被刁走不還你,直接拒絕夜間詢問 屁股拍拍走人你可以拒絕夜間詢問,是詢問不是訊問。訊問、偵訊是小院的權力(小檢、小法、小檢事)。另外,拒絕夜間詢問的話,鴿子上級高層隔天會發通知書給你(送到妳家),因為那張通知書不是公文,沒有任何法律效力,所以你也可以不用理會。因為那只是通知你,請你去鴿舍聊天順便做筆錄。此時,你可以邀請民意代表與你一同前去,免的受到脅迫及亂做筆錄。重點是,要強調自己是DIY的,少說話,免的被套話。鴿子粉會套話的。1.一般而言,首先在案發現場被鴿子啄傷,鴿子會先刁走你的證件書寫相關資料。此時,當鴿子書寫資料完畢,可能不會歸還給你。並請你坐上鳥車至鴿舍開始閒聊。證人從頭到尾都沒有犯罪,證人只是義務協助製作鴿詢筆錄而已,非犯罪嫌疑人,所以鴿子的態度需出於懇切,千萬不要害怕。2.抵達鴿舍後,會請你進入小密室開始對話閒聊。此時,開始便是製作鴿詢筆錄了,你可以選擇(1)拒絕夜間詢問【準用刑事訴訟法100條之三】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詢問犯罪嫌疑人,不得於夜間行之。但有左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一、經受詢問人明示同意者。二、於夜間經拘提或逮捕到場而查驗其人有無錯誤者。三、經檢察官或法官許可者。四、有急迫之情形者。犯罪嫌疑人請求立即詢問者,應即時為之。稱夜間者,為日出前,日沒後。若拒絕夜間詢問,可以馬上屁股拍一拍走人,記得把證件給取回來,鴿子不能扣押證人的證件。若鴿子拒絕還你,你就乾脆不要理會,還是走人。隔天記得找有力人士協同你一起至鴿舍取證件。最好直接找鴿子小領導。為何扣押證件,直接詢問鴿子小領導憑那一條法條扣押????(最好再通知水果日報工廠的獵鴿員工)然後,過幾天你便會收到一封由高級鴿舍寄來的掛號通知書(社會秩序維護法41條),請你至某鴿舍閒聊。此時,你可以邀約有力人士陪同你一起前去,免的有其他突發狀況發生。你也可以選不予理會,但最後會收到小院的傳票,小檢會親自訊問,你可以領車馬費。注意:寄掛號通知單,可能會被家人收到。社會秩序維護法第41條(通知書):警察機關為調查違反本法行為之事實,應通知嫌疑人,並得通知證人或關係人。前項通知書應載明左列事項:一、被通知人之姓名、性別、出生年月日、籍貫及住所或居所。二、事由。三、應到之日、時、處所。四、無正當理由不到場者,得逕行裁處之意旨。五、通知機關之署名。被通知之姓名不明或因其他情形有必要時,應記載其足資辨別之特徵;其出生年月日、籍貫、住所或居所不明者,得免記載。訊問嫌疑人,應先告以通知之事由,再訊明姓名、出生年月日、職業、住所或居所,並給予申辯之機會。嫌疑人於審問中或調查中得委任代理人到場。但法院或警察機關認為必要時,仍得命本人到場。社會秩序維護法第92條:法院受理違反本法案件,除本法有規定者外,準用刑事訴訟法之規定。(2)接受夜間詢問【準用刑事訴訟法98條、100條之三】刑事訴訟法98條:訊問被告應出以懇切之態度,不得用強暴、脅迫、利誘、詐欺、疲勞訊問或其他不正之方法。(證人非被告,但準用98條)鴿詢筆錄,盡量簡單簡短回答,不要太詳細說明。做完後,大概可以屁股拍拍走人了,除非證人太多。剩下來,是店家、妹妹與鴿舍的事情,通常會移送簡易庭審理依社會秩序維護法80條、刑法231條處以罰鍰、罰金。社會秩序維護法第80條(罰娼不罰嫖):有左列各款行為之一者,處三日以下拘留或新台幣三萬元以下罰鍰:一、意圖得利與人姦、宿者。二、在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意圖賣淫或媒合賣淫而拉客者。前項之人,一年內曾違反三次以上經裁處確定者,處以拘留,得併宣告於處罰執行完畢後,送交教養機構予以收容、習藝,期間為六個月以上一年以下。補充: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處理辦法第9、10、23、26、29條第九條:本法所稱深夜,係指淩晨零時至五時而言。第十條:本法所稱情節重大,應審酌左列事項認定之:一、手段與實施之程度。二、被害之人數與受害之程度。三、違反義務之程度。四、行為所生危險或損害之程度。五、行為破壞社會秩序之程度。第23條:訊問,應出於懇切之態度,不得用強暴、脅迫、利誘、詐欺或其他不正之方法。第26條:實施訊問,應採問答方式,並當場製作筆錄,其記載要點如左:一、受訊問人之姓名、性別、出生年月日、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職業、住所或居所。二、違反行為之事實。三、訊問之年月日時及處所。第29條:筆錄不得竄改或挖補,如有增刪、更改或附記者,應由製作人及受訊問人在其上簽名、蓋章或按指印,其刪除處應留存原字跡,並於眉欄處記明其字數。製作後應向受訊問人朗讀或令其閱覽,詢以記載有無錯誤。受訊問人請求將記載增刪、變更者,應將其陳述附記於筆錄。筆錄經受訊問人認明無誤後,應令受訊問人於緊接其記載之末行簽名、蓋章或按指印,再於其次行由訊問人、記錄人及通譯等依序簽名、蓋章或按指印。筆錄有二頁以上者,應立即裝訂,並由製作人及受訊問人當場於騎縫處加蓋印章或按指印。受訊問人如拒絕在筆錄簽名、蓋章或按指印時,不得強制為之。但應將其拒絕之事實或理由附記於筆錄3. 留置詢問不能超過四小時(依正常一般行政程序處理原則)另外,再提供大法官釋字第535號 給各位參考(這號解釋文對自己的人身自由粉重要)臨檢實施之手段:檢查、路檢、取締或盤查等不問其名稱為何,均屬對人或物之查驗、干預,影響人民行動自由、財產權及隱私權等甚鉅,應恪遵法治國家警察執勤之原則。 上開條例有關臨檢之規定,並無授權警察人員得不顧時間、地點及對象任意臨檢、取締或隨機檢查、盤查之立法本意。 除法律另有規定外,警察人員執行場所之臨檢勤務,應限於已發生危害或依客觀、合理判斷易生危害之處所、交通工具或公共場所為之,其中處所為私人居住之空間者,並應受住宅相同之保障;*對人實施之臨檢則須以有相當理由足認其行為已構成或即將發生危害者為限,且均應遵守 比例原則(行政程序法第七條),不得逾越必要程度。*臨檢進行前應對在場者告以實施之事由,並出示證件表明其為執行人員之身分。 臨檢應於現場實施,非經受臨檢人同意或無從確定其身分或現場為之對該受臨檢人將有不利影響或妨礙交通、安寧者,不得要求其同行至警察局、所進行盤查。 其因發現違法事實,應依法定程序處理者外,身分一經查明,即應任其離去,不得稽延。
我曾經在住家附近的小巷子紅燈右轉,只為了買午餐,多花了1800,和警察求情,警察還說我今天每個都開紅燈右轉無一例外,說完後還把一本厚厚的罰單給我看,我也只能說謝謝收下罰單,不過就那天之後,從沒看過警察在那個地方,也已經3年了,現在在那個巷口都會乖乖等綠燈,但是鄰居還是直接右轉,有一次我看到黃燈就直接煞車還被後方計程車罵,做人真難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