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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proartemia wrote:
今年5月26日爬玉山...(恕刪)


大法官在釋字509號曾說:「言論自由為人民之基本權利,受憲法第11條之保障,國家應給予最大之維護.....
至於那些衛道人仕們,刑法235的的公然猥褻構成要件是要公然+猥褻才算.公然依司法院院字2033號是指有特定多數人,或者實際上會有不特定多數人看到才是公然.所以去月球裸奔,去撒哈拉沙漠去無人南北極裸奔如果確定現場無第三者都不算公然,而猥褻的定義自己去看大法官617號解釋.


你可以在當天利用上面這些話說給檢察官聽........

然後再說這次高雄辦的運動會好像有外籍運動選手上空曬日光浴,怎麼沒有

法辦?

圖片修過還不行?那一些電視節目打馬賽克是怎樣呢?

建議上網多找一些類似情形一起拖下水..............

補充:針對樓主這段話:我問警察說我張貼的照片已事先處理過,不僅沒有露三點更連屁股都看不到,怎會是猥褻物品?警察對我說有露出背部就算!

提供單車版有比基尼車隊出遊男性上半身都打赤膊,這樣不知道算不算呢?

power63421 wrote:
然後再說這次高雄辦的運動會好像有外籍運動選手上空曬日光浴,怎麼沒有法辦?

可能是沒有人檢舉吧!

樓主將照片放在部落格
有人看不慣
事情才會鬧大

power63421 wrote:
建議上網多找一些類似情形一起拖下水

良心建議千萬不要這樣做

這有點像是開車違規被開單
駕駛向警察抱怨剛剛某車也違規為何不抓?

除非能找到類似判例(不是判決個案喔)
否則誠心認罪方為上策!
(該名山友不認罪已嚐到苦頭,還想再試一次嗎?)

原來這件事還有後續
請樓主繼續分享吧
蔡依倫,遥めい,李寶英,河智苑,韓藝瑟,朴寒星,樸敏英,李智雅,尹恩惠,蘇怡賢,韓藝真,宋慧喬,新垣結衣,Tiffany,T-ara,AOA,Rainbow
我認為這個問題應該分成二個層面來看:一個是事實認定的部分,一個是法律解釋的部分。有沒有上傳照片這件事看起來是沒有爭議的,因此樓主會就這部分「承認」是沒問題的。可是算不算認罪這是法律解釋的問題,因為需那張照片符合相關的法律要件才有犯罪的可能。
建議樓主對自己有做過的事坦白即可,至於那算不算犯罪,應該由檢察官或法官來認定。如果樓主不放心的話,可以上網下載答辯狀的格式,書寫好你找到的相關法律條文,在訊問時帶過去,可能會比用嘴巴講清楚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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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為你搞的是玉山
因為你搞的是玉山
因為你搞的是玉山
因為你搞的是玉山


君不見網路一堆野外自拍,也有部分經報紙或電視報導,為什麼都不了了之?所以關鍵是"地點",不是"尺度"。
就如同樓上所說:
想獻寶要慎選地點
如果有人在樓主的祖墳上露鳥猥褻
然後PO在網路上獻寶
我想您一定也會憤而提告

事情已發生
現在再解釋甚麼有的沒的
倒不如認罪
檢察官應該會輕判
否則就跟檢方比耐心吧
power63421 wrote:
大法官在釋字509號...(恕刪)


我認同這位大大的作法!!


補充一下:

公平正義與言論自由是要自己去爭取來的, 檢察官不是聖人, 他們也有可能犯錯, 因此如果我是開板的版友, 我會在與律師討論過以後, 對檢察官的做為提出抗議與辯駁
proartemia wrote:
今年5月26日爬玉山...(恕刪)


沒事的
加油
不用認罪
**成就對的事情比做對事情更重要~共勉之!KHS T2+CX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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