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roartemia wrote:
今年5月26日爬玉山...(恕刪)
大法官在釋字509號曾說:「言論自由為人民之基本權利,受憲法第11條之保障,國家應給予最大之維護.....
至於那些衛道人仕們,刑法235的的公然猥褻構成要件是要公然+猥褻才算.公然依司法院院字2033號是指有特定多數人,或者實際上會有不特定多數人看到才是公然.所以去月球裸奔,去撒哈拉沙漠去無人南北極裸奔如果確定現場無第三者都不算公然,而猥褻的定義自己去看大法官617號解釋.
你可以在當天利用上面這些話說給檢察官聽........
然後再說這次高雄辦的運動會好像有外籍運動選手上空曬日光浴,怎麼沒有
法辦?
圖片修過還不行?那一些電視節目打馬賽克是怎樣呢?
建議上網多找一些類似情形一起拖下水..............
補充:針對樓主這段話:我問警察說我張貼的照片已事先處理過,不僅沒有露三點更連屁股都看不到,怎會是猥褻物品?警察對我說有露出背部就算!
提供單車版有比基尼車隊出遊男性上半身都打赤膊,這樣不知道算不算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