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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林村不挖 要蓋紀念公園 ?

不挖也不行 下次再土石流 露出的是什麼??

除非罹難者家屬全數贊成不開挖....唉...情何已堪...

沒有直接下令不挖,而是存活下來的居民意見分裂而已吧?

紀念公園就免了……那邊地形不夠穩定
從前從前有一隻笨貓,不小心變成了隨處可見的瞎忙族,而且還是薪水不多的那種。

abcdqq0204 wrote:
但是國賠跟保險公司理賠卻要的是死亡證明書
不然登記在案是報失蹤,要更改死亡需7年


看來開挖是最簡單的方法

挖個半年 也沒什麼關係 給死者交代

要是全村都被沖走 那還是要找出來沖去哪裡

不能什麼事都沒發生過


kimoshi wrote:
看來開挖是最簡單的方...(恕刪)

如果有保保險,登記失蹤這7年保費要續繳喔
不然7年後宣告死亡照樣沒得賠....
夠現實吧
像公佈的死亡人數 要是無法確定死者名字 應該是不會被列為死者的

即使發現屍塊





沒有吧,是村民認為可以豎立紀念碑,以後他們有時可以回來祭拜
不過我覺得紀念碑上應該也要加註當年"總統馬英九救災遲緩導至災情擴大"
(希望2012年它因業務過失致死且公務員廢弛職務罪與阿扁一樣是在牢裡,而不是飛到美國銷遙了,當然也不排除它連任就是了)
重返銅門村
以上連結是 商業周刊所刊載 重返銅門村
花蓮縣銅門村的土石流事件 是在民國七十九年發生的 至今也快二十年了吧
不過在我唸書的時候 由於剛發生不久 他的案例與施工工法
卻是我們所探討與教學的教材
以銅門這個案例來說 一兩層樓房高的大石 遍地的石頭與泥土
看了就讓人無法想像 這個地方 究竟要怎麼開挖 才能完全的把被淹沒的村民挖掘出來
況且 土石流一流過 人不見得會就定在那邊不動
有可能被沖到幾公里外 幾十公里外的地方堆積
而 大小不一的岩石 則是雜亂無章的 在土壤的各層中夾雜著
遇上大石 要用爆破 用劈鑿 還是用搬運的方式處裡呢?
重機械開挖 在無法確定罹難者遺體位置的時候 又是否會反而破壞了遺體的完整性?
開不開挖 留待遺族去做決定 這個不是我們在這邊討論 就可以得到結論的

記得大學第一堂課營新 系主任開頭就有說過一句話
以前的人講的是人定勝天 在他眼中看來 應該改成 人應順天
所有的土木與植生工法 通通敵不過大自然的環境與變遷
而這些工法所能產生的效用 則是在"合理的環境下"
稍稍減緩災害的發生規模或是提供緩衝的時間
曾經有位教授在講課的時候說過 原住民以前選擇村莊的聚落時
會從山的陵線丟一顆圓石下來 只要是石頭會行經的路線 都是不能住人的
這是老祖先的智慧 也是物競天擇下的結果
我們要的是避災 而不是防災 更不想要救災 (雖然防災跟救災也是很重要的一環)
可以居住的地方 我們能利用水利設施 ( 如堤防 護岸 防砂壩 等)
防止超過土壤吸收量的降水在地表逕流後 帶給我們損失 (如水患, 野溪改道漫流)
可是 這些工法 還是有施做上的極限值存在的
有些時候 不是施做了工法 就可以保證野溪不會氾濫 不會改道
(如 這次的超大降水量 等於把台灣一年份以上的雨 在幾天內下光光 )
Ps. 台灣的平均年降雨量 通算為 2500mm/Year
用一個最簡單的例子來說 大家拿一瓢水到在臉盆裡 水會在幾分鐘內流而不會溢滿
而 當你以同樣的速度 把一桶水到進臉盆裡 水會排洩不及而從臉盆裡滿出來
這次的水患 展現出來的 就如同上述的這個例子
況且 台灣的山林在過度開發的情況下 植披被破壞 土壤的水分涵養量降低
再加上921 地震 將台灣的土壤都震鬆了
只要土壤的水分含量增加到一定程度 土石流就很容易發生
哩哩喳喳 無法在有限的時間 把四年大學所學 一一整理出來
加上 畢業後從事的不是所學的類相關工作 很多事情 只是單憑著自己的印象來說

短暫的寫到這邊 紓發出一般新聞節目不會有的一些遠因近況
( 921 的時候 系上的老師還被邀請上節目談論該如何處裡後續的問題
學長還跟隨著電視節目製作群深入南投山區量測未被發現的堰塞湖水量與危急程度
現在 唉...)

祈願 未往生的災民能盡速被找到搶救下山 已往生的災民能夠安息

abcdqq0204 wrote:
挖不挖確實由村民自己...(恕刪)


應該不會有這種問題

民法第二章
第 8 條 (死亡宣告)
失蹤人失蹤滿七年後,法院得因利害關係人或檢察官之聲請,為死亡之宣
告。
失蹤人為八十歲以上者,得於失蹤滿三年後,為死亡之宣告 。
失蹤人為遭遇特別災難者,得於特別災難終了滿一年後,為死亡之宣告。

那些被埋住的適用第三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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