書本如果是購買來源確定不是個人私下大量從國外帶回轉售圖利者應該都可以用二手網路轉賣吧? (還是不行呢?)但若是書籍是三手以上,舉例來說,若一本原文書,買的時候就是二手從網路上買來的,用了一學期後,再轉賣時,是否也有可能無法順利舉證購買來源而被代理商告?如果著作權法擴及實體書本,那目前回收二手書籍的舊書攤不就全部違法了?請高人指點。
nelsonliu0323 wrote:買正版的光碟買家只買到該光碟的所有權但是並沒有得到公開販賣的權利因此這樣是觸犯著作權法的也就是~~有罪 如果是這樣的話那消費者為何要花大錢買正版?既然轉手賣正版或是盜版都有罪那乾脆花個200元買X版片看完丟掉也不心疼
翻舊帳 wrote:那不好看能退嗎... 我也是想到這點, 假設我買了十集的正版影集, 才看了一集, 覺得很爛, 又不能賣, 那是要我自認倒楣嗎? 我當二手的賣還讓我損失錢勒! 代理商是要賠我嗎? 順便浪費的時間也一起賠好了
小田0216 wrote:看來網拍物品必須是那...(恕刪) 這也不見得啊你買的時候如果沒代理後來才有代理你也是會被代理找麻煩映像中好像有看過按現行規定你去買非3區dvd或是非本區的bd只要這部影片國內有代理商只要買進就算違法了。
先不用看耗盡原則著作權法就有規定了著作權法第59條之1規定:「在中華民國管轄區域內取得著作原件或其合法重製物所有權之人,得以移轉所有權之方式散布之。」簡單的說,如果國內已經有代理商的話那麼我們購買代理商發行的著作權重製物(書籍、CD、DVD、VCD...)後可以再把他移轉出去(正版本身喔,不能把複製的光碟賣出)就這樣所以原PO的同事的姪女如果買的是國內代理商(獲得日方正式授權)出版的VCD的話那麼再轉賣出去是沒問題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