睡著 wrote:不知道有沒有法界人士...(恕刪) 刑法二十七章 妨害名譽及信用罪310條第一項 意圖散布於眾,而指或傳述足以毀損他人名譽之事者,為誹謗罪,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第二項 散布文字、圖畫犯前項之罪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千元以下罰金。第三項 對於所誹謗之事,能證明其為真實者,不罰。但涉於私德而與公共利益無關者,不在此限。在自己的部落格寫文章,算不算「意圖」散布於眾?應該不算吧。又不是在各大討論站張貼文章,一貼貼個好幾百篇這樣所誹謗之事,能不能證明?網友對於食品外觀的敘述,如果有照下來就ok了。或是有其他的網友有去吃過能幫忙做證的也行。另外送給kiki老闆的刑法二十六章 妨害自由罪304條第一項 以強暴、脅迫使人行無義務之事或妨害人行使權利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我覺得這條成立的機會還更大些......
陳哈哈 wrote:果真天理循環, 報應不爽 ..這種店家, 還是收起來吧 ! 不是報應......是天兵自以為聰明沒想過『凡走過必留下痕跡』...尤其是經過別人的東西(無名網誌等等供給商)一定會在別人家留下記錄,加上又公開在惹惱鄉民的情況下,更會被『護貝』他們真的以為刪除掉文章關掉無名就會沒有痕跡.....真是『好傻好天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