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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6 09:45更新還是老梗9th聲明:kiki屋事件始末大彙整(有『始』但『末』在哪裡不知道?還沒落幕啊?滿月了!老闆娘要不要請吃油飯?

greg6143 wrote:
最好不要被查到是用他家的電腦上去po的!
不然可沒辦法解釋『駭客入侵帳號盜用』這一招喔!



難說

可能是恐怖份子入侵她家
用她家電腦發言的
greg6143 wrote:
這個就像另一棟樓有人...(恕刪)


浮游生物???

不是吻仔魚嗎??
Firstmind wrote:
可能是恐怖份子入侵她家
用她家電腦發言的...(恕刪)


那也不太對啊

因為店門口有貼...不歡迎恐怖份子
果真天理循環, 報應不爽 ..
這種店家, 還是收起來吧 !
人生最重要的一件事, 就是把握機會..
發財猴 wrote:
浮游生物???不是吻...(恕刪)


我印象有誤
我修改囉~
謝謝啦~
睡著 wrote:
不知道有沒有法界人士...(恕刪)


刑法二十七章 妨害名譽及信用罪
310條
第一項 意圖散布於眾,而指或傳述足以毀損他人名譽之事者,為誹謗罪,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
第二項 散布文字、圖畫犯前項之罪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千元以下罰金。
第三項 對於所誹謗之事,能證明其為真實者,不罰。但涉於私德而與公共利益無關者,不在此限。

在自己的部落格寫文章,算不算「意圖」散布於眾?應該不算吧。又不是在各大討論站張貼文章,一貼貼個好幾百篇這樣
所誹謗之事,能不能證明?
網友對於食品外觀的敘述,如果有照下來就ok了。或是有其他的網友有去吃過能幫忙做證的也行。

另外送給kiki老闆的
刑法二十六章 妨害自由罪
304條第一項 以強暴、脅迫使人行無義務之事或妨害人行使權利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

我覺得這條成立的機會還更大些......
陳哈哈 wrote:
果真天理循環, 報應不爽 ..
這種店家, 還是收起來吧 !


不是報應......是天兵

自以為聰明
沒想過『凡走過必留下痕跡』...尤其是經過別人的東西(無名網誌等等供給商)
一定會在別人家留下記錄,加上又公開
在惹惱鄉民的情況下,更會被『護貝』

他們真的以為刪除掉文章關掉無名就會沒有痕跡.....
真是『好傻好天真』
原來換名字了,難怪翻不到,
難得搶到第一排的位子。

丫母~鐵x運功散我收到啊!!!
城裡的草包 wrote:
原來換名字了,難怪翻...(恕刪)


有人已經通報蘋果
希望蘋果會有比較完整的報導
而不是單純業者的說法~

況且事件越來越不單純
感謝大大幫整理懶人包
有懶人包真的方便很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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