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狼父狎女判無罪,大家小心

bobbook wrote:
引述新聞內容性侵害案...(恕刪)


給大家說明何謂無罪推定:

按犯罪事實應依證據認定之,無證據不得認定犯罪事實。
又不能證明被告犯罪者,應諭知無罪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四條第二項、第三百零一條第一項分別定有明文。

再按,事實之認定,應憑證據,如未能發現相當證據,或證據不足以證明,自不能以推測或擬制之方法,為裁判基礎;且認定不利於被告之事實須依積極證據,苟積極證據不足為不利於被告事實之認定時,即應為有利於被告之認定;另認定犯罪事實所憑之證據,雖不以直接證據為限,間接證據亦包括在內,然無論直接證據或間接證據,其為訴訟上之證明,須於通常一般之人均不致有所懷疑,而得確信其為真實之程度者,始得據之為有罪之認定,倘其證明尚未達到此一程度,而有合理之懷疑存在,無從使事實審法院得有罪之確信時,即應由法院為諭知被告無罪之判決(最高法院四十年臺上字第八六號、三十年上字第八一六號、七十六年臺上字第四九八六號判例參照)。


況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六十一條第一項 亦規定,檢察官就被告犯罪事實,應負舉證責任,並指出證明之方法,是檢察官對於起訴之犯罪事實,應負提出證據及說服之實質舉證責任,倘其所提出之證據,不足為被告有罪之積極證明,或其指出證明之方法,無從說服法院以形成被告有罪之心證,基於無罪推定之原則,自應為被告無罪判決之諭知(最高法院九十二年度臺上字第一二八號判例意旨參照)。


簡單說無所謂寧願錯殺一萬而不放過一人之道理。
在無證據證明其父性侵女兒下,(如人證,物證:女兒性器有父之精子反應)
只能無罪判決。

之前的確發生過女兒為報復父親之管教,
捏造性侵之案件,
請鄉民勿隨記者之聳動標題起舞。
簡單說無所謂寧願錯殺一萬而不放過一人之道理
那如果父親真有犯罪呢??
"肛門與內褲採得的DNA與精液反應均在外部"
這些精液難不成是女兒自已打ooxx出來呀
真是無言的判決呀
免責聲明:以上言論為玩笑話,亦不代表本人真實意圖。本人對該資料或使用該資料所導致的結果概不承擔任何責任
台中小康 wrote:
之前的確發生過女兒為報復父親之管教,捏造性侵之案件,請鄉民勿隨記者之聳動標題起舞。...(恕刪)/blockquote>

你說的這個案子我也有印象,所以主要是來告訴大家小心有這種毀滅證據的方法,
有心人士以後可能有樣學樣犯罪試圖鑽法律漏洞,

法理部份如何引用法條是法官的自由心證,
法條之間也有牴觸有優先順序的吧?
你引用法條A要判他無罪 或許有法條B是可以判定有罪
此案檢察官願負起責任再上訴,
有專業人士處理自然知道記者是誇大還是事實
肛門與內褲採得的DNA與精液反應均在外部





精液是滿地都拿的到阿
台中小康 wrote:
給大家說明何謂無罪推...(恕刪)


那...

在肛門與內褲採得的DNA與精液反應均在外部

這又該如何解釋???

為何父親的DNA與精液反應...會出現在他女兒身上???
狗罐頭 wrote:
肛門與內褲採得的DN...(恕刪)


不要寫太明白,

不然小心有法匠嘴砲上來砲你是意圖引誘唆使人犯罪哦



nightblade wrote:
不要寫太明白, 不然...(恕刪)

感謝提醒
發財猴 wrote:
在肛門與內褲採得的DNA與精液反應均在外部
...(恕刪)



你們知道何謂性交嗎?
按刑法第10條第五項之規定,
稱性交者,謂非基於正當目的所為之下列性侵入行為:
一、以性器進入他人之性器、肛門或口腔,或使之接合之行為。
二、以性器以外之其他身體部位或器物進入他人之性器、肛門,或使之接合之行為。

簡單說要進入性器。
在肛門與內褲採得的DNA與精液反應均在外部,無法證明父有對其女強制性交。



nightblade wrote:
你引用法條A要判他無罪 或許有法條B是可以判定有罪
...(恕刪)


法官審理有不告不理原則,
即檢方未起訴之法條,
法官不可自行改用其他法條判刑。
台中小康 wrote:
你們知道何謂性交嗎?...(恕刪)

你知道有保險套這種東西嘛

刑法第10條第4項:
二、以性器以外之其他身體部位或器物進入他人之性器、肛門,或使之接
合之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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