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4

遭襲胸PO上網 反遭惡狼告...現在的變態還真是不要臉..

enochhuang wrote:
看完這位姊妹的部落格...(恕刪)

我想請問一下,那如果一個案件是A在密室內對B進行性騷擾行為,在沒有其他人事物可佐證情況下,性騷擾告訴是無法成立的?
本資料僅供參考,使用者依本資料交易發生交易損失需自行負責
如果找一堆男同性戀者去摸那名男子的下體,不知他做何感想
taiwan_horizon wrote:
還真他X的雜碎都沒有...(恕刪)


死刑都快廢了,法律也就快死了
一個笑容的距離能有多遠,誰來告訴我。 從心、開始 。 攝影 。 用心拍好一張圖. 一張就夠了
依法論法應難認定其有犯罪,
除非有監視影帶及證人,
不然依無罪推定應無法定罪。


以下提供無罪推定之相關法律依據及判例參考。

按犯罪嫌疑人未經審判證明有罪確定前,推定其為無罪。
犯罪事實應依證據認定之,無證據不得認定犯罪事實,又不能證明犯罪嫌疑人犯罪者,
應諭知無罪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154條、第301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又認定犯罪事實所憑之證據, 雖不以直接證據為限,間接證據亦包括在內,
然而無論直接證據或間接證據,其為訴訟上之證明,須於通常一般之人均不致有所懷疑,
而得確信其為真實之程度者,始得據為有罪之認定,倘其證明尚未達到此一程度,
有合理之懷疑存在而無從使事實審法院得有罪之確信時,即應由法院為諭知被告無罪之判決,
最高法院著有76年臺上字第4986號判例可資參照。

又按刑事訴訟法第161條已於91年2月8日修正公布,
其第1項規定:檢察官就犯罪嫌疑人犯罪事實,應負舉證責任,並指出證明之方法。
因此,檢察官對於起訴之犯罪事實,應負提出證據及說服之實質舉證責任。
倘其所提出之證據,不足為犯罪嫌疑人有罪之積極證明,
或其指出證明之方法,無從說服法院以形成犯罪嫌疑人有罪之心證,
基於無罪推定之原則,自應為被告無罪判決之諭知,
最高法院92年台上字第128號判例參照。


ghost729 wrote:
高雄市議會浮報助理費結果被搜索都可以開記者會拍桌子了罵檢調了 , 官員都如此是非不分了 , 何況升斗小民咧 .


襲胸案是真是假還無從得知,原因台中小康大大解釋的相當清楚囉....

不過高雄市議會浮報助理費就太誇張,開記者會拍桌子,.....這不是干預司法嗎???

有如此市議會,真是高雄之恥.
  • 4
內文搜尋
X
評分
評分
複製連結
Mobile01提醒您
您目前瀏覽的是行動版網頁
是否切換到電腦版網頁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