這種案例國外也有,記得是雙胞胎犯案,也是兇器找不到,然後無法根據證據找出是雙胞胎哪一個做的最後也是無法判決有罪。其實這種問題,法官也是根據證據判的,他並沒有辦法確定誰有罪的時候,根據法理就沒辦法判刑。雖然很,不過的確是有可能發生的,誰當法官都沒辦法。
bis0815 wrote:兩個人都推說不是自己...(恕刪) 你看兩各一起判刑???這樣的推論,下次有發生類似案例,大家要趕快逃離現場,因為要是肇事者逃離現場,旁邊圍觀的人相同邏輯推論結果都有可能一起判刑....
諾基亞西門子 wrote:嚴格的證據主義很嚴謹...(恕刪) 那以後改為寬鬆的證據主義,跟民法一樣寬鬆好了,不過各位的稅可能要加重,不然監獄可能不夠用,因為一件案子在寬鬆證據法則下,可能有上百個人涉嫌,判決50個人有罪......
ginthdiana wrote:那以後改為寬鬆的證據...(恕刪) 在下可沒說嚴格的證據主義不好刑法的處罰要剝奪被告的生命~自由~財產嚴格的證據主義本來就是必須的有沒有地方可以找到本案的起訴書跟判決書啊~這才是第一手資料
Elfprincess wrote:+1法官是負責判決的...(恕刪) 那麼~是由司法事務官進行下列調查嗎第 163 條 (職權調查證據)當事人、代理人、辯護人或輔佐人得聲請調查證據,並得於調查證據時,詢問證人、鑑定人或被告。審判長除認為有不當者外,不得禁止之。法院為發見真實,得依職權調查證據。但於公平正義之維護或對被告之利益有重大關係事項,法院應依職權調查之。法院為前項調查證據前,應予當事人、代理人、辯護人或輔佐人陳述意見之機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