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是兒女不孝, 而是父母的問題.
簡言之, 就是只會不斷用各種名目向兒女拿錢的父母.
如果不給, 就用電話, 簡訊甚至會直接去兒女上班的公司找人. 搞得當兒女的都快精神崩潰.
女兒要出嫁, 則是向男方開口要巨額聘金, 拿不出來則是找藉口不讓女兒出嫁.
即使是在外地工作的兒女, 也會被用電話騷擾. 甚至是透過簡訊罵不堪入目的話.
凌晨電話狂 call, 簡訊攻勢, 基本上都思空見慣. 甚至透過恐嚇的方式, 要子女
給錢 (開口都是要幾十萬), 不給就罵的很難聽.
我那朋友深受其擾, 甚至考慮一輩子不結婚, 感情已經都毀她的父母手上.
只要談到結婚階段, 都會告吹. 即使在外地工作, 仍被騷擾, 因為親權的關係,
她的父母會透過警察機關調查女兒工作地點 (只要告知要找女兒, 或者是女兒失蹤, 警察都願意幫忙查找),
甚至連手機號碼也會被查到.
看到這一篇文章討論, 覺得很感慨. 如果這樣的親子關係無法斷絕, 難道說, 遇到這樣的父母,
就沒有辦法解決了嗎?! 就只能認命?! 如果能夠斷絕父子關係, 對他本人來說, 應當是如獲新生才是.
hambster wrote:
我有個朋友遇到的情況...(恕刪)
最近民法有增了一條
「受扶養義務人曾遺棄扶養義務人,或故意侵害扶養義務人或二親等內親屬,法院有權免除或減輕扶養義務。」
不曉得你的朋友有沒有曾經遭到他家人的虐待,如果有或許可以考慮用這一條試試看
hambster wrote:
上網查到有人提到, 如果讓別人收養, 也可以停止與生父母法律上的關係,
這是可行的嗎?
是可行的,參閱民法第1077條。
養子女與養父母及其親屬間之關係,除法律另有規定外,與婚生子女同。
養子女與本生父母及其親屬間之權利義務,於收養關係存續中停止之。但
夫妻之一方收養他方之子女時,他方與其子女之權利義務,不因收養而受
影響。
收養者收養子女後,與養子女之本生父或母結婚時,養子女回復與本生父
或母及其親屬間之權利義務。但第三人已取得之權利,不受影響。
養子女於收養認可時已有直系血親卑親屬者,收養之效力僅及於其未成年
且未結婚之直系血親卑親屬。但收養認可前,其已成年或已結婚之直系血
親卑親屬表示同意者,不在此限。
前項同意,準用第一千零七十六條之一第二項及第三項之規定。
或是
kawashima70 wrote:
最近民法有增了一條
「受扶養義務人曾遺棄扶養義務人,或故意侵害扶養義務人或二親等內親屬,法院有權免除或減輕扶養義務。」
不曉得你的朋友有沒有曾經遭到他家人的虐待,如果有或許可以考慮用這一條試試看
民法第1118-1條
受扶養權利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由負扶養義務者負擔扶養義務顯失公平,
負扶養義務者得請求法院減輕其扶養義務:
一、對負扶養義務者、其配偶或直系血親故意為虐待、重大侮辱或其他身
體、精神上之不法侵害行為。
二、對負扶養義務者無正當理由未盡扶養義務。
受扶養權利者對負扶養義務者有前項各款行為之一,且情節重大者,法院
得免除其扶養義務。
前二項規定,受扶養權利者為負扶養義務者之未成年直系血親卑親屬者,
不適用之。
不過,民法第1079-2條
被收養者為成年人而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法院應不予收養之認可:
一、意圖以收養免除法定義務。
二、依其情形,足認收養於其本生父母不利。
三、有其他重大事由,足認違反收養目的。
遇到以上情況,就要走法院了,我朋友就是這樣。
以上如有錯誤,請各位指正。

詳細法規,請參閱民法第四編親屬。再次謝謝指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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