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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休的算法~請專家解惑?

有個大大說的很好..
辭呈丟之前,先問問有多少天特休.
把特休休完後.
再把辭呈遞出去吧..

以開版大的例子
我們公司做法.
在人資請假系統中.
1月1日就會看到4天的特休假在上面.
但在5/10之前,這4天是無法請的.
在5/11日之後,這4是可以動用的..
所以在5/15提辭呈,5/31離職生效日前.
這4天特休是你的,你愛怎麼休都行。
而隔年的1月1日,請假系統中,又會出現特休假7天.這意思就是說,當年度,你可以休7天特休,就不再以5/10為基準點。(這樣也有漏洞,若你明年1月離職,那麼你除了原本4天外,又可以多休7天,不必等到5/10)

上面有位大大引用法條指出,滿一年即有七天特休,若該公司同意以每位員工的到職日為基準點算,那麼這理論是對的.但目前為止,我還沒碰到過,必竟上百上千人的公司,這麼做,只會累壞人資、財務及MIS。(每天都要做,未休假折抵計算,或是特休准以展延日期)

所以我也沒有誤導開版大.
本來公司就應該在5/11日起到年底止,給4天特休假.
而不是去計算5/11~5/31上班多少日,而給3小時特休.
因為公司本來就不會,也不應該去"預設"你在何時會離職.


以上請指教.
謝謝

peng3233 wrote:
…以開版大的例子
我們公司做法.
在人資請假系統中.
1月1日就會看到4天的特休假在上面.
但在5/10之前,這4天是無法請的.....(恕刪)
5/10之前不能動用,OK。

peng3233 wrote:
…應該在5/11日起到年底止,給4天特休假...(恕刪)
應該要在5/11日起到至次年5/10止,給7天特休假才合法。

peng3233 wrote:
…若該公司同意以每位員工的到職日為基準點算,那麼這理論是對的...(恕刪)
不是這麼說。本來依法令就是要以到職日起算,不必等公司同意。公司以別的方式計算是為了方便,只要算出來的假沒有比較少,就不違法。如果該有七天假,照公司的算法(非以到職日起算)卻只有四天,其實是不合法的。
你的假應該在3~4天才對...
去年5月10日,到今年5月10日滿1年...5月11日~12月31日....這裡開始算特休
滿1年~未滿3年...有7天.... 所以到今年底還有半年...約3~4天假
我公司是這樣照勞基法算的...
給你3個小時...應該是用你5月11日~5月31日...還有在工作的時數下去算的吧...這我猜的啦...
不知有沒有違法...
不用管他人資啦......
反正開版大大也沒打算立刻找下一份工作
也可以什麼都不簽名,離職單簽完就好,
等下個月結算薪資匯進戶頭後,在去請勞工局協調,
反正公司一定會給,只是要怎麼給,雙方台階怎麼下,
勞工局找負責人,負責人找人資,人資找經辦,
最後經辦搞個行政疏失,立刻補發,沒問題啦。

現在勞工局忙著勒,光忙失業的就昏天暗地了
這種明顯不符合法令的一定速辦,
公務員要的是結案,怕的是你報案。
以小弟這邊的人事的說法

假設在去年 97/01/01 到職,在 98/01/01 滿一年時會給予 7 天特休

以樓主的例子 ... 98/01/01 時則依比例計算 7*230 (實際工作天數) / 365 約 4.4 天

也就是說 ... 第一年是沒有任何特休假,滿一年後的特休算是補第一年工作時數的

不論在 98 年何時離職,這個特休是一定會給的 ... 就算提 01/31 離職,也可以在一月休完特休

但是 ... 假設在 05/31 離職 ... 第二年到底有無核算特休 ???

依照第二年實際工作時數給予 ... 還是必須滿第二年,核算在第三年初 ???
各位大大 抱歉 有一點 我忘了講出來 就是 我已經先在四月底 也就是 今年四月二十八號 提出離職
因為公司規定 要離職須提早一個月 所以peng3233大大及各位大大說的 "公司本來就不會,也不應該去"預設"你在何時會離職." 當然 我已經在五月十幾號(算月中吧) 就已提出特修申請 然後被打回

peng3233 wrote:
有個大大說的很好.....(恕刪)

哈 版大說的好 當初就是想說不會那麼快離職 所以沒跟他多計較 後來家裡工作開始多了起來 老爸一個人沒辦法做
所以才下定回去幫忙 當初 在還沒說離職前 臉色都好好的 後來依說離職 問到特休假 馬上變臉 才讓我覺得

很感謝有這麼多熱心的大大回覆 相信也有很多人不懂 特休這東西的給予標準 說真的 我也被搞到姆薩薩
畢竟 每家公司給予的標準不同 就像某位大大說的 私人中小企業 反而會很計較這些東西 恩 我也認同
畢竟 每位大大的算法都有他的道理
小弟所在的公司 裡面的員工 有1/3都是年紀過50歲的人了~所以他們不會去計較這些東西 有工作就好...
至於員工~因為為私人中小企業 又是輪班制 所以班都卡很死 我算是後來才應徵來幫忙他們調班用的
畢竟多一個人 多一個調班的機會
聽了這麼多大大的分析 其實心裡已經有個底了..算了 就剩沒幾天 幹完他吧~就當作出社會買經驗~
Dave5136 wrote:
這個算法是錯的。
...(恕刪)...
可惜你的理解卻錯了。
嗯嗯…如果這是錯的,那很多人都錯了。

中鋼、華碩、奇美、遠傳、台哥大、友達…都是這麼計算的。

(樓上已有華碩員工大大現身說法過了)
★ 替身能力:~無~歸零~ ★
Natalie2009 wrote:
勞基法第三十八條:勞...(恕刪)

我自己跟朋友之間待的公司經驗來說都是按比例原則比較多

其實如果不按比例原則的話似乎會有一個盲點...提出來給大家參考看看
假設A員工於96年12月20號到職,B員工97年1月1號到職
不按比例原則的話,A員工在97年12月20號滿一年後即有97年當年度的七天特休可休,再隔沒幾天等98年時又有98年當年度七天可休了
而可憐的B員工則是要等到98年1月1號滿一年後才有98年當年度七天特休可休
到職日差不到幾天,特休整整差了七天
黃金體驗.鎮魂曲 wrote:
嗯嗯…如果這是錯的,那很多人都錯了。
中鋼、華碩、奇美、遠傳、台哥大、友達…都是這麼計算的。
(樓上已有華碩員工大大現身說法過了)
真的嗎?中鋼、華碩、奇美、遠傳、台哥大、友達…工作滿一年沒有給七天特休假?我可不相信。法條跟勞委會的解釋都很清楚,我不相信這些大公司會在這方面違法。多半只是你「以為」他們是這樣算的。

樓上哪位是華碩員工?可以請他問一下公司的法務人員,工作滿一年後,有沒有七天特休假?

我在前面說過,各公司會有不同的算法。如果不是HR人員,有時候很難搞懂他們是怎麼算的。假設以96年5月10日到職為例,到97年5月10日時,依法應該會有七日的特休假,這七年可以用在「97年5月11日~98年5月10日」,但人事系統可能為了方便,會依比例把其中四天放在「97年度」,其中三天放在「98年度」,這樣也是合法的,只要總共有給到七天就可以。當然,如果員工是在98年5月10日前離職,特休假還是要算有七日。如果你在系統上看到97年有四天的特休假,「並不當然」表示貴公司只給四天假。
chrisxu wrote:
…假設A員工於96年12月20號到職,B員工97年1月1號到職
不按比例原則的話,A員工在97年12月20號滿一年後即有97年當年度的七天特休可休,再隔沒幾天等98年時又有98年當年度七天可休了
而可憐的B員工則是要等到98年1月1號滿一年後才有98年當年度七天特休可休...(恕刪)
不是這樣的。

A員工在97年12月20日滿一年後,即有七天特休可休。然後要再等到98年12月20日,才會再有七天可休。

但是公司通常為了作業方便,會希望特休假統一以「年度」計算,不然每個人的起算點都不同,會增加許多作業成本。但以A員工為例,難道要他在97年12月20日~12月31日之間用完七天特休假,然後98年1月1日~98年12月20日間都沒有假嗎?當然不好,所以會依比例把這七天假分到97年度與98年度(可能是1:6分配),這樣也是七天,不違反勞基法。A員工在97年12月20日滿一年後,看起來他在該「年度」(97年)好像只有一天假,但其實他工作滿一年,公司仍然給了他七天假,只是沒有全數放在「本年度」罷了。

所謂「按比例」,其實是按比例「把特休假分配到不同年度」,而非按比例「給假」,大部分有制度公司都是這樣。假如真的按比例給假,明顯違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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