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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債子不用還 真的公平嗎?

明月書流 wrote:
自己贊成這樣的政策 因為有些人根本不知道父母親生前有沒有負債

萬一過往沒交代什麼 日後突然接到銀行通知

xx銀行 : 先生 你好 貴家父生前跟銀行借貸千萬 這筆債務以後要由你承接

試問 一個普通民眾萬一接到這種通知 會不會崩潰

銀行方面用不著擔心 沒意外 銀行會使用連代保證人的措施

這條文 對銀行 / 民眾都好 最少不會有逼人跳樓的事情出現

民法繼承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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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154 條

繼承人得限定以因繼承所得之遺產,償還被繼承人之債務。
繼承人有數人,其中一人主張為前項限定之繼承時,其他繼承人除有下列
情形之一者外,視為同為限定之繼承:
一、於為限定繼承前,已為概括繼承之表示。
二、已逾第一千一百五十六條所定期間。
為限定之繼承者,其對於被繼承人之權利、義務,不因繼承而消滅。

第 1155 條

(限定繼承之適用規定)
依前條規定為限定之繼承者,適用第一千一百五十六條至第一千一百六十
三條之規定。

第 1156 條

為限定之繼承者,應於繼承人知悉其得繼承之時起三個月內呈報法院。
法院接獲前項呈報後,應定一個月以上三個月以下期間,命繼承人開具遺
產清冊呈報法院。必要時,法院得因繼承人之聲請延展之。

第 1157 條

繼承人依前條第二項規定呈報法院時,法院應依公示催告程序公告,命被
繼承人之債權人於一定期限內報明其債權。
前項一定期限,不得在三個月以下。

第 1158 條

(償還債務之限制)
繼承人在前條所定之一定期限內,不得對於被繼承人之任何債權人償還債
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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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裡就很清楚
你如果怕有不明債務,先去法院辦理限定繼承
有三個月以上的寬限期(法院辦理公告為之)

其實有3個月以上的寬限期
銀行會在這3個月內沒有任何的追討行動?(例如寄發催繳貸款的單據)

我贊成拉長寬限期
例如半年或1年
在這期間內
我想白事應該也處理夠了,其他該處理的也應該都處理了
如果欠很大條,不會搞到這麼久,債權人都沒上門吧?(我意指半年至1年)

另外針對樓上有人說一出生就背負幾百萬債務的
民法的規定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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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153 條

繼承人對於被繼承人之債務,負連帶責任。
繼承人為無行為能力人或限制行為能力人對於被繼承人之債務,以所得遺
產為限,負清償責任。
繼承人相互間對於被繼承人之債務,除法律另有規定或另有約定外,按其
應繼分比例負擔之
----------
不要以訛傳訛,繼承人為無行為能力人或限制行為能力人對於被繼承人之債務,以所得遺產為限,負清償責任。這裡很清楚,是以他所繼承的所得遺產為限,白話就是你繼承100萬,最多就是你只要還100萬,其餘多出來的債務並不需要你清償

其實看了這題目後在去看民法
發現其實民法裡都有規定
只是大家不清楚也沒有去翻閱
沒有規定過分的父債子償的條文
都是只要你有辦理,就表示你僅對你的被繼承人僅有依其遺產部分來清償債務的責任
並不是大家或媒體上說的"小孩一出生就要背負幾百萬債務"
我是覺得.....父債不一定子還 要看狀況
法律是最後的底限
如果有道德的話
如果欠的錢有用到自己的身上
那就繼承吧 幫長輩還錢
不過這很少人會做到

我是覺得現在的民法就規定的不錯
只是期限比較短啦
要在三個月內
做好決定
是繼承 (承擔所有的財產和負債)
拋棄繼承 還是限定繼承
ninja680614 wrote:
大多數國家都有這種制...(恕刪)


說來聽聽吧

另外一提,借錢給別人本來就要負擔風險了

世上那有那麼好的事,賺取利息不用承擔風險

那我也如法炮製一番,用法定最高利率借個一千萬給三級貧戶

以後他們世世代代子孫,生男為我工,生女為我奴

豈不是太爽了

自已做事自己當,對債務人是這樣,對債權人也是這樣
確實不公平,至少本金要還完吧

不過有的老爸跟兒子根本就幾百年沒見面了,老爸死了還要兒子還,那就真的很糟
所以我覺得既然要拋棄繼承就乾脆不管是財產還是債都拋棄,哪裡只繼承財產的?只想吃糖又不想付錢啊?
節省技安必 wrote:
似乎一面倒的都是當兒...(恕刪)


要是老豆沒有把錢用在家裡,也不照顧小孩,自己揮霍光了……

將來小孩也要替老豆還債嗎?
其實沒錯
民法裡面規定的蠻清楚了
自己去看看就知道了(我有列了限定繼承那些條文在樓上)

並沒有任何一條硬性規定一定是"父債子償"
都是可以去辦理"限定繼承"
且在繼承發生時,如果你是未成年或是無行為能力
都是"限定繼承"

那來的父債子償??

樓上很多人好像都模糊焦點了
"限定繼承"就是"父債父償"(自然人權力消滅,就他原有的財產部分去清償債務)
沒有人要你父債子償

除非是你要繼承財產又不要繼承債務
ruanleo wrote:
說來聽聽吧另外一提,...(恕刪)

我上頭已經回你了
要繼承本來就得擔責債務
不繼承就沒事了
而另一位網友也把條文全例出來了
就是我指的未成年人
限定繼承

拿多少賠債權人多少
還有問題嗎?
爽了又不賠
那叫公平喔?_?

至於你提的什麼借錢給人
子孫世代為奴
又不是古時候
子女不繼承就好了
如果成年人自己粗心以致過了三個月期限
那是那成年人自致惡果
自己放任自己權利不見要怪誰

難道你網路買了東西後不想要
超過鑑賞期怪商家不給你退
我怎覺得和昨天一個網友一樣
寫說大哥大壞了
竟然還得繳3.5G月費~
節省技安必 wrote:
似乎一面倒的都是當兒...(恕刪)




我國2 老爸就去世了

也是留了一堆債..


我出生到國二.他在家的次數應該不到半年.根本不回家的.

家裡也不顧..也沒拿錢養家..我們兄妹都靠我媽去作成衣.辛辛苦苦養3個小孩


為什麼他欠的錢我們要幫他還???


成長背景不同..不能總是認為你借別人錢.他的子女就一定要幫他還..

個案不同...


所以..要借人錢..先看他的背景吧.

我也贊成..只要不繼承父債.就必須連財產也放棄..

樓主是靠繼承債務這個吃飯的嗎@@?
We're all living in Amerika Amerika ist wunderbar
在法律上每個人都應該視為獨立的個體,都享有同樣的權利,借錢的是個人,當然是由個人償還,跟使用沒有關係。

社會新聞常看到女生借了一筆錢給男友做生意,結果男方賠錢跑路,女方不堪壓力自殺,債務誰還? 男友還是女方家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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