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月書流 wrote:
自己贊成這樣的政策 因為有些人根本不知道父母親生前有沒有負債
萬一過往沒交代什麼 日後突然接到銀行通知
xx銀行 : 先生 你好 貴家父生前跟銀行借貸千萬 這筆債務以後要由你承接
試問 一個普通民眾萬一接到這種通知 會不會崩潰
銀行方面用不著擔心 沒意外 銀行會使用連代保證人的措施
這條文 對銀行 / 民眾都好 最少不會有逼人跳樓的事情出現
民法繼承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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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154 條
繼承人得限定以因繼承所得之遺產,償還被繼承人之債務。
繼承人有數人,其中一人主張為前項限定之繼承時,其他繼承人除有下列
情形之一者外,視為同為限定之繼承:
一、於為限定繼承前,已為概括繼承之表示。
二、已逾第一千一百五十六條所定期間。
為限定之繼承者,其對於被繼承人之權利、義務,不因繼承而消滅。
第 1155 條
(限定繼承之適用規定)
依前條規定為限定之繼承者,適用第一千一百五十六條至第一千一百六十
三條之規定。
第 1156 條
為限定之繼承者,應於繼承人知悉其得繼承之時起三個月內呈報法院。
法院接獲前項呈報後,應定一個月以上三個月以下期間,命繼承人開具遺
產清冊呈報法院。必要時,法院得因繼承人之聲請延展之。
第 1157 條
繼承人依前條第二項規定呈報法院時,法院應依公示催告程序公告,命被
繼承人之債權人於一定期限內報明其債權。
前項一定期限,不得在三個月以下。
第 1158 條
(償還債務之限制)
繼承人在前條所定之一定期限內,不得對於被繼承人之任何債權人償還債
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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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裡就很清楚
你如果怕有不明債務,先去法院辦理限定繼承
有三個月以上的寬限期(法院辦理公告為之)
其實有3個月以上的寬限期
銀行會在這3個月內沒有任何的追討行動?(例如寄發催繳貸款的單據)
我贊成拉長寬限期
例如半年或1年
在這期間內
我想白事應該也處理夠了,其他該處理的也應該都處理了
如果欠很大條,不會搞到這麼久,債權人都沒上門吧?(我意指半年至1年)
另外針對樓上有人說一出生就背負幾百萬債務的
民法的規定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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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153 條
繼承人對於被繼承人之債務,負連帶責任。
繼承人為無行為能力人或限制行為能力人對於被繼承人之債務,以所得遺
產為限,負清償責任。
繼承人相互間對於被繼承人之債務,除法律另有規定或另有約定外,按其
應繼分比例負擔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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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要以訛傳訛,繼承人為無行為能力人或限制行為能力人對於被繼承人之債務,以所得遺產為限,負清償責任。這裡很清楚,是以他所繼承的所得遺產為限,白話就是你繼承100萬,最多就是你只要還100萬,其餘多出來的債務並不需要你清償
其實看了這題目後在去看民法
發現其實民法裡都有規定
只是大家不清楚也沒有去翻閱
沒有規定過分的父債子償的條文
都是只要你有辦理,就表示你僅對你的被繼承人僅有依其遺產部分來清償債務的責任
並不是大家或媒體上說的"小孩一出生就要背負幾百萬債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