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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管機關你也給我聽者-更正為確實執行公費醫學生毀約罰則或及註銷醫生證書(註記資料來源)

實在有點看不下去

似乎有幾位網友的發言,除了不瞭解事實之外

被糾正錯誤之後,還常常搞硬掰的

言論可信度似乎跟八卦雜誌差不多

zunlin wrote:
實在有點看不下去似乎...(恕刪)

我想,我提出的看法均是有註明引用出處,並非無的放矢,引用資料來源已置頂,不像某些人只會用我認為、我想說如此用語,且引用資料後故意誤導才是不敢茍同。
台中冷凍人 wrote:
大法官釋字第 348號...(恕刪)


民國 83年 現在是 民國 98年
大大 您故意 LAG 這麼大 真有本事

40年前的 "總統牌" 醫師 您要不要順便拿出來鞭幾下啊 ?
monmon wrote:
民國 83年 現在...(恕刪)

是的是的,那能不能麻煩M大順便幫大家翻譯一下立法院厚生會問政參考每週精選2008.12.30期議題三內文字「但近年來公費生賠款毀約情況愈來愈多」的白話文翻譯是什麼?

就目前網路查的到的公費醫學生毀約資訊確實不多,但為何給立法諸公的參考資料會有此資訊,所以到底是公費醫學生毀約的例子不多,或這些例子其實是一般人查不到的?
台中冷凍人 wrote:
就目前網路查的到的公費醫學生毀約資訊確實不多...(恕刪)


託您的福 小弟也 GOOGLE 了很久 也查不到
不過之前私底下問過一些醫師朋友這個問題

回答是
早就不可能毀約了事
因為醫師證書在衛生署
沒有服務 根本拿不回證書
沒有衛生署同意 連要辦執業登記都不可能


所以小弟很好奇 您忽然良心發現 想到 16年前的往事
想必您握有 "實證" 願聽高見
順便請您回想 40年前的往事而已

台中冷凍人 wrote:
立法院厚生會問政參考每週精選2008.12.30期議題三內文字「但近年來公費生賠款毀約情況愈來愈多」...(恕刪)


這很簡單
立法委員有 "言論免責權"
要怎麼說 隨他們高興 根本不需要事實或證據
聽立法委員說 ?
大大您還真成熟懂事 !
monmon wrote:
託您的福 小弟也 ...(恕刪)

請看清楚資料內容好嗎?

此文是厚生基金會每週把論政議題提供給立法委員作為論政參考,其資料若常常引用錯誤,立法院的委員早就不理這個基金會了。

所以說,個人認同你的確在網路的資源上要找到公費醫學生毀約的例子很難,不過討論事情其碼要有論述基礎,小弟的論述基礎在於我引用的厚生基金會及各新聞報導外,並非用我醫生朋友說、我誰說(您還真未卜先知,小弟昨天晚上才開的版,您之前就已經問好來等了)。
台中冷凍人 wrote:
您還真未卜先知,小弟昨天晚上才開的版,您之前就已經問好來等了...(恕刪)


大大 別激動
小弟在醫院 "聊天" + "跑業務" 大概 15年了
聊過的東西 比這個多很多
連那位醫師家裡生了幾隻小狗 ? 要送人幾隻 ?
小弟還略知一二
monmon wrote:
大大 別激動小弟在...(恕刪)

了解,所以你的論述基礎都是在於我的醫生朋友說之類的嗎?
還是您在跟醫生介紹某樣新藥的功效,是不是也可以用我聽我老闆說之類的帶過?
強調一個讓民眾最切身感受的點
也就是他們未經實習考照
這樣考到的執照根本就不足以執業
民眾應該可以知道 醫學是嚴謹且人命關天的科學
光是靠背書根本不夠格當個醫生

因此
未經完整實習而考上的醫師執照 沒有實質上的意義
這張醫師執照根本和007沒有兩樣

都是 The license to kill!
台中冷凍人 wrote:
個人同意依照現行公費生的制度應該不會有公費生違約的問題出現,除非他是不想從事這一行,不過為什麼會有大法官的解釋函出來,就是因為已有前例發生,且經法院判決衛生署勝訴,但當事人仍不死心並提起大法官解釋。

你確定你有把大法官解釋看清楚?? 你要不要再去把解釋文看仔細
你既然一再說已有前例發生, 怎麼不跟大家說一說事情前因後果如何?

事實上在釋字第 348 號的 "附件" 中早己明白的將事情本末說明了
並不是像你說的衛生署勝訴, 當事人提起大法官解釋, 就是代表已有前例發生


整件事情的經過就如前面不少朋友提到的違約的後果那樣, 簡單來說就是:
1. 當事人考取公費資格, 並簽訂相關契約.
2. 當事人通過醫生考試, 向衛生署申請醫師證書, 但依相關規定轉交教育部, 僅予影本執業.
3. 當事人順利執業, 但服務兩年後不克(願)依約服務至約定年限.
4. 教育部要求退還相關公費, 但依規定仍不發回證書, 說明須服務年滿才能發回.
5. 當事人提起相關行政救濟及相關訴訟, 認為教育部不應扣其證書, 理由為:
(1) 醫師法並無相關規定.
(2) 該規定僅是要點, 並非法律位階.
(3) 主管機關妨害其憲法上保障的工作權、生存權等.
(4) 認為該約定是其與陽明醫學院及教育部之間的私法契約, 所以只有賠償義務, 不能扣證書.
(5) 認為雖然簡章上有約定必須服務六年, 但後來的要點是在簡章後來出現, 認為未經其同意.
6. 經訴願程序及各級法院判決, 均認為此為依法令執行公務結果, 沒有違法問題, 亦非私法契約.
7. 大法官解釋也認為為達行政目的, 在不違法的情況下, 可約定供給特定給付並要求特定公法義務之行政契約.


因此整件事情的經過跟結果都是完全按照前面朋友所說的規定在走
並沒有你前所說的可以毀約不去基層服務, 轉往較佳科系服務的情形
台中冷凍人 wrote:
...但部份公費醫學生利用在學期間的人脈,取得金主贊助,在拿到醫生証書後,即毀約不去基層苦科服務,轉往報酬率較佳的科系服務...



所以你的說法到底是什麼呢?
如果是要證實 "曾經發生" 公費醫生違約不去服務的情形自然是有的
但這也要付出相應的代表, 並不是只要賠錢就好, 還要被扣留證書
如果是要說公費醫生可以毀約不去指定服務單位, 只要賠錢就好, 還能繼續執業
這是不可能的, 也不曾有這種情形發生


另外. 你之前這樣說也是有問題的
台中冷凍人 wrote:
因許多網友反應公費醫學生並不可能違約故在此註記本版部份資料來源為立法院厚生會問政參考 97.12.30 期 議題三請自行參閱,本版發文並非無的放矢。

網友們的說法並不是說不可能有違約的公費醫生, 他要承擔這些後果也是自由選擇
網友們說的是不可能有違約但還能繼續執業的公費醫生, 兩者有很大的差距

至於立法院厚生會為什麼會提出毀約公費生有增多情形, 就要請他們提出說明了
而且到底是 "毀約公費生", 還是 "毀約公費醫生", 兩者還是有差別的
"毀約公費生" 有可能是休學、延畢等因特定條件喪生公費資格變自費, 或乾脆不讀醫學系了
既然還沒有畢業, 也未取得相關證書, 其處理方式自然與毀約公費醫生有所差別

另外, 立法院厚生會並非官方組織, 僅能算是一個由立委成立的民間組織而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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