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激情過後解決問題,請正視教育現有亂象並找出解決之道。

台中小康 wrote:
少年之法定代理人或監護人有第一項前段情形,情況嚴重者,少年法院並
得裁定公告其姓名。
...(恕刪)


原來,法律也有像老師那麼無力的時候。
學校通報前項事件時,應以密件處理,並注意維護被害人之秘密及隱私,不得洩漏或公開,對於通報人之身分資料應予以保密,以維謢學生個人及相關人員隱私。


這跟掩蓋事實,假裝沒事發生是同等詞嗎?
這討論老實講沒多大意義....
現在會這樣是很多方面集合所產生出來的問題....
家庭教育不佳...許多父母親根本沒將小孩子教好,生活習慣..禮貌態度..
學校教育功能被限制..許多號稱支持學生的團體..作秀的立法委員..把學校的教育功能限制住了..
小學不只是基本智育教育..有多少人知道小學還負有生活教育的訓練?
德智體群美...五育均衡....有多少人還記得五育是什麼....
現在的小孩子德育很差...
智育也不太行..
體育就不用講了...跑操場就要告老師??
群育爛的可以...都以為自己是最大的.....
美育...不想講了
社會教育能力蕩然無存..所謂上樑不正下樑歪...社會上多少亂象..只會讓小孩子覺得這樣做無所謂...那樣做是對
的...即使做的事情是違法或是不合道德的....

這亂象不是只有學校的問題...是整個社會的問題.....
中華民族的民族性跟社會文化跟歐美是不一樣的....
不能直接就以歐美的教育"理念"直接套用在中華民族的小孩子身上
人本那種愛的教育是不切實際的...不會有任何的用處....
所以如果要解決之道.....那就是台灣砍掉重練...

對於小孩子的教育....還是哪句老話....
該扁就扁
該打就打
該罵就罵
該鼓勵就鼓勵
該獎勵就獎勵



sdmaster wrote:
依法(前面節錄的)但...(恕刪)

這很難成立
因為依照法律老師沒有管教懲戒權利
這也是很多老師上法院會敗訴的原因
除非這個法官認為老師有管教權
那個時候
如老師拿出平時有適當的處罰(該記過就記過)
也有通知家長處理平時也有寫聯絡簿
怎會有事情?

不然你把老師做得跟家長做得事情拿出來在法院比較............
法律是講證據的地方
用嘴巴說得多愛孩子都沒用要拿出證據來

拿出來後
大家可能會發覺
奇怪
怎會很多家長啥事都沒做只給錢?及要小孩子去補習?
一天跟小孩講不到幾句話
聯絡簿看不到幾次
連自己小孩有女朋友都不知道

所以到時候判得最重的是家長
因為家長負有直接的責任.....

法律怎樣判定....老師間接的責任也不會比父母直接責任重
不這樣判的法官應該是沒有.................
所以老師判一個月家長可能都要判兩個月
所以教育部才不敢推這種法...
一堆家長可能都要抓去管束...




k68201 wrote:
學校通報前項事件時,...(恕刪)


小孩子的同儕會有一個問題 : 不問是非正義只問友情 (其實大人也一樣)極度厭惡抓扒子
這種公文會這樣寫不是沒有道理的事情吧!大家難道想讓告密的小朋友再被圍毆一次.......?

就算是行兇的學生法院還沒有宣判前也要給他適度的隱私吧?如果這十幾個小孩真的有一個根本沒有動手或是同夥的話豈不是冤枉他了?

所以保護小孩子的隱私是正確的事情

這個校長的作法是沒有錯的吧!

有人說這個校長隱瞞不報

我的看法是應該是事情發生就已經往教育局報了
影片文章等各種紀錄早就已經呈報到教育局了
只是教育局慢半拍處理事情才會這樣嚴重........
不然這個校長早就被教育局當作替罪羔羊給三振出局了

這種事情在公家單位往往會有人被殺雞儆猴
但是這次的事情校長卻沒有被殺頭???????????
一定是所有的事項都是符合教育法規上的處理方式
包括
通報
處理學生
保護學生隱私
通知家長
通知警察
應該都有做了

不然這時候校長絕對會變成教育局派出的犧牲打被犧牲掉了


k68201 wrote:
學校通報前項事件時,應以密件處理,並注意維護被害人之秘密及隱私,不得洩漏或公開,對於通報人之身分資料應予以保密,以維謢學生個人及相關人員隱私。

這跟掩蓋事實,假裝沒事發生是同等詞嗎?
...(恕刪)


其實教育機關和媒體之立場不同,
媒體只要標題聳動及讀者有興趣就會報導,
讀者當然喜歡腥煽報料之新聞,
媒體常常不知也不顧報導下去之後果就報導了,

教育機關之行為除應依法辦理外,
尙需顧慮所有學生之權益,
有人罵說加害學生像畜牲不應享有人權,
但教育機關及其人員就算心中有此想法,
可是他們不能違法行事.

媒體以教育機關掩蓋校園暴力之聳動內容引起讀者之興趣,
一群盲從也包含我之讀者,(在此我願向蔡校長道歉,我公佈了學校之電話及地址)
隨之起舞鼓譟,批判辱罵言詞充斥網路空間,
甚至有人將加害學生之個人資料及e-mail,部落格,照片於網路上散佈,
慫恿大家上網對加害學生報復,
有人因此灌爆其留言信箱,並以加害學生照片恥笑辱罵.
當然也包含可能被大家誤會之校長,
大家也一併利用群體網路暴力對相關人員施暴,

每一個人都以正義使者之姿態,
大力譴責,
如有任何與其言論不同之發言即齊力圍剿,
大家都認為聲張了正義,
保護了被害人,
但事實真是如此嗎????????????????????

k68201問的很好,
學校通報前項事件時,應以密件處理,並注意維護被害人之秘密及隱私,不得洩漏或公開,對於通報人之身分資料應予以保密,維謢學生個人及相關人員隱私。這跟掩蓋事實,假裝沒事發生是同等詞嗎?


教育機關須依法辨理,
故其不得公佈相關資料,
不得公佈被害人被虐錄影檔案之依據為兒童及少年福利法第46條第一項之規定,
不得公佈加害人之資料依據為少年事件處理法第83條第一項之規定.

那問題來了,
那學生遇到校園霸凌事件應如何解決呢?
第一 當然是向家長反映,
第二 由家長或學生於第一時間向老師通報,
第三 老師知悉後應向學校報告於24小時內向縣市主管機關通報,
第四 直轄市、縣 (市) 主管機關於知悉或接獲通報前二項案件時,應立即處理,至遲不得超過二十四小時,其承辦人員並應於受理案件後四日內提出調查報告。
第五 如擔心學校匿報,可向警察機關報警,警方知悉後亦需依第三條程序辦理,
第六 如擔心警方及校方隱匿,及直接向縣市或中央主管機關申訴,
第七 以上方式我個人不相信還會有隱匿,如有即是媒體或民意機關幫忙了.
上述通報依據為兒童及少年福利法第34條,


希望我的回答k68201大大能滿意.
滿意的話鼓勵一下吧.




兒童及少年福利法
第 34 條
醫事人員、社會工作人員、教育人員、保育人員、警察、司法人員及其他
執行兒童及少年福利業務人員,知悉兒童及少年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立
即向直轄市、縣 (市) 主管機關通報,至遲不得超過二十四小時:
一、施用毒品、非法施用管制藥品或其他有害身心健康之物質。
二、充當第二十八條第一項場所之侍應。
三、遭受第三十條各款之行為。
四、有第三十六條第一項各款之情形。
五、遭受其他傷害之情形。
其他任何人知悉兒童及少年有前項各款之情形者,得通報直轄市、縣 (市
) 主管機關。
直轄市、縣 (市) 主管機關於知悉或接獲通報前二項案件時,應立即處理
,至遲不得超過二十四小時,其承辦人員並應於受理案件後四日內提出調
查報告。
第一項及第二項通報及處理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第一項及第二項通報人之身分資料,應予保密。

第 46 條
宣傳品、出版品、廣播電視、電腦網路或其他媒體不得報導或記載遭受第
三十條或第三十六條第一項各款行為兒童及少年之姓名或其他足以識別身
分之資訊。
兒童及少年有施用毒品、非法施用管制藥品或其他有害身心健
康之物質之情事者,亦同。
行政機關及司法機關所製作必須公開之文書,不得揭露足以識別前項兒童
及少年身分之資訊。
除前二項以外之任何人亦不得於媒體、資訊或以其他公示方式揭示有關第
一項兒童及少年之姓名及其他足以識別身分之資訊。


少年事件處理法
第 83 條
任何人不得於媒體、資訊或以其他公示方式揭示有關少年保護事件或少年
刑事案件之記事或照片,使閱者由該項資料足以知悉其人為該保護事件受
調查、審理之少年或該刑事案件之被告。

違反前項規定者,由主管機關依法予以處分。





不公布隱私在於保護未成年人...不管是被害人或加害人...這是人權問題...也是法律條文...我能理解...那接下來事情還是得要有個水落石出吧...相關的處置...要靜待司法程序跟條文解釋...可問題在於這起事件我想應該不是太嚴重...是鄉民太認真了...太小題大作了...因為教育部長說他不知道...總統信箱我想鄉民也沒放過...那也就是應該大部分官員或是老師都應該知道了吧...那就是教育機關和媒體還有鄉民立場的不同...依法行政阿...所以我們就等著看新聞報導就好了...前提是如果有的話...那我們就理性一點...不要口出惡言...大家就靜靜的關心...開一個空版...每天發文關心結果怎麼了....等你的關心等到最後我關上了心...這社會講法治的阿...不能以暴制暴的阿...法律是公平的...但執法的是人...秤子是公正的...但拿秤子的是商人...我知道我見識不多...但公務人員跟老師為了自身的福利會上街頭..現在為了孩子哩?靜待司法處理...鄉民不過就是打打嘴砲...當當正義魔人...但至少讓我知道原來有那麼多的人認為這是一件錯的事...那些孩子為什麼要去做這件事...因為他們不認為這是錯的...誰去告訴他們這是錯的事...用甚麼手段教育他們這是錯的事...我不知道...我想也沒人知道...鄉民用他們最便利的方法去告訴他們...但人多嘴雜...激情是民眾運動不會缺少的...我看過只是為罵而罵的發文...那就是樓主要表達的網路禮儀...條文很多...樓主也很辛苦...板上應該也有記者在取材...沒錯就是記者...我不知道妳們抱著什麼想法在做這份工作...如果妳們也覺得這是件錯的事...請用你們的專業去追這條新聞...樓主也請用你的條文去進行相關可能的配合...今天你引用條文...不如用條文去完善這件事...孩子很可憐不管被害或加害(付出代價)...但都比不上告訴/教育以後的孩子...這是一件錯的事...歷史是教訓...被害或加害的就是例子...他們必須成為活生生的例子...告訴/教育大眾這是一件錯的事.........................
k68201 wrote:
不公布隱私在於保護未...(恕刪)


誰去告訴他們?學校的老師?這應該沒有用吧!如果有用早就發生作用了,平常這些學生大概就是老師最花思的學生...連校長出馬都沒用處了!不然叫教育局長出面好了!再不行的話請教育部長出面.....

媒體應該訴諸媒體的力量要求這些家長負起最大的責任,你很難用教不嚴判現在的老師的罪 (因為現在法律規定教師本來就不能嚴格的對待學生了)
那父之過呢?有多少的媒體真正的去要這些家長出面負責?

不立法要求家長負起該負的責任光靠學校老師別想在教育上有任何多大的進步

教改失敗責任不在老師而在家長,大家想想也知道......................................



陳曉英 wrote:
誰去告訴他們?學校的...(恕刪)


不是要誰出面.....只是從一個例子去完整的把相關責任跟社會觀感呈現出來...家長的責任很大...但不是所有的家長...我也沒說老師教不嚴的責任....我是說老師在那個環境直接接觸....她們親身的體驗必須用這個例子告訴大眾...教育孩子...他們站出來發聲...告訴社會....他們覺得這是一件錯的事...大部分的家長都是正常社會體制下運作的......我們需要的是由教育人員去捍衛教育的專業.....你所指的當事人家長是教養的問題...我們需要社會用正當的管道去正視這件事....而不是妳說的鞭完當事人(孩子)再鞭(大人)....我們需要的不是一時看到懲罰惡人的快感...然後不了了之....教改只是兩個字....但不會是你我所看到全部....我訴求的是社會的體認而不是惡有惡報的快感(但是一定要付出代價)....所有的完善過程必須透明被記錄....這是一個例子....讓大家有所體認的例子.....教改怎麼改...我們都只能嘴砲.....但是非黑白....我們都看的到...做得到.....我們有必要讓社會有所體認.....沒有絕對的責任....只有相對的以自身為己任.....
k68201 wrote:
不是要誰出面.......(恕刪)


這是不可能的事情
現在的環境已經變成教師人人喊打的局面
台灣大眾對於教師的責任仍舊停留在以前所有大小事情都要通包的觀念
卻忘了法律早就已經限制住了時代早就已經不一樣了
問題是法律沒有給教師這種相對的責任跟權利
教師沒有做的時候眾人又為教師沒有盡到義務
當做了之後卻會面對眾人認為教師違反了法律
你要教師如何處理????????????????????

花蓮的那所國中校長所有的事情都依照法律上的處理方式
還是被批得狗血淋頭
試問那個校長哪邊做錯了????????????????????????
沒錯?
那媒體該負的責任呢?一句道歉的話都沒有?
還是這位校長活該?

媒體帶頭先衝鋒
人民傻傻往前衝
稀奇古怪台灣人
怪天怪地不怪己

只能說那位校長倒楣

小孩---->沒錯
家長---->沒錯
媒體---->沒錯

校長---->錯了

從頭到尾我實在看不懂校長錯在哪邊.......
但是一堆人包括01上的人認為校長錯了的人還真不少

01上很多的人都應該受過不少教育了還這樣認為
那一般的人呢?

想想也就不覺得奇怪
因為很多家長大概也就是這樣才把小孩送去私立學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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