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中小康 wrote:
少年之法定代理人或監護人有第一項前段情形,情況嚴重者,少年法院並
得裁定公告其姓名。
...(恕刪)
原來,法律也有像老師那麼無力的時候。
sdmaster wrote:
依法(前面節錄的)但...(恕刪)
k68201 wrote:
學校通報前項事件時,...(恕刪)
k68201 wrote:
學校通報前項事件時,應以密件處理,並注意維護被害人之秘密及隱私,不得洩漏或公開,對於通報人之身分資料應予以保密,以維謢學生個人及相關人員隱私。
這跟掩蓋事實,假裝沒事發生是同等詞嗎?
...(恕刪)
k68201 wrote:
不公布隱私在於保護未...(恕刪)
陳曉英 wrote:
誰去告訴他們?學校的...(恕刪)
k68201 wrote:
不是要誰出面.......(恕刪)